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矿权价款如何计算
① 煤矿 两权价款 几年一交
如果
② 邵东县政策性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还什么时间到位
(此文为转帖)
“目前,几个省辖市正对辖区的煤矿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清楚具体有多少版家符合兼权并重组条件,在此基础上制订具体的兼并重组方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沈天良如是说。
许昌市也公布了符合兼并重组条件的煤炭企业数量,总共有70处矿井,除4处矿井需要退出、2处矿井目前已被兼并重组外,还有64处矿井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到30万吨之间,需要进行兼并重组
虽然目前没有公布每个产煤城市符合重组条件的煤矿名单,但从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看,郑州最多,平顶山次之,对于划片到郑州和平顶山的郑煤集团、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来说,工作量大,任务很重。
③ 煤矿因发生安全事故被关 采矿权价款可以申请退还吗
不行。采矿权价款是准予生产的行政审批费,因安全事故被关,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致,政府部门没有过错,因此不会退还。
④ 煤矿资源价款是指什么
煤炭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开采煤炭资源是要向国家交税的,这种税的名称叫“煤矿资源价款”。
⑤ 煤矿需要哪些证件和程序
办理煤矿所需手续:
通过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煤矿、铁矿手续.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⑥ 《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
二、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1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
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三、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
四、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资源价款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五、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⑦ 已经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煤矿关闭资源可以转让吗
关闭的煤矿如果已缴采矿权价款,且出让的资源尚未开采完毕,可以申请退回采矿权价款。对矿山已开采出的资源,采矿权人可以自行处置。
⑧ 新成立处于建设期的煤矿公司,采矿权价款分期付款(共18个月),相应的借款利息(每月500万)能资本化吗
根据会计准则,不能进行资本化。
(1)在借款费用准则里,强调要求特定资内产建设或开发的容工期的时间通常不能短于一年。而采矿权属于自购无形资产,不属于开发无形资产或者建设固定资产及建设大型存货的范畴。
(2)使用分期购买付款带有融资性质的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准则规定存在相应的折现条款的同时,在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条款下,相应的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但因为其不符合(1)的规定。因此不能使用本条款的规定进行资本化。
综上所述,不能进行资本化。
⑨ 煤矿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的,在价款缴纳完成前能否进行转让,采矿证变更时国土厅是否有告知义务
根据 财政部抄 国土资源部关袭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建[2008]22号)明确指出: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采矿证变更时国土厅是否有告知义务?
按说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的,在价款缴纳完成前申请转让,省厅的政务中心审查时应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