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在城市规划中属于什么性质
1. 用地性质B是什么意思
用地性质M是工业用地。又细分为以下几类:
(1)采矿用地在城市规划中属于什么性质扩展阅读
城乡用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用地性质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旅游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代用地、公共建筑用地、文/休/娱用地、机关/宣传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教育用地、医卫用地、交通用地、铁路用地、民用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其他交通用地。
2. 城乡用地、城市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之间什么关系
是这样的,就是像你说的:城乡用地包括建设和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里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和乡镇建设用地。而城市用地只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非建设用地,就比城乡用地少了乡镇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部分。
3. 矿山用林地属于建设用地还是临时用地
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
《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 (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 (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城市规划管理里面,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工程性质有什么区别
规划用地是说这块地,多大,干什么用,怎么用,一般指地上使用功能
建设工程是说这项工程范围多大,干什么的,怎么干,工程可包括道路、房屋、桥梁、地下等
5. 用地性质界定是什么用地性质有哪些分类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一小类——H11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分类。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行政办公用地C、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用地性质属于综合用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可以进行销售。但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居住用地为70年,为维护购买者的权益,购买者可要求开发商到国土部门将该用地性质改变为居住用地,并相应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用地改变用途所需缴纳的费用,是依据该用地的原土地用地剩余年限评估价与新土地用途剩余年限评估价,如新用途评估价高于原用途评估价,则需按照差价进行补交地价款,否则不用补交地价款。对于用地已使用的年限,则需按新用途的年均地价进行补交地价款。
6. 城市规划中坟地属于什么用地
城市规划中坟地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类别代号U)中的殡葬设施用地(类别代号U6)。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包括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殡葬设施用地(U6)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据介绍,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6)采矿用地在城市规划中属于什么性质扩展阅读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的分类
1、供应设施用地(U1)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7. 废弃的采矿用地可转变地块用途为一般城市建设用地吗
采矿用地在我国的国土土地利用性质当中属于二类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明确为回建设用地答了;对于废弃的采矿用地要根据当地县市的国土空间规划看其是否复垦或者还林;
如果采矿用地在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或者根据总体规划纳入了城市建设区,那么是可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但是在选址时候要对矿区的地质灾害和采空区影响进行评估和论证,如果没有地质灾害点并适宜建设,可以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
8. 关于县级土地总规中的建设用地分类:城镇工矿用地包括哪些
我们这边做的县级规划中,城镇工矿指标=建制镇+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没有包括采矿用地。和上面说的不同,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9. 贮木场在城市规划中属于什么用地性质
如果是在城市环来境下自,可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属于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代码W3。
如果是在非城市环境下,可按城乡用地分类,属于其他建设用地,代码H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