采矿证与探矿权是什么区别
① 探矿权采矿权是不动产吗
探矿权不是不动产,但采矿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
②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年限一般都是多长。
探矿权一般三年,到期前可以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年限:小型的最长10年,中型的20年,大型的30年,同样是采矿权到期前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以申请延续,延续年限以查明保有资源除以年开采规模确定,但最长也不能超过小型、中型、大型矿山对应的最长年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 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2)采矿证与探矿权是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根据矿种的不同,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法定程序繁简不一。根据法律法规矿区总体规划,工业发展规划
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地质工作概况;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 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③ 采矿权与探矿权重叠
不重叠。因矿在地下情况不明,其完全适用“谁发现,谁所有”的开拓发现及占有原则。
④ 什么是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就特定地域的专某种或者某几种矿藏属进行勘探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该法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但没有明确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随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确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属性,但由于法律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属性规定得不够明晰。实践中,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究竟是什么权利,属于何种物权,仍存在些争议,探矿权、采矿权作为物权的观念并未真正树立起来,无证勘查、采矿以及侵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直到《物权法》才明确规定探矿权为独立的用益物权。
⑤ 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探矿权、采矿权出售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一、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探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探矿权、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二、注意事项(一)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出售探矿权、采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资或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五)需要部分出售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