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矿产开采 » 采矿用地矿关了土地怎么办

采矿用地矿关了土地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03-06 16:45:53

A. 取得采矿权,但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法进入采矿,应该怎么办

向国土有关规划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B. 矿山用林地属于建设用地还是临时用地

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

《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 (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 (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 政府强制关闭矿山企业是否还需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还需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是对因采掘、建材工业发展和其他工矿废弃物堆积等而被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通过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产能力得到重新再利用。是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采掘、建材等工矿企业与农、林、牧、渔业争地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为获得更多矿产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最宝贵的土地资源日益遭受严重破坏。据估计,全世界约有300万公顷土地为露天采矿所破坏或荒芜。故进行矿区土地复垦,提高受破坏土地的复垦率势在必行,许多国家正继续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和对策。在中国已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受采矿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D. 采矿用地不一定要招拍挂

【问题】

某矿业公司取得了一矿山的采矿权,在采矿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堆放采矿废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对该矿业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回占用土地。矿业公司不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的处罚。

问: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处罚是否正确?

2.如果该矿业公司申请采矿用地,是否需要招拍挂?

【分析】

在我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通过登记获得的,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并不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同时,取得采矿权也不当然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把取得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所以采矿需要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矿业公司没有取得采矿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

关于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对采矿用地都未作详细规定,只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随着近年来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发展,目前我国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让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对于申请采矿用地的,凡不符合划拨目录的,都以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后再以出让方式取得。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都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原来的土地分类里,采矿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范围,这就使得采矿用地也被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但由于采矿用地与采矿权紧密相连的特殊性,使得采矿用地招拍挂很难实现,这为实践土地招拍挂制度和有效保障采矿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带来了很大困难。2007年8月10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将工业用地定义为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将采矿用地从工业用地中独立出来,定义为采矿、采石、采砂(盐)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并将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以及仓储用地统一划为一类,即工矿仓储用地。这样采矿用地就不是必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另外,采矿用地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取得方式,即自用自营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组织自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采矿权人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但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E. 矿业用地改革与土地合理利用

露天开采是研究区采煤的主要方式,目前露天矿开采损毁地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主。采矿结束后通过土地复垦,废弃地变成了耕地、林地、草地。露天采矿及复垦的过程使得土地利用格局在短时间内发生剧烈变化。另外研究表明黄土丘陵区露天矿通过采—剥—排—复工程,可以复垦成大面积平整的耕地,通过合理地管控,复垦后的耕地在数量、质量上都有提升,有利于农业生产(韩武波等,2012)。从复垦土地的权属来看,复垦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而实际上是农用地,因此名不副实。

力推矿业用地改革关键要制定专门的矿业用地规范。其目的在于改变过去将矿业用地一律视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并且将矿业用地作为一种独立的用地类型,在对矿业用地根据不同用途进一步细致区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矿业用地实行不同的取得方式(李铠,2011)。第一要明确矿业用地是一种独立的用地类型,将其从工业用地中分离出来。第二从不同的损毁类型出发规定不同的取得方式。对于露采场、排土场,如果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或者出让的方式取得,如果使用集体土地可根据损毁土地能否复垦而采取租赁或征收后划拨、出让的方式。对于工业广场则可以依据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的方式。第三根据矿业用地不同的取得方式确定差异化的用地时间。露采场、排土场若以租赁方式取得,则可以以5~10年为期限,达到复垦质量要求后还地。而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广场则按照工业用地50年使用权为期限。

目前中煤平朔公司在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露天开采已具备很好的基础。2012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和山西省将中煤平朔公司列为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单位,同意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矿用地实现“以租代征”,租用土地经过3~5年的综合治理后,将恢复好的耕地和建设的生态农业设施返给农民,对解决政府、企业、农民三方利益关系、耕地占补平衡、失地农民就业安置、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问题具有示范意义。

要推行“以租代征”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置补偿标准,让农村集体和农民从心理上、行动上来接受这个行为;其次既要保证露天采煤正常开展,又要使农民在原居住区、安置居住区正常生活、生产,避免二次搬迁或者损毁等;再次要科学合理地开展搬迁村庄的选址,使得农民的耕作半径及工作半径在允许的范围内。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复垦区道路、水、电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在安置居住区加强生活设施配套建设。这样可保证农民既不失地,又愿种地,避免因采矿活动搬迁而形成大面积的无人区(白中科,2010)。最后要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既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复垦还地后需在复垦区重新确立行政村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重新登记发证,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确定权属依据。

F. 关于采矿用地有哪些法律规定

涉及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G. 采矿用地为什么是属于禁建区求高手解答,越详细越好!

一,影响采矿正常生产、
二,危机生命安全
三,这是人家花钱买的地方,不是为你买来盖房子的,

H. 矿藏资源枯竭后,采矿人能否继续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采矿人不能随便将矿藏土地作为他用。村里有权利收回原矿藏所在的土地。

I. 关闭破产矿山企业用地怎么处置,求法律法规条文,最好有江苏的,,,

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广东、福建、广西三省、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广东省国土厅粤国土字(1989)127号《关于对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请示》、广西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传真电报《关于林地登证发证问题的请示》和福建省土地管理闽土法函(1989)042号《关于林地是否颁发土地证书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89)14号和法工办发文(89)6号函关于林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土地立法的连续性。据此,我局曾以(1989)国土函字第80号答复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各地应贯彻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和中发(1986)7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所有土地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土地(包括林业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文(89)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的答复,我们认为,是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书,有的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履行各自的职责,否则,既不利于保护林业,也不利于保护林业用地。

二、土改时发了“蚝田证”,合作化时将蚝田划归集体所有,现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同意按照《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 矿山企业已办理过土地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手续的,其用地合法。须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持权属证明文件,向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J. 政府道路建设占用采矿区用地怎么办有具体法律规定吗

  1. 采矿权属于用来益物权,权利人具有占自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是没有处分权利,类似的还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2. 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征收用益物权人的土地。

  3. 在签订《矿物勘探开采协议》的时候会约定占用土地的范围,如果政府修建道路的占用的是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土地就要为拥有采矿权的人提供征收补偿;如果是协议范围外的土地则不涉及对采矿权的补偿,而是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进行补偿;如果没有合法的矿物勘探开采手续,也不涉及征收补偿问题。

  4.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采矿协议和手续,以及协议中对用地范围如何约定。

热点内容
三个字的电影名 发布:2024-08-19 09:10:03 浏览:417
台湾红羊经典电影 发布:2024-08-19 09:02:17 浏览:767
搞笑电影范冰冰梁家辉开战 发布:2024-08-19 08:53:18 浏览:917
免费午夜激情 发布:2024-08-19 08:42:15 浏览:831
40分钟左右的英语电影 发布:2024-08-19 08:28:43 浏览:695
电影宋基美娜 发布:2024-08-19 08:27:04 浏览:942
宿舍都变成女的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7:59:35 浏览:897
台湾恐怖片丧尸 发布:2024-08-19 07:57:21 浏览:179
免费观看qq群 发布:2024-08-19 07:53:00 浏览:921
4级片名字 发布:2024-08-19 07:39:14 浏览: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