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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3-07 00:21:17

⑴ 那采矿权新立登记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⑵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报告如何编写

变更有很多种,有变更名称,变更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企业性质的,主要是第一段要说明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二段是变更内容和理由/ 三段是地质工作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都是这样的
下面的是变更矿权范围的
XXXXXXX白云石矿
变更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我矿位于XXXXXX,采矿许可证号:XXXXX,有效期为2008年10月至2013年10月。开采矿种:建筑用白云岩,企业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
一、变更理由及内容
我矿在开采过程中发现矿体延伸至矿区范围外,为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界外资源,延长企业服务年限,规模化办矿,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为此,我矿向市局申请办理了勘查备案手续,市局以“XXXXX资源勘备字〔2009〕第16号”批准勘查备案登记,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由以下6个坐标点圈定(1980年西安坐标系):
X Y X Y
1:4112463 38506685 2:4112683 38507160
X Y X Y
3:4112553 38507685 4:4112288 38507595
X Y X Y
5:4112473 38507045 6:4112338 38506685
矿区面积:0.2035平方公里;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确定开采标高为+345m~+456m。
二、地质工作情况
2008年7月,我矿委托中国XXXXXXXX编制了《XXXXXXX白云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交建筑用白云岩基础储量(122b)22.1万m3,折62.8万吨。XXXXXX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XXXXX资储审〔2008〕21号文评审通过XXXXXX以XXXX土资备储〔2008〕19号文备案。
三、本次地质工作简介
二OO九年九月,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勘查范围,我矿委托XXXXXXXX队进行勘查,并编制了《XXXXXXXX建筑用白云岩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经XXX资储审〔2009〕14号评审通过,市局以XXX资备储〔2009〕10号评审备案。依据报告截止2009年9月底,扩大后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保有)建筑用白云岩基础储量(122b)61.7万m3,计175.2万吨。变更后新增建筑用白云岩资源储量(122b)39.6万m3,计112.4万吨。

⑶ 石煤矿采矿证在什么地方审批

采矿许可证申办在当地国土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应咨询当地国土部门后进行资料准备。

1、划定矿区范围
(1)资料目录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及地理位置图、区域地质矿产图(范围大小以能反映矿区与周边资源分布空间关系为原则确定);
(5)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查意见书,并附标定矿区范围的储量计算图;
(6)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7)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勘查区域符合省、市两级矿权设置方案审查意见
(8)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银行的资信证明;
(11)整合协议;
(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变更矿区范围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变更矿区范围、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理由及初步依据等);
(3)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4)原矿区范围与拟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对照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及区域地矿产图;
(5)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核查)报告及储量评审认定(备案、核查)意见书,并附标定矿区范围的储量计算图;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8)整合协议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下发《划定变更矿区范围批复》

3、采矿权新立登记(变更矿区范围比照新立执行)
(1)资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4)省厅同意项目设置的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或具变更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5)经审批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和认定函;
(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承诺书;
(10)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书;
(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通知、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12)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3)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5)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1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4、采矿权延续
(1)资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包括延续的理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等);
(4)经审批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
(5)已完成采矿权价款处置工作的,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
(6)采矿权人与国土资源厅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及缴存备用金的证明;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合法有效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合法有效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2)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5、采矿权人变更
(1)资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包括变更的理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等);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提供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重新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及缴存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8)经审批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
(9)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安全预评价报告要求开展采矿活动的承诺;
(10)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
(11)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2)矿山所在地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6、采矿权注销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注销的理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矿山闭坑报告及批准文件;
(7)经评审认定(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8)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
(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报告;
(10)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
注:政策性关闭的,可不附具(6)、(7)两项资料。
报件份数:纸质报件一式四份、电子报件一份
审查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矿管处
审批方式:有关处室审查、集体会审、主管厅领导签批
审批结果:下发《采矿权注销通知书》

⑷ 什么是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第六条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三条仅对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即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总结起来,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如下: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

(2)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

备注:有关采矿权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考国土资源部网页办事指南。

⑸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国家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的是采矿权价款。1、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出让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4)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批准方式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1)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的矿产;(2)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并明确了采矿申请人的;(3)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4)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原矿区范围内扩大储量及增加开采矿种的;(5)无偿获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3、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与他人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矿业股票上市,企业分立、合并及其他方式重组改制等。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2)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采矿权转让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3)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4)采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资料4、矿业权的保护(二)采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内容包括申请矿区范围预留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有权对该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批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之前,申请项目事先须经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有调查意见。 1、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省级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发证。(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①江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②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③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所列34种矿产外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2、审批登记程序采矿权(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价款、采矿登记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或者注销登记的领取批复文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3、采矿登记分类(1)申请矿区范围预留(2)采矿权新立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合理设置采矿权。设置的采矿权应充分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允许新建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禁止在划定的禁采区内采矿。坚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和一个矿区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最小生产规模以上。通过有偿出让确定采矿权申请人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2)有偿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协议书、采矿权价款发票(复印件4份);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资金证明,设备清单,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4份);4)矿区范围图(图上应标出矿体分布及设计井巷设施或露天开采最终开采境界)(原件4份);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4份);7)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3份);8)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10)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状况调查意见(原件1份份,复印件3份);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12)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13)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3)采矿权延续 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审批机关除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还要评估确其采矿权价款并进行价款处置,才能予以延续登记。其中,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采矿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采矿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通过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亦按上述要求办理。(4)采矿权变更1)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登记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登记3)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5)采矿权注销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三)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采矿权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工作,其主要制度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员制度。1、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1)分级负责年检工作实行市、县分级负责制。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市局实施年检,其他矿山企业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属市局负责年检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2)检查的主要内容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4)采矿权转让情况;5)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情况;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3)年检方法与程序2、矿产督察员制度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由国家聘任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作用。矿产督察员分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和地方(省)级矿产督察员。目前督察的主要对象为各地的主要矿山。(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1、性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费率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3、计算征收额《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采用了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征收方法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一般是先由采矿权人申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缴纳。5、减免审批6、使用管理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金库后,为了体现征收补偿费的目的,既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补偿费征收规定明确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4∶6的比例分成。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1条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提出了资源补偿费使用原则,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寻找新的资源。(五)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9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是我国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统计。1、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2、矿产资源统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帐及数据库的管理。(六)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制度。凡在广西境内的生产矿山(石油、天然气、铀矿除外)都要按照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如实编制矿山资源储量统计年报。

⑹ 采矿的程序是什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⑺ 煤矿开采需要哪些证件

煤矿开采需要的证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7)什么是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扩展阅读:

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的确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
资源储量报告。矿区范围确定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矿业权
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8年,中小型矿山不得超过4年。

二是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申请采矿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三种情形外,
新立采矿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采矿权新立、延续的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依
矿山建设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

3、按国家有关规
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采矿权抵押期内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⑻ 哪些项目或是资质需要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

大于30KM的煤田项目一定要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还有一些国家限制矿种是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投入资金大于500万元的非煤项目也是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的

⑼ 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厅发 [2009]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根据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2009 年 6 月 30 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 1980 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为做好 7 月 1 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 1980 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附件 1) 。

二、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 ( 区、市)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 1980 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附件 2) 。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采矿权时如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该表。

三、对 2009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理,尚未审批的新设探矿权、新设采矿权申请和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变更申请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批准发证前,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补充相应的范围核查表。

四、2009 年 7 月 1 日后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和勘查许可证上需注明所采用的坐标系,即 “1954 北京坐标系”或 “1980 西安坐标系”。

五、为避免重复换证,完成采矿权统一配号证号更新工作的时间推延至 2010年底,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度保持一致。

六、部将对现有的矿业权数据报盘软件、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交换技术要求进行相应更新。各级管理机关应及时登录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查阅有关通知,下载使用新的版本。《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可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 网址: www. mlr. gov. cn) 。

七、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的衔接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确保 “无缝”连接。相关测量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对提交的实测坐标负责。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地核查,签署重叠核查意见。严禁在申请范围核查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严肃处理。

附件: 1.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 ( 略)

2.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及填表说明 ( 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⑽ 如何新办采矿权,新办采矿权需要哪些资料

新办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资源储量备案——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回立登记
新办采矿权答新立登记所需要的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2.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供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3.。营业执照副本、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设备、人员清单、5.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比例1:2000-1:10000,图上应标出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起止标高,);6.采矿权申请登记书、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机构核实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8.具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评审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发票10.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准文件11.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3环评14.属于采矿、加工一体化生产粘土砖的企业应提交墙改办有效期内登记备案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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