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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山属于什么企业

发布时间: 2021-01-09 06:40:30

A. 矿业开采属什么行业啊

采矿业.

采矿业指来对固体(如煤和矿源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

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破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1)开采矿山属于什么企业扩展阅读

我国发展采矿业的驱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的产业政策,采矿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资金,另外我国采矿业还处在初始阶段,受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影响较大。

二是采矿业的机械化水平。矿井通风是保障矿工安全的关键,通风不好会导致矿工发生矽肺病。

三是国内市场的需求情况,近年来我国采矿业的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驱动因素就是市场对自然资源的强大需求。

四是我国采矿业技术发展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环境是采矿业发展的方向,需要强大的技术水平支撑。

B. 今后国家对矿山开采有哪些规定

(1)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4)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5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C. 矿山开采过程中爆破是属于矿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吗

爆破一般不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矿产开采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矿山在从事爆破作业过程中的人员需要进行培训,执政上岗。

D. 矿山开采企业怎样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拥有采矿权证的企业,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业负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全部事项,包括投资矿山设备、人员组织、辅助材料购进、矿石销售等一系列业务,

此类业务有产品矿石产出,应当根据矿石销售额计提销项税,可以抵扣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和符合税法规定的油料、炸药、水、电等辅料和动力的进项税。

(4)开采矿山属于什么企业扩展阅读: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

E. 开采矿山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获得采矿权限,并办理相关的证件。

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专权限的矿产属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

必须具备的条件:

(1)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2)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

(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5)开采矿山属于什么企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采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而非民事权利。

矿产资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对国计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国家应当运用行政之力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等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意申请人采矿权,这是一种必然。


F.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什么证件及手续!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证件(以湖南省为例):

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原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表(原件);

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或探矿权有偿处置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1、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报件,纸质文件按顺序排放,复印件应由复制单位签章,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图片,按照相应报件类型制作成PKG格式电子报件。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手续(以湖南省为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地勘处、财务处(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地勘、财务(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会审;(10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会审处室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9个工作日)

(3)时限:1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处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初审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7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处长对经复审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7个工作日)

(3)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厅政务中心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6)开采矿山属于什么企业扩展阅读:

矿山开采的许可依据(以湖南省为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经省政府审改办同意按法定期限办理)

矿山开采许可条件(以湖南省为例):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参考资料: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及运行流程

G. 政府对矿山开采企业如何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政府对矿山开采企业实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环节:矿回山建设前对资源开答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保护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和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情况的监督;矿山关闭时对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程度的审查。

具体监督内容包括:采矿权授让前建矿情况的监督;矿山开采过程中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矿山非正常损失储量批报的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督;矿山闭坑前地质报告审查对资源回收利用情况的监督。

H. 我国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哪些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1、基本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3、开办矿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4、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5、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提交哪些资料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7、探矿权使用费如何缴纳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8、探矿权人应当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9、申请采矿权应提交哪些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 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10、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各是多少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11、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 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 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 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
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 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五) 违约责任。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13、矿业权能否出租?矿业权出租应提交哪些资料?
矿业权可以出租。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再行出租。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 出租申请书;
(二) 许可证复印件;
(三) 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 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14、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 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 租赁期限、用途;
(四) 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 合同生效期限;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八) 违约责任。

15、矿业权能否抵押
矿业权可以抵押。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1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17、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
(1).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 “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年2月12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
(6). 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7). 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 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G.违约责任;
H.必要的说明。
(9).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18、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
(1). 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2).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
(6).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
(7). 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 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标的,即采矿权名称;
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座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G.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H.违约责任;
I.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
(9). 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19、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吗?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0、矿业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如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股份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股份公司,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时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股份公司资本金时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1、什么情况下采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I. 中国有哪些矿山开采公司

太多了,光山西就六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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