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越界开采如何判刑
❶ 越界开采矿山是否触犯刑法第342条! 专业律师进!!!
不是你想的那样:
越界采矿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40条的规定,越界采矿行为人会因违法行为 的情节不同而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被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赔偿损失;3)、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可以并处罚款;5)、吊销采矿许可证;6)、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既有行政责任,也有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责任。它们可视情节不同而合并使用。
但是,情况已经有所变化。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明确以“擅自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对《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第44条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而对与这两条一同适应原《刑法》第156条的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却没有作出规定。那么,《矿产资源法》中第40条的刑事责任还存在吗?是否能使用现《刑法》第252条(即修改前的156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来追究越界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随着《刑法》的修改,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已不复存在,《矿产资源法》修改时也不应以《刑法》第275条来代替原来的第156条。其理由是:1)、修订后的《刑法》没有对越界行为作出有罪规定;2)、越界采矿行为人的故意是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用于牟利 ,而非故意损毁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而不符合“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罪”的特征;3)、从实践看,越界采矿行为人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时,主管机关将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吊销后,若行为人继续采矿,已属无证采矿。此时,情节严重的,则可按“擅自采矿罪”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使违法行为得到制止,使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范畴。我认为:对于越界采矿者在给予相应的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后,越界采矿者所期望的利益已不复存在,对矿产资源所造成的破坏已有所补偿,为规范见,也为在实际工作中方便操作见,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矿产资源法》修订时应予删除。
❷ 石料矿山发生越界开采爆破施工单位如何处罚
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第五十一条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这几条都跟你所说的越界采矿有关,都可以作为法定标准。
如果你想走法律程序,那么现在开始你就要搜集违法越界采矿的证据。
❸ 矿山越界开采有哪个部门处罚
行使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❹ 矿山越界开采会追究谁的责任
会追究矿山的所有权人和法人的责任,除非能证明只是操作失误造成的,才有可能免除法人和所有权人的责任。
❺ 越界开采一定构成犯罪吗
是!
❻ 越界采矿如何处罚
【问题】
甲、乙两煤矿矿区相邻。甲矿区的采矿权人张某在两年多的时间,一直偷偷开采乙矿区的煤炭,共计采煤5000多吨,其中已销售煤炭3000多吨,还未销售的煤炭2000吨。后经乙矿区采矿权人李某举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后认定,张某确实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但对如何界定张某违法所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应包括其已销售的销售收入和未销售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应是扣除其生产和经营成本后取得的已经售出的煤炭的销售收入。
问:1.对张某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乙矿区采矿权人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应当如何认定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分析】
越界开采一般来讲是指超越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矿区范围不仅是开采范围,也是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井口、巷道作为井巷工程设施,应该分布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
本案中甲矿区采矿权人张某超出了自己的矿区范围,开采了乙矿区的煤炭,在该种情况下,张某已经构成越界开采。对张某越界开采可以依据《矿产资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以上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张某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给予处罚。责令张某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如果张某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如果张某的越界开采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如果张某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已经对张某处以罚款的,在判处罚金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对罚金数额进行适当核减。 至于张某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拟定。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其越界开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物权法》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权利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张某越界开采李某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矿权受到侵害,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给予赔偿。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以张某越界采矿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关于如何认定张某越界开采煤炭的违法所得,应当把握以下几点:①张某越界开采煤炭所形成的总价值,应当认定是其违法所得,包括已销售煤炭3000多吨和未销售煤炭2000吨;②不能将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只认定为已售扣除其生产和经营成本后所得的销售收入,因为这部分成本是在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形成的,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对于张某越界开采已经销售的3000吨煤炭所得的价款,如果已经开具了销售发票,并且税务部门已经根据该销售发票计收了税款,那么在其违法所得中,应当扣除已经征缴的税款。
❼ 越界采矿的违法所得,该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对越界采矿应没收其违法所得,但在基层具体执法过程中,对违法所得的理解却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即为违法所得,应予全部没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越界采矿的违法所得,应当扣除向国家上缴的税费,也就是说利润部分是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请问,越界采矿的违法所得该如何确定?山西省陵川县国土资源局 冯金堂
答:笔者同意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即为违法所得的观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年4月8日对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其所得的款额都属非法所得。同理,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全部为违法所得。这里,笔者认为还应该补充一句:因为违法采矿与非法转让土地不同,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即使没有销售也应该确定为违法所得。在具体处理上,如果该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因为已出卖并开出了销售发票,并且税务部门根据该销售发票计收了税款,则除已收税款外的剩余为违法所得,但不应该理解为利润部分是违法所得,因为这样会造成除去税务部门已收缴的税款部分,还要扣除企业留成和各项企业基金后的利润部分为违法所得的错误认识。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
❽ 私自开采矿石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矿山越界开采如何判刑扩展阅读:
案例:未获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砂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昌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河砂的团伙犯罪。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别以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处罚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与麦某(另案处理)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中介人叶某介绍,与海尾镇长山村委会某村村民签订协议,并支付给村民相关费用。
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于采砂。符某在明知吴某无任何合法采砂证件的情况下,依然提供两艘抽砂船及工人帮助吴某开采河砂。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采砂场被扣押售砂票据进行鉴定,该砂场河砂销售量为6463立方米,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开采的河砂销售量为2625立方米,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为65625元。
经查,被告人吴某伙同麦秋丰合伙开采河砂,并实际负责涉案砂场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昌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符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砂,其中被告人吴某造成矿砂资源损失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矿砂资源损失为65625元,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