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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什么暂停办理采矿权

发布时间: 2021-03-06 15:26:55

❶ 辽宁省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扩界暂行办法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西方现代矿业法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870年左右,同现代意义上的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得以成长并不断完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其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广泛应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可支撑点和基础。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国家认同,故而在大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王室)所有,可以说现代矿业权制度就如此产生了。在这一制度规定下,凡是要从事地下探矿、采矿的个人或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矿业法的规定,办理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款项,然后取得相应的特许权或租用权。若所要进行工作的土地归私人所有,还须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权人的允许方可正式进行工作。 我国的矿业权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付阙,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自此明确了我国采矿权的主体和其财产属性。随着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作了修改,并在1998年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个配套法规。采矿权的概念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❷ 有个亲戚投资了山西某个省的煤矿,已经有两年了,为什么老停工

目前国家公认标准是20万.看下面两个材料. ************************************ 李毅中介绍,对于矿难的赔偿,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体赔偿的标准。去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里提出,要加大赔偿的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 山西的朔州和辽宁阜新矿难中死亡家属获得的赔偿都是20万元,这20万元会不会成为以后统一的赔偿标准呢。李毅中表示,目前像辽宁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北省、云南省等,省政府作出决定,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等,来决定赔偿的标准,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李毅中说他很赞成这种做法。加大赔款的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的成本,让那些矿主、经营者感到这样大的赔偿他担负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 矿难赔偿(今日关键词) 山西:矿难死亡赔偿不低于20万(新闻) 据新华社12月16日消息,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一项政策,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盂县“12·9”矿难善后赔偿就按此标准进行,每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赔20万元,由煤矿所属的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工业集团出资赔付。33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赔660万元。 矿难赔偿标准理应大幅提高(直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位负责人最近在一次会议上透露:中国目前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死亡赔偿金一般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山西虽然相对多一些,但一般也就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最高8万元。 针对频繁发生的矿难,早就有人指出,中国目前的矿难赔付标准太低,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这不利于加强矿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例如陕西铜川矿难之前,发生矿难的预兆已经非常明显,但矿主为了能够拿到巨额超产奖,不惜拿矿工的生命做赌注,从而赔上了166条人命!有鉴于此,好多人不约而同地提出,要想减少矿难,就必须加大矿难伤亡的赔付力度。这样,煤矿就会死不起人,矿主也就时刻有一种风险意识,从而促使矿主加大安全生产上的投入,降低矿难的发生频率。 20万元的赔付标准相对于以前来说是很大的提高。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对于死难矿工的亲属来说,别说20万元,即使是赔给他们一座金山,也抹不平他们心上的伤痛,有限的那点赔付金额,只是聊作慰藉而已。政府作为煤矿生产的监管主体,出台文件提高赔偿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体现出政府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对于人民生命的关爱,值得肯定。 摘编自《大河报》12月17日 文/李先梓 还生命一个平等的“价格”(求是) 20万元,相对于过去的矿难赔付标准,简直是一个天价。这是一个具有突破性的数字,不仅突破了过去同类事故的赔付标准,也突破了我们每一个人心里对生命价值的认知。 灾难之后的赔付凸显对生命的态度。今年,我国灾难赔付标准屡创新高,这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生命日益重视。上个月,包头空难赔付标准创历史新高,不包括航意险,每位遇难者获赔21.1万元。而陕西铜川陈家山矿难每位遇难矿工仅获赔4.464万元。 赔付完全平等的生命,两个数额竟相差近5倍,让人不得不思考:生命的价格究竟如何界定?事实上,长期以来,矿难赔付如同矿工的生活一样,一直排斥于主流话语之外。此次山西盂县矿难将赔付标准定为20万元,深入地下的矿工与高高在上的民航乘客,他们的生命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平等。 在经济学意义上,生命确有支付价格,也正因此,对遇难者的赔付才有了相对公平的标准和现实意义。根据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为生命标出“公平价格”的计算原则是:确定一个生命创造收入的能力和生命得以延续的年限,按适当的贴现率将未来可能创造的全部收入折合为当下的价格。按此原则,如果中国人均GDP为1000美元(综合考虑职业、职业年限、当地生活水平)等,期望寿命为70岁,贴现率为5%,那么一名20岁的中国普通工人,其生命价格约为2万美元。按此标准衡量,包头空难遇难者获得的赔付接近公平价格,陈家山矿难遇难者获得的赔付仅为公平价格的27%。盂县矿难的“天价”赔付,事实上只不过是还原了一个作为劳动者的生命的公平价格。 问题不在于长期以来生命价格不平等这一事实本身,而在于其背后隐藏着一个对身份认同不平等的集体无意识。空难中逝去的生命更倾向被默认为社会精英,而矿难中逝去的生命处于社会最底层。当身份认同成为一个商业社会里社会价值观的一部分,生命价格偏离公平价格就成为一种必然。 有一点可以肯定,长期以来,矿难赔付制度性地低于生命的公平价格,这意味着矿采业的老板们以低于公平价格雇用一个劳动力或购买一个生命时,一笔可观的“剩余价值”装进了他们的荷包,难怪无论矿难多么频繁地发生,都挡不住他们的投资脚步。今年,温州等沿海城市的热钱纷纷撤出房地产业,到山西“圈煤”。山西省及时的制度“创新”,对采煤业的规范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20万元的“天价”唤醒了我们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让我们重新认识了这两句话:生命无价!人人平等!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2月22日 文/高立新 减少矿难应让煤矿“死不起人”(纵论) 采矿是高危行业。但据报道,我国目前产煤每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而在其他产煤大国中,美国为0.04,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同样是采煤,我国的死亡率远远超出世界平均水平。是我们的技术不先进,还是制度不完善?都不全是! 刨根问底,那就是矿主对矿工生命的漠视。在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也曾小矿林立矿难不断。后来,美国采取了一项让煤矿“死不起人”的决定,即要求矿主开矿前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每死亡1人要赔付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煤矿“死不起人”,逼迫大小矿主开始“以人为本”,敬畏、珍惜矿工生命,如今美国的采矿死亡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我国,每次矿难之后都有赔偿,但每人一般赔偿几万元左右。开采煤的暴利以及矿工生命的廉价,使得有些矿主无视矿工的生命,甚至在发现事故隐患后仍不停工,强迫矿工下井。陈家山矿难就是一例。 让煤矿“死不起人”也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的监管工作。矿难是能减少的,前提是安全设施要达标,安全制度要跟上。但在现实中,制度往往成为一句空话,成为一纸废文。有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安全监督与检查,甚至与矿主或煤矿领导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为利益的共同体。结果一旦出现矿难死人,有些官员只是写个检查,或者给个轻描淡写的行政处分。这样,矿工的鲜血不仅冲不掉他们的乌纱帽,相反还带来了数不清的金钱。这样,地方官员怎么会珍视、敬畏矿工生命呢? 减少矿难,就要珍视矿工的生命,让煤矿“死不起人”,让矿工的生命与矿主的利益、与地方党政干部的乌纱帽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假如矿工遇难了,而矿主还在心安理得地挣钱,当官的还在当官,对死难者而言,公平吗?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2月1日 文/惠铭生 《京华时报》(2004年12月23日第A02版) ************************************* 前提是找到矿主,而且要快,因为矿主不可能只有你一个债权人。在法院登记,在当地寻求司法救助,一定要抢在债务人破产之前…… 不管怎么说,一切为了公理和正义。

❸ 矿权延续登记不适用招拍挂吗

2002年2月11日,A公司经某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取得了该市一小型石膏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2005年12月27日,A公司向该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材料,申请延续登记,但申请延续的矿区范围较原采矿证标明的矿区范围大0.25平方公里。该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石膏矿目前不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应当进行招拍挂,决定不再为A公司办理延续登记,但未通知A公司。

2006年3月16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要以挂牌的方式出让该石膏矿的采矿权。A公司得知后,认为其仍是该石膏矿的采矿权人,市国土资源局不能处置其采矿权,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那么,A公司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是否为延续登记申请?A公司采矿权是否已经灭失?市国土资源局能否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以停止行政审批方式授予采矿权为由,不予办理延续登记?辽宁—读者

答:关于A公司在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能否扩大矿区范围,这涉及到采矿权延续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对采矿权延续登记进行了原则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对延续登记的条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精神,采矿权延续登记是对行政许可的延续,采矿权人只能申请延续原采矿证标明矿区的采矿权,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矿区范围。但本着保护采矿权人利益的原则,在符合规划且不影响相邻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矿区范围,但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申请延续登记前要首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A公司是否仍拥有该石膏矿的采矿权,这要看是否符合两个条件:一是A公司是否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了延续登记申请;二是登记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准予其延续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采矿许可证届满之日,是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时间;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是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时间。但是,要提前多长时间申请,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在原采矿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任何一天都可以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应于2006年2月1 1日到期,A公司于2005年1 2月27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延续登记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应视为提出了延续登记申请。尽管其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区范围较原来的矿区范围适当扩大,但登记机关有义务告知其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的时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根据这一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应于2006年2月11日前作出是否准予A公司延续登记的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中认为不应再准予A公司延续登记,但未书面通知A公司,应视为准予延续登记。因此,2006年2月11日后,A公司仍拥有该石膏矿的采矿权,但矿区范围仍是其原采矿证标明的范围。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延续登记的理由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新设采矿权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是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是对新设采矿权进行的规定。延续登记是否要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不受侵犯,这是为了保护采矿权的稳定性,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A公司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目前提出了延续登记申请,如果矿权没有纠纷、矿界没有争议、A公司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虽有违纪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符合规定开采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准予办理延续登记。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张东芹

❹ 重金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2号)

如有帮忙,请采纳,谢谢。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 告

2012年 第3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
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政务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70号),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采矿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规范公告如下: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市、县现场勘察责任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缩小矿区范围,提交划出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现状报告(主要包括井巷工程现状及剩余资源储量等相关内容);
9.开采煤炭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1.申请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文件及成交确认书;
12.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
13.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或矿业权设置方案及整合协议;
14.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新立审批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4.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7.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
14.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15.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审批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7.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纸;
8.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其余的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已提交过相关资料的,可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0.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仅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技术改造矿井的,需提供技改立项批复;如技改已完成,需提供技改验收批复;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采矿权转让审批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取得的,提供生产满5年的证明;
6.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7.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8.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
9.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0.受让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
11.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
12.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13.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采矿权变更审批
(一)扩大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
7.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11.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4.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缩小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土地复垦、环境恢复治理)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9.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9.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为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的,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11.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变更矿山生产规模、增减开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采矿权转让需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复及采矿权价款处置等费用的有关凭证(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六、采矿权注销审批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矿区范围图;
4.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5.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汇交证明;
7.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证明;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采矿许可证换领、补领审批
(一)采矿许可证换领
1.采矿许可证换领申请书;
2.采矿权人损坏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许可证补领
1.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补领申请报告;
2.采矿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3.刊登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八、采矿权抵押备案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6.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
上述审批、备案事项属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还需提供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❺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矿管处采矿权有偿出让怎么办理

出让应该是到
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办理。

❻ 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效果

辽宁省根据国发 [2005]28号文件要求,成立了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下发了 《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按照各项规定开展了各个阶段工作的动员和部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乱采滥挖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以来,省整规办按照国务院和国家九部委的具体要求,以 “三查”为重点,制定了 “拉网排查、执法跟进、部门联动、逐矿登记”的 “十六字方针”。编制了一套包含36类296个排查内容的登记表,并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等多部门对全省所有矿山企业一个不漏地进行了拉网式清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实地核查,对清查的内容全部列表登记,对清查出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由排查人员逐一填写,县乡领导和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逐矿形成清查档案。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9个市22个重点矿业县区开展了卫片数据检查,共填写登记表3万多份,采集数据近200万个,为有效开展治乱、治散、治本工作奠定了数据管理的基础。通过拉网排查,逐矿登记,完成各类排查登记表7744份,排查现有持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6700个,持勘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701个,选 (洗)矿厂868个。通过这次集中排查,弄清了各市矿产资源开发基本情况。集中整顿以来,共驳回不符合条件的涉矿登记申请255个,出动执法人员3万多人次,检查涉矿企业6830余家,下达整改通知书930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涉矿点760个;共破获涉矿案件403起,关闭686家矿山企业,查出并责令整改各类事故隐患865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14矿次,煤炭生产许可证252矿次,使煤矿采矿秩序明显好转,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特别是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共申报登记撤出投资入股21人,涉及资金987.5万元,遏制了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

(2)优势矿种和重点地区的开发秩序明显好转。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注意突出工作重点,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治理。一是重点治理了小选 (洗)矿厂过多过滥问题。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 (洗)矿厂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和无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选 (洗)矿厂,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5年来,全省累计停产整顿、关闭选 (洗)矿厂812个,斩断了非法采矿的销售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对菱镁矿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期间,省政府明确规定暂停审批和颁发新设置开采菱镁资源采矿许可证。在 《辽宁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年生产规模低于3万吨的菱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为促进菱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鞍山、营口两市分别制定了 《鞍山市菱镁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营口市菱镁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 《大石桥市 (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寺菱镁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使菱镁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成效。三是开展了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专门调研,提出实施关于化石保护的可行性措施。通过召开省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制定化石保护条例,建立化石保护专门队伍,探讨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利用、开发的政策、发展等事宜,使该省的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工作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肯定。四是加强对葫芦岛钼矿专项治理。针对长期以来葫芦岛钼矿开采失控、问题严重的情况,省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进驻葫芦岛进行重点整治。国土、监察、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手重拳出击,没收非法开采矿石。共处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59人,查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2人,打掉犯罪团伙27个,刑事拘留110人,治安拘留1300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同时对违法采矿行为进行实地处理。关闭没有主体矿山的选矿厂,实现集中选矿;改造坑口,拓宽巷道,加固支护,安装照明、增设安全设施、更新陈旧设备。投资2400万元,修筑了7条矿区公路、投资4500万元完成了矿区内河流的治理工程。与此同时,配套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和各项建设工程也相继启动,使矿容矿貌焕然一新。

(3)矿山企业多、小、散、乱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调整矿山布局、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全面整合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集约化开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治本之策。通过重新登记审批发证,对一些到期、不符合产业政策、开采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规模小、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律注销;对探矿、采矿登记发证权实行一口控制。同时,为严把发证关,省国土资源对所有的矿业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内部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批发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上述调控措施,压缩、合并、关闭、取缔各类矿山企业4203个,到2006年8月末,矿山企业总量从1999年的10780个减少到6577个,减少幅度达39%。2007年以来,省政府在 “治乱”的同时,积极开展 “治散”工作。提出了坚持科学规划、依法有序、合理开发、明晰产权、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先关闭后整合、政府协调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与审批原则,对矿山生产规模小、布局散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采工艺落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矿区进行资源整合。对鞍山、本溪、朝阳三市的铁矿,葫芦岛市的钼矿,营口市的菱镁矿和白云石矿等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进行了强力整合,有效支持了辽宁原材料工业基地特别是精品钢材基地建设。葫芦岛市将原有的38个钼矿采矿权整合为7个;营口市将19个菱镁矿和35个白云石矿整合为5个大矿;鞍山胡家庙子地区24家民营企业采矿权到期后一律依法终止矿权,全部由鞍钢收购。鞍山地区的铁矿资源整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储备了可供鞍钢使用百年的铁矿资源。

❼ 保大限小强矿业———辽宁省矿业整合模式

辽宁省把矿产资源整合纳入政府工作议程,制定下发了 《辽宁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提出了坚持科学规划、依法有序、合理开发、明晰产权、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先关闭后整合、政府协调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与审批8项原则,对矿山生产规模小、布局散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采工艺落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矿区进行资源整合。

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3.3.7.1 收购采矿权———鞍山市胡家庙子铁矿资源整合

专项整治前,胡家庙子铁矿区共有合法开采权的民营和集体矿山企业23家,设计年生产能力从1万吨至20万吨不等,大矿分割开采,资源利用效率低,损失浪费严重。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铁矿资源,省整规领导小组责成矿政管理部门对全省重点矿山、重点矿区进行了资源开发整合规划,并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指导各市及时开展了重点矿区整治工作。针对胡家庙子铁矿区的具体情况,省整规办引导重点矿区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了重点矿区的有序开发。一是对7家采选联合企业,经双方多次协商,反复比较,权衡利弊,由鞍钢整体收购此类企业采矿权。鞍矿公司可随时进入该地区矿山实施大规模开采,原矿权人即时撤出采场,在满足鞍钢对铁矿石需要的前提下,按采矿成本价及采矿证所标明的剩余矿石量偿还原矿主,直至采矿证所标明的矿量偿还完毕。二是对9家只有矿山企业而无选矿厂的民营矿主,鞍矿公司只收购采矿权,采矿证标明的剩余矿量归原矿主所有,如果鞍钢需要,可随时对该地区矿山实施大规模开采、原矿主应立即撤出,鞍矿公司对该地区的铁矿石全部予以收购。三是对7家经营权已转让的采矿权,按采矿证性质,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由村委会解除其与某民营企业签订的经营和土地租赁合同,同时由鞍矿公司与村委会重新签订采矿权、经营权和土地租赁合同,鞍矿公司支付村委会采矿权转让费500万元、承包经营费和土地租赁费330万元。在此基础上,鞍矿公司还分别与矿山企业法人代表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通过综合整治,最后由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与辽宁恒业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了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胡家庙子铁矿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开采,设计规模为年产铁矿石1500万吨、铁精矿300万吨,铁精矿品位达67.5%以上,尾矿品位10%以下。目前,原小矿点形成的隔离带和低品位铁矿已建设成大型露天采场,做到规范开采、资源合理利用。

3.3.7.2 保护环境、节约集约用地———西鞍山铁矿资源整合

西鞍山位于鞍山的南大门,该区赋存17亿吨铁矿、1亿吨硅石矿,原有12家矿山企业开采。针对大规模开发带来矿山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省整规领导小组在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的推动下,结合矿产资源整合,协调指导鞍山市大力开展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根据1999年鞍山市政府下发的 《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西鞍山自然景观保护意见的通知》,编制了 《西鞍山自然景观保护与矿山开采收尾植被恢复总体规划》,对矿产开发进行限制。一是规划将西鞍山3座主峰及其南北两侧相关范围划为绝对保护区,禁止任何开采活动,并将该区内原有的3家小铁矿清出绝对保护区,保护了西鞍山景观的安全;二是将西鞍山北坡下部范围作为开采相对保护区,对该区内的原有5家硅石矿、7家小铁矿开采范围和年限进行调整和压缩,按登记年限提前关闭了5家硅石矿和3家铁矿,协调剩下的4家铁矿采矿权转让,由鞍钢统一管理开采。目前西鞍山7家铁矿已全部关停,西鞍山将作为鞍钢大型后备矿山,留做将来统一规划大规模地下开采。

❽ 辽宁省非法采矿立案标准是十万吗

违反矿产资源来法的规定,未取自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❾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是我省乃至全国唯一一部针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恢复治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是一部专门针对青山保护工作的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对违法破坏山体生态的行为进行打击。
2011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各级政府积极行动,充分运用封山禁牧、退耕还林、矿山生态治理等政府调控手段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政策,开展推进青山保护工作。然而,在青山保护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实施过程中,缺少法律的明确授权;相关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权、责不明;缺少青山保护的整体规划等等。现在全省现有矿山总数8493个,使用土地面积75.03万亩,其中,占用林地45.19万亩。部分地区已无法再恢复森林植被,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分类管理措施,那么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青山保护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分区管理“谁开发谁恢复 谁破坏谁治理”
《条例》明确了分区保护原则,对全省山体及林地实行分区管理:一是建立青山保护规划制度。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青山保护规划,实现青山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二是青山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采矿权人对已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恢复治理责任,建立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一是矿山及权属清楚的采矿迹地,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二是修建铁路、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破坏的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治理;三是修建公墓破坏的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恢复治理;四是开荒地还林、超坡耕地还林、封山育林,权属不清的采矿迹地等其他应当恢复治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恢复治理。
如何恢复治理
关于《条例》恢复治理措施。一是对生产矿加强管理,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矿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提出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对新建和继建矿山增加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在申请时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植被恢复内容。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监督执行。三是建立了相关激励机制,省人民政府依据市、县人民政府对青山保护的投入水平、恢复治理的面积和效果,安排资金奖励市、县人民政府。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山保护工作。对青山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必要的法律责任是青山保护和恢复治理顺利进行的保证。为此,《条例》对采矿权人、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分别做了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❿ 辽宁菱镁矿禁止开采了吗

菱镁矿是非常重要的矿产资源,是传统高温行业,如冶炼、水泥、玻璃和陶瓷内等行业所必需的耐容火材料,近年来更被广泛用于环保脱硫和绿色新型建材领域,镁法脱硫效率高且可循环利用,镁建材轻质节能防火等级高,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国内80%的菱镁矿储量在辽宁省,菱镁产业是辽宁省在国内外最具竞争力的特色支柱产业,绝无可能禁止开采。但辽宁省近几年确实对菱镁行业进行了治理整顿,主要是关停了一些不符合生态条件和规模的矿山,如违反青山规划和水源地保护政策的,年开采规模在30万吨以下的,目标是扶持大型企业,增加产业的集约度,鼓励大型绿色矿山,节能减排,产业升级。2020年,辽宁省已经把菱镁产业作为100项重点工作之一。
至于菱镁矿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是否好办,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条件,提供齐全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必备文件,就可以办理。现在国家和辽宁省都正在抓行政公开和营商环境建设,效率越来越高。探矿权转采矿权所需要的手续,你可以登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全部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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