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如何处罚
❶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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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❷ 私自开采矿石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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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获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砂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昌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河砂的团伙犯罪。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别以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处罚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与麦某(另案处理)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中介人叶某介绍,与海尾镇长山村委会某村村民签订协议,并支付给村民相关费用。
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于采砂。符某在明知吴某无任何合法采砂证件的情况下,依然提供两艘抽砂船及工人帮助吴某开采河砂。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采砂场被扣押售砂票据进行鉴定,该砂场河砂销售量为6463立方米,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开采的河砂销售量为2625立方米,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为65625元。
经查,被告人吴某伙同麦秋丰合伙开采河砂,并实际负责涉案砂场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昌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符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砂,其中被告人吴某造成矿砂资源损失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矿砂资源损失为65625元,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❸ 盗采矿产资源罪 盗窃罪
明知是非法的还去开采属于非法采矿罪。只是工人的话属于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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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法》
❹ 私自开采山石处罚标准
你好!这个也要看具体情节和后果来区分的,不过大致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建单井,井深大于10 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小于 50平方米(含 50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罚标准:处以 1-5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不超过 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50平方米的;(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 5 万元,不超过 30 万元(含 30万元)的。 处罚标准:有本款第1项表现情形的,处以5-10万元罚款。有第 2项表现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 30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❺ 私挖乱采什么罪
私挖乱采复致人死亡涉嫌过制失致人死亡罪、非法采矿罪。
何为“私挖乱采”“私挖乱采”是指没有法律资格或违反法定要 求的主体从事矿山开发行为的统称。对于“私挖乱 采”,现今凡是与煤矿开采有关的违法行为均被冠以 “私挖乱采”的“帽子”,仿佛约定俗成。
私挖乱采,根据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私挖乱采矿产资源的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❻ 乱采乱挖的行为根据资源法怎样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1、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5、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7、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8、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9、第四十七条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0、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刑 法 有 关 条 款
1、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❼ 非法盗采河沙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2、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4、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6、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7)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采砂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可采期内,由于出现了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采砂许可证效力恢复。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❽ 私挖乱采石料多少可以判刑
私挖乱采石料总价五万以上要判刑。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❾ 非法采矿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9)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案例:禄新一采石场非法采矿达到9万多吨,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8年11月21日,武宣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刑事拘留嫌疑人2人,避免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大量流失。
经过侦查,民警很快掌握到犯罪嫌疑人覃某榜、韦某生二人以获取高额利益为目的,于2015年4月份开始,在武宣县禄新镇古杭村一采石场非法超越采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白云石矿,经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对超越范围采矿进行行政处罚及责令整改后,覃、韦二人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法采矿。
后经来宾市地质勘察院鉴定,覃、韦二人非法采矿量达到9万多吨,非法获利金额达到150多万,国家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经过民警多次工作和规劝,覃某榜、韦某生两名嫌疑人于1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韦某生、覃某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❿ 私挖国家矿产判几年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助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此外,该法还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乡镇企业、和个人在国家支持及管理、指导、帮助监督下亦可依法采矿。
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分别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对其处罚形式主要是:
(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严重破坏的,将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