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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高开采上限

发布时间: 2021-03-07 09:12:19

1. 吴士良的其他信息

山东科技大学教授
个人简介
男,1964年月生,教授,山东科技大学采矿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矿山压力与岩层控制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资源工程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1986年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采矿工程专业,2002年获采矿工程博士学位,师从我国实用矿山压力理论创始人宋振骐院士和宋扬教授。毕业以来,在我国20多个局矿长期从事煤矿采场围岩控制、巷道布置及巷道围岩控制、放顶煤开采工艺和设备选型、矿井特殊开采方法及采矿技术经济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从事岩石力学、矿山压力及其控制、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教学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共承担各类企业委托项目近20项,获科研经费300多万元,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获省部级科研奖励4项,出版专著和教材3部,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
研究方向
(1)矿山压力与岩层控制;(2)采矿方法与工艺;(3)采矿信息技术;(4)地下工程安全及控制
主要成果
1)综采放顶煤开采成套技术;英文名称:The Complete Method of The Fully-mechanized Caving Coal Technique
内容简介
综采放顶煤开采成套技术主要包含下列方面:
(1)顶煤可放性的综合评价方法,含顶煤块度监测技术
(2)影响顶煤回收和矿压控制的顶煤(板)冒放结构实测技术
(3)决定放顶步距和方式的实验室平面和主体相似材料模拟研究
(4)保证高产高效综放开采和采放平行作业的工艺理论设计方法与技术
(5)综放回采率实测和控制技术 (6)综放提高开采上限技术
(7)条带开采综放技术 (8)综放围岩稳定性定量判别和顺槽煤巷锚杆支护技术
(9)综放开采冲击地压防治技术 (10)综放工作面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
(11)综放工作面瓦斯及火灾防治方法和技术 (12)综放开采技术经济分析
2)区段煤柱尺寸确定的理论和实测技术;英文名称:The Theory and Observing Method of Determining the Size of Drift Pillar
内容简介:合理的区段煤柱既可以提高矿井回采率,又可以有效维护巷道。本成果技术和实施要点如下。
(1)煤层开采后必然会引起上覆岩层的运动和破断,并引起附近围岩内支承压力显现;由于岩层运动较难观测,通过较易实测得到的支承压力显现特征可以推断上覆岩层运动和破断规律,采用岩层动态观测法可以实现。
(2)通过矿压监测可以得到岩层侧向破断的尺度和时间,其中岩层伸入煤壁断裂的距离大体为支承压力峰值距开采边界的距离,小煤柱护巷应在断裂线之内,大煤柱护巷应在断裂线外侧。断裂线附近是支承压力峰值位置,不要布置巷道;另外,侧向顶板断裂和支承压力稳定后进行沿空掘巷。
(3)达到煤柱尺寸2.5~5.0m的技术效果,沿空顺槽能保证巷道整体性,顶底板和两帮移近量控制在30%以内。

2. 霍林河煤矿位置

霍林河矿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科尔沁草原。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境内回的霍林河煤田,为我国答现代化生产程序最高的大型露天煤矿,储量132.8亿吨,是全国五大露天煤矿之一,年生产能力达1000万吨。

通辽市境内埋藏着丰富的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藏,现在探明铁、锌、钨、铜等金属矿10多处,矿点30多个,还有引人瞩目的“801”稀土,储量为全国之最的天然硅矿,近3亿吨的石灰岩,被誉为“冶炼之宝”的石墨,功效神奇的中华麦饭石等。

(2)什么是提高开采上限扩展阅读:

霍林河煤矿开采要求规定:

1、矿井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2、煤柱开采必须实现正规开采,形成完善的生产系统,并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出口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出口通到回风巷道。严禁以掘代采;严禁采用宽巷回收及房柱式开采;严禁开采已回采工作面之间的区段煤柱。

3、煤矿开采煤柱,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开采安全性论证,市县属煤矿按隶属关系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省属煤矿由省属煤炭企业组织,论证结论为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方可开采。

3.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有哪些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督促有关领导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支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 条 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
第10条 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掌握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措施、听取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
第13条 积极督促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7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8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4. 煤矿达标规划怎么写怎么个格式谢谢!

我国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总体上可以归结为3类:一是复杂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二是对透水机制的认识不足;三是安全管理不到位。煤矿水害事故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煤矿的高效安全开采,而且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和国际影响。
中国煤矿复杂的地质条件是由我国所处的极其复杂的区域地质环境决定的。我国东部、西北部和西南部分别受到太平洋板块、欧亚板块和印度板块的俯冲和挤压,这就造成了断裂和褶皱构造在整个中国境内非常发育。中国煤田在地质历史演化过程中经过了多次的构造运动洗礼和磨练后,不仅形成了支离破碎的断块式煤田,而且不同程度地加大了煤层的埋藏深度,同时也增加了煤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是国外一些产煤大国,如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不可同日而语的。这种复杂性主要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同时也有不能忽视的人为因素。总结我国煤矿水害类型,包括地表水害、古空及老空水害、小煤矿水害、顶板含水层水害、底板含水层水害。在这些水害类型中,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是地表水害、古空及老空水害、小煤矿水害。而这些水害发生往往有着不可否认的人为因素,如小煤矿盗采煤柱、人为提高开采上限、古井治理不到位等。由于这些水害的水源往往处于浅部,且水量丰富,一旦发生透水,常常给处于下方开采深部煤层的矿井带来灭顶之灾。
我国水害类型齐全,对诱发煤矿地下开采过程的透水机制需要分门别类不断地深入研究。要尽最大努力地减少煤矿水害,特别是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在不断地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矿井水害发生机理的研究工作。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矿井水害防治理论研究的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矿井水害防治理论和学术,主要包括“下三带”理论、原位张裂与零位破坏理论、板模型理论、关键层理论、采场底板“四带”划分理论、“强渗通道”说、“岩水应力关系”说等。尽管我国矿井水害防治理论研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由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以及人们对自然界认知的局限性,不可能有一种理论像牛顿定律那样放之四海而皆准。因此,任何一个受到水害威胁的矿区,都应该进行水害防治的具体研究工作,而不能完全以“规程”或“理论”为准绳来指导矿井水害防治工作。
我国许多矿井水害重大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不可排除的人为因素。这些人为因素也是相当复杂的,不仅同煤矿领导决策层对矿井水害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关,而且同社会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层的认识和管理密切联系。相对而言,我国国有煤矿比地方煤矿更重视水害的防治工作。近几年,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对矿井水害的认识程度有了显著的提高,特别是一些大水矿区的领导,不仅在人才及干部管理培养方面重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任用,而且在矿井水害防治科研资金投入方面也给予极大的支持。要从根源上杜绝重大、特大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单纯依靠煤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和积极参与。因此,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社会都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的机制,包括政策和法

5. 资源综合利用,国家采取什么措施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主体、自主创新、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的方针,加快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选择环境影响严重、产生量大

的废弃资源,组织技术攻关,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坚持重点突破和全面推进相结合,依据资源禀赋和产业构成,形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探索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三)主要范围

一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技术;二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技术;三是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的技术。

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一)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在油田开发建设中,采用适用技术,对伴生天然气进行回收利用。

(2)推广从石油和天然气中回收硫资源生产硫磺技术。

(3)推广高效井下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

(4)推广柴油机余热利用技术。

(5)推广采用不稳定排放硫化氢气体资源化利用技术回收井口无组织排放的含硫化氢气体。

(6)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

(7)研发废弃钻井液、井下作业废液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技术。

2.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无煤柱开采技术,推广采用不稳定或难采煤层开采技术、边角煤残采技术。

(2)推广煤系高岭土超细、增白、改性技术。

(3)推进煤系铝矾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硫铁矿、油母页岩和石墨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产业化。

(4)推进煤炭地下气化(UCG)技术的产业化,特别是加快具有井下无人、无设备,集建井、采煤、气化三大工艺于一体,适用于煤矿大量的煤柱、建筑物下压煤等呆滞煤量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5)研发难选煤、干法选煤和高硫煤综合利用技术。

(6)研发“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及矸石充填采煤技术;研究提高开采上限技术。

(7)研发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技术。

3.地热资源利用技术

推广采用热泵等技术,利用地下热能进行采暖和制冷。

(二)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黑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磁铁矿精选作业的磁筛等高效利用技术。

(2)推广含稀土复合矿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技术。

(3)推广低品位、表外矿、复杂共伴生黑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4)推进尾矿再选技术及生产各种建筑材料的产业化。

(5)研发低品位硫铁矿选矿富集技术。

(6)研发尾矿干堆技术和尾矿高效浓缩工艺及设备。

2.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无废(少废)开采技术

--推广尾砂充填、废石充填、全尾砂膏体充填等充填法采矿技术。

--推广原地浸出采矿技术。

(2)推广采用大型低品位矿产自然崩落法技术开采。

(3)推广拜耳法用于低铝硅比一水硬铝石矿的选矿。

(4)推广低品位、表外矿、复杂共伴生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5)推广复杂多金属硫化矿矿浆电解处理技术及中低品位氧化锌矿选冶联合处理技术。

(6)推广铜铅锌锡矿细粒、微细粒矿载体浮选技术。

(7)推广铜矿等有色金属矿伴生金、银等贵金属的综合利用技术。

(8)推广有色金属硫化?D?D氧化混合矿选矿技术。

(9)推广湿法冶金关键装备应用。

(10)研发矿山塌陷区、废石堆场和尾矿库修复与垦植技术。

(11)研发对复杂有色金属矿石选别与富集技术。

(12)研发低品位矿生物提取技术。

(13)研发尾矿有价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技术。

3.贵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含金银等多金属矿选矿尾渣中综合回收有价金属成分和非金属矿资源的矿物加工技术。

(2)推广采用复杂金矿循环流态化焙烧技术。

(3)推广高硫高砷高碳复杂难处理金矿的预处理技术。

(4)推广浮选富集?D炭浸工艺技术等低品位金矿的综合利用技术。

4.稀有、稀土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电解工艺开发稀土镁中间合金技术,综合利用稀土尾矿。

(2)推广高效低毒高纯氧化铕提取技术。

(3)推进稀土冶炼分离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产业化。

(三)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盐湖钾盐综合利用技术

--推进盐湖钾盐伴生矿综合利用技术的产业化。

--研发固体难采钾矿溶采技术,非水溶性钾矿开发利用技术。

(2)磷矿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磷矿伴生铁、硫、氟、碘、钒、钛等资源综合回收技术。

--推广反(双)浮选磷矿降镁技术。

--研发中低品位磷矿、中低品位胶磷矿选矿技术和窑法直接利用技术。

(3)硼矿综合利用技术

--研发低品位硼矿选矿技术。

--研发硼铁矿中硼、铁、铀有效分离和回收技术。

(4)研发中低品位萤石综合利用技术。

(5)研发钾长石综合利用技术。

2.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玻璃陶瓷原料非金属矿有效利用技术

--推广硅质原料非金属矿产的均化开采以及浮选技术。

--推广陶瓷生产采用低品位原料配方技术产业化。

--推广利用中低品位高岭岩替代叶蜡石生产玻璃纤维技术产业化。

(2)填料及其它深加工用非金属矿的合理利用技术

--推广利用煤系高岭土生产高档填料、涂料技术。

--推广温石棉尾矿提取轻质氧化镁及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伟晶岩中石英提纯技术。

(3)推广石灰石矿均化开采配比技术。

(4)推广石英砂岩提纯技术。

(5)研发低品位菱镁矿、滑石、硅藻土、蓝晶石族等非金属矿选矿综合利用技术。

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一)煤炭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

(1)煤矸石发电技术

--推广适合燃烧煤矸石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

--推广炉内石灰脱硫和静电除尘技术。

--研发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电厂锅炉高效除尘、脱硫、灰渣干法输送、存储及利用技术。

(2)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技术

--制砖技术。推广全煤矸石生产承重多孔砖、非承重空心砖和清水墙砖技术。

--制水泥技术。推广利用煤矸石为原料,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水泥生料,烧制水泥熟料技术。

--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技术。推广利用煤矸石为原料生产陶瓷制品、陶粒、岩棉、加气混凝土等技术。

(3)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煤塌陷区、采空区和露天矿坑及煤矸石复垦造地造田技术。

(4)推广利用煤矸石制取聚合氯化铝、硫酸铝、合成系列分子筛等化工产品技术。

(5)推广利用煤矸石生产复合肥料技术。

(6)推广煤矸石中极细粒钛铁矿、锐钛矿等杂质的分离技术。

(7)研发利用煤矸石生产特种硅铝铁合金、铝合金技术,以及利用煤矸石生产铝系列、铁系列超细粉体的技术。

(8)研发煤矸石提取五氧化二钒及其他稀有元素技术。

2.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采用混凝、沉淀(或浮升)以及过滤、消毒等技术,净化处理煤矿矿井水。

3.煤层气综合利用技术

(1)推进煤层气民用、发电、化工等技术的产业化。

(2)研发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

(二)电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技术

(1)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采用粉煤灰生产水泥、砌块、陶粒等建筑材料技术。

--推广采用粉煤灰建造水坝、油井平台、道路路基等建筑工程技术。

--推广粉煤灰制取漂珠、空心微珠、碳等化合物技术。

--推进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的产业化。

--推进粉煤灰造纸及生产岩棉技术的产业化。

--研发粉煤灰用于农业(改良土壤、生产复合肥料、造地)、污水处理以及各类填充材料等技术。

(2)推广脱硫石膏制水泥缓凝剂、纸面石膏板、建筑石膏、粉刷石膏、砌块等建材产品的综合利用技术。

(3)研发脱硫石膏免煅烧制干混砂浆。

2.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灰场冲灰废水封闭式循环利用等技术。

3.废气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燃煤电厂烟气中回收硫资源生产硫磺技术。

(三)石油天然气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对油气采炼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油砂、污泥、残渣、钻屑采用固化等无害化综合处理技术,并用于筑路、制造建筑材料、调剖堵水剂等。

(2)推广石油焦乳化焦浆/油(EGC)代油节能技术。

(3)研发改进缓和湿式氧化(WAO)-间歇式生物反应器(SBR)处理碱渣联合工艺,形成专有成套技术。

(4)研发污水处理场油泥(包括罐底泥)、浮渣和剩余活性污泥处理组合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钻井污水、废液综合处理技术,实现闭路循环利用。

(2)推广炼油企业含氢尾气膜法回收技术。利用膜分离技术建设芳烃、加氢尾气膜法回收装置,回收芳烃预加氢精制单元酸性气、异构化富氢、加氢裂化低分气、柴油加氢低分气中的富含氢气体。

(3)推广采用中和、酸化以及各种精制技术,从石油炼制产生的酸碱废液、废催化剂中,回收环烷酸、粗酚、碳酸钠、浮选捕集剂等资源。

(4)研发石油化工高浓度、难降解的有机废水处理技术以及油田废水替代清水技术。

(5)研发经济有效的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和回用技术、氨氮废水处理技术与回收利用技术。

3.废气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对炼油厂催化裂化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采用气能量回收技术进行能量回收。

(2)研发催化裂化再生烟气、加热炉气、工艺排气及电站排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处理技术。

(四)钢铁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冶炼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炼钢炉渣回收和磁选粉深加工处理技术。

(2)推广立磨粉磨粒化高炉矿渣技术。

(3)推广硫铁矿烧渣综合利用技术。

(4)推广冷轧盐酸再生及铁粉回收技术。

(5)推广钢渣返回烧结,替代石灰作为炼铁厂烧结溶剂技术。

(6)推广转炉煤气干法除尘及尘泥压块技术。

(7)推广氧化铁皮回收利用技术。采用直接还原技术制取粉末冶金用的还原铁粉。

(8)推广含铁尘泥综合利用技术。

(9)推广废钢渣生产磁性材料技术。

(10)研发含锌尘泥综合利用技术。

(11)研发不锈钢和特殊钢渣的处理和利用技术,特别是防止水溶性铬离子浸出的技术。

(12)研发钢铁渣游离氧化钙、游离氧化镁降解处理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对不同浓度的焦化废水优化分级处理与使用技术。

(2)推广采用“电氧化气浮”技术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并回用。

(3)推广污水深度处理脱盐回用技术。采用抗污染芳香族聚酰胺反渗透膜,生产高品质的回用水。

(4)推广冷轧含油乳化液膜分离回收技术。

(5)研发矿山酸性废水治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6)研发矿山含硫矿物,As、Pb、Cd废水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3.废气及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全燃烧高炉煤气锅炉的应用技术。

(2)推广焦炉、高炉、转炉煤气的回收技术。

(3)推广利用还原铁生产中回转窑废高温烟气余热发电技术。

(4)推广高炉煤气余压发电TRT(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结合干法除尘技术。

(5)推广采用利用溴化锂制冷等技术回收利用冶金生产过程中炉窑烟气余热。

(6)推广采用双预蓄热式燃烧技术,实现炉窑废气余热的利用。

(7)推广铁合金矿热炉、烧结机等中低温烟气余热发电技术。

(8)推广焦化干息焦技术,回收利用焦炭显热。

(9)推广低热值煤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CCPP)。

(10)推广炼钢厂除尘系统高温烟气余热发电技术。

(11)推广电炉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技术。

(12)推进烧结烟气脱硫副产石膏资源化利用技术的产业化。

(五)有色金属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冶炼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炉渣选矿法从冶炼炉渣中回收金属铜技术。

(2)推广铜冶炼阳极泥及废渣(料)综合利用技术,回收金、银、铂、钯、硒、碲、铅、铋、铟等。

(3)推广铜冶炼冷态渣,镍冶炼冷态渣深度还原磁选提铁综合利用技术。

(4)推广采用“破碎-磁选分选焦煤”、“球磨-磁选生产铁粉”等技术处理锌渣、窑渣。

(5)推广从铅电解阳极泥中提取金银的火法和湿法技术工艺。

(6)推广锌渣中提取银的技术。

(7)推广从锌浸出渣中提取铟技术。

(8)推广金属镁还原渣部分替代钙质和硅质原料生产水泥技术。

(9)研发高效利用铅锌冶炼渣再回收铅锌技术,以及稀散金属回收技术。

(10)研发低耗高效脱除氟、氯、氧化锌物料技术。

(11)研发采用氢气还原法从冶炼各类烟尘中制取金属锗综合利用技术。

(12)研发赤泥综合利用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轧制废油回收利用技术。

(2)推广从生产印刷线路板产生含铜废液中回收金属铜技术。

(3)研发加工生产过程中表面处理废液、酸洗污泥综合回收技术。

3.废气及余热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氨吸收法技术,回收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产生的烟气二氧化硫,副产硫酸铵、硫酸钾等。

(2)推广采用钙吸收技术,对二氧化硫烟气脱硫并回用。

(3)推广采用氧化锌渣脱除铅锌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技术。

(4)推广冶炼废气中有价元素的回收利用技术。

(5)推广菱镁矿资源利用过程中二氧化碳回收以及生产二氧化碳衍生产品先进技术。

(6)推广有色冶金炉窑烟气余热利用技术。

(六)化学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磷石膏等化工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蒸氨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2)推广采用电石渣替代石灰石用于水泥工业、纯碱工业以及电厂的烟气脱硫技术。

(3)推广利用铬渣作水泥矿化剂技术;铬渣制自溶性烧结矿并冶炼含铬生铁技术;铬渣作为熔剂生产钙镁磷肥技术;铬渣制钙铁粉、铸石、人造骨料、玻璃着色剂及铬渣棉等技术。

(4)推广磷石膏制磷酸联产水泥、制硫酸钾、制硫铵和碳酸钙以及制硫酸铵、硫酸铵钾等作为化工原料的综合利用技术;磷石膏制水泥缓凝剂、纸面石膏板、建筑石膏、粉刷石膏、砌块等建材产品的综合利用技术;磷石膏作为盐碱地改良剂技术。

(5)推广黄磷炉渣生产水泥、混凝土、磷渣砖、保温材料、低温烧结陶瓷等技术。

(6)推广黄磷泥生产五氧化二磷以及双渣肥等综合利用技术。

(7)推广造气煤渣综合利用技术。

(8)推广利用硼泥制备轻质碳酸镁、氧化镁等镁盐技术。

(9)推广利用硼泥生产建筑材料、农业肥料和冶金辅助材料技术。

(10)推广氟石膏生产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技术。

(11)研发磷石膏充填采矿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纯碱生产中蒸氨废清液晒盐技术,采用高效蒸发技术和设备制氯化钙联产氯化钠。

(2)推广合成氨生产中采用水解汽提技术回收尿素。

(3)推广氮肥生产污水回用技术。

(4)推广循环冷却水超低排放技术。

(5)推广回收硼酸母液制备硼镁肥、轻质碳酸镁、氧化镁等镁盐产品技术。

(6)推广采用大孔径吸附树脂对2,3-酸废水回收利用技术。

(7)推广“树脂吸附-氧化-树脂吸附”技术对2-萘酚生产废水进行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8)推广处理DSD (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酸氧化工序生产废水采用树脂法将有机物吸附并洗脱和回收利用的资源化技术。

(9)推广苯胺、邻甲苯胺和对甲苯胺生产废水资源化技术。

(10)推广树脂吸附法处理氯化苯水洗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11)推广从电镀废水中回收镍、钴等稀有金属技术。

(12)推广从制盐母液中提取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技术。

3.废气、余热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吸附、汽提、变压吸附等技术,从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尾气中回收氯乙烯、乙炔气。

(2)推广利用黄磷尾气发电并提纯一氧化碳生产甲醇、甲酸等化工产品技术。

(3)推广醇烃化工艺替代铜洗工艺技术。

(4)推广全燃式造气吹风气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5)推广湿法磷酸及磷肥生产副产品氟生产各种氟化物技术。

(6)推广以碳酸钠吸收硝酸生产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生产硝酸钠、亚硝酸钠的技术。

(7)推广利用电石、炭黑生产尾气中的一氧化碳,作为燃料及化工原料用于制甲醇、合成氨和羰基产品技术。

(8)推广对含二氧化碳废气进行综合利用技术。其中利用氨水吸收尾气中二氧化碳制取碳酸氢铵;深冷制取液态二氧化碳或干冰;用纯碱吸收二氧化碳制取碳酸氢钠;用二氧化碳废气制取轻质碳酸镁;用烧碱废液吸收二氧化碳制取纯碱;用废气中的二氧化碳代替硫酸分解酚钠提取酚。

(9)推广氯化氢废气综合利用技术。其中用甘油吸收氯化氢制取二氯丙醇;在催化剂作用下制取环氧氯丙烷、二氯异丙醇,制取氯磺酸、染料、二氯化碳等化工产品;采用催化氯化法、电解法、硝酸氧化法生产氯气;副产盐酸生产聚氯乙烯等产品。

(10)推广催化干气蒸汽转化法制氢技术。

(11)推广草甘膦与有机硅生产中的氯元素循环利用技术。将草甘膦生产中的尾气经回收净化用于有机硅单体的合成。有机硅单体生产中产生盐酸,经净化后用于草甘膦合成,从而使含氯元素的化合物(氯甲烷、氯化氢)在草甘膦和有机硅两大类产品之间实现循环利用。

(七)建材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石材加工碎石和采矿废石生产人造石材(装饰材料)技术。

(2)研发废陶瓷高附加值再利用技术。

2.废水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采用无机混凝剂(PAC)+高分子助凝剂(PHM)等混凝沉淀处理技术。

3.废气、余热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水泥窑废气余热发电技术。

(2)推进玻璃熔窑废气余热发电技术产业化。

(八)食品发酵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玉米脱胚提油和小麦提取蛋白技术。

(2)推广利用酒精糟生产全糟蛋白饲料等技术。

(3)推广啤酒废酵母干燥生产饲料酵母技术;废酵母经酶处理制备医药培养基酵母浸膏技术。

(4)推广柠檬酸废渣替代天然石膏技术。

(5)推进啤酒废酵母生产制备核苷酸、氨基酸类物质技术的产业化。

(6)推广玉米芯生产木寡糖技术。

(7)推广利用制糖废糖蜜生产高活性酵母等发酵制品技术。

(8)推进利用酶技术从麦糟中提取功能性膳食纤维和蛋白质的产业化。

(9)推进果蔬浓缩汁生产废渣制备果胶、功能性膳食纤维和蛋白饲料技术的产业化。

(10)研发酵母细胞壁残渣制备甘露糖蛋白质及水溶性葡聚糖等。

(11)研发啤酒糟采用多菌种混合固体发酵生物改性,生产肽蛋白技术。

(12)研发马铃薯、木薯淀粉生产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发酵剩余资源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技术。

(2)推广麦汁煮沸二次蒸汽回用技术。

(3)推广味精废母液生产复合肥技术。

(4)推广玉米浸泡水和谷氨酸离交尾液混合培养饲用酵母粉技术。

(5)推广木薯干片干式粉碎和鲜木薯湿法破碎分离技术,浓缩出精淀粉浆液和蛋白黄浆。

(6)研发采用膜过滤技术(MF)回收菌体制成饲料技术。

(7)研发薯类淀粉生产高浓工艺废水(俗称汁水或细胞水)回收蛋白技术。

(8)研发适用于食品行业生产的膜材料及膜分离装置;研发排放废水深度处理的膜技术与膜材料。

3.废气综合利用技术

研发利用酒精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生产降解塑料技术。

(九)纺织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废旧纤维等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废旧纤维循环利用技术。利用废旧涤纶及锦纶纤维、生产废料等生产再生纤维技术。

(2)推广利用废旧纤维作为产业用增强材料技术。

(3)推广溶解、萃取、离子交换等技术,对化纤工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4)推广针刺、热熔、纺粘、缝编等技术对废花、落棉、纱布角、短纤维等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5)推进废弃毛中提取蛋白制备生物蛋白纤维技术的产业化。

(6)推进利用双氧水对剥茧抽丝后的废弃物进行湿法纺丝技术的产业化。

(7)推进蚕蛹蛋白提炼及深加工、桑柞蚕丝下脚料生产针刺无纺布等综合利用产业化。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水蒸汽直接蒸馏法从含溴染料废水中制取溴素技术;以分散蓝2BLN水解母液以及硝化废酸为原料从废水中离析回收2,4-二硝基苯酚。

(2)推进洗毛废水采用高效分离回收等工艺设备提取羊毛脂技术产业化。

(3)推进聚酯企业生产废水中乙醛等有机物回收与利用技术产业化。

(4)研发适用于排放废水深度处理的膜材料,并研发适用于浆料、染料浓缩与回收工艺的膜分离装置。

(十)造纸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1.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造纸废渣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2)推进制浆碱回收白泥生产优质碳酸钙技术的产业化。

2.废水(液)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制浆造纸过程水的梯级使用和废水深度处理部分回用技术。

(2)推广造纸白水多圆盘过滤机处理回收利用技术。

(3)推广厌氧生物处理高浓废水生产沼气技术。

(4)推广制浆封闭式筛选、中浓技术。

(5)推进纸浆废液生产微生物制剂技术的产业化。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

(一)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技术

1.推广采用机械化手段对废旧汽车、废旧船舶等机械设备的拆解和利用。

2.推广黄杂铜直接生产高精度板、带、管等技术。

3.推广紫杂铜熔炼除氧、除杂技术以及轧制过程中的表面处理和精整技术。

4.推广组合式熔炼炉组生产再生铝合金技术。

5.推广废铝易拉罐钻切屑利用技术;电解铝残极(阳极、阴极)生产石墨化炭阴极技术。

6.推广废铅酸蓄电池机械化拆解、破碎分选技术,分别回收处理塑料壳、铅极板、含铅物料(铅膏)、废酸液等;再生铅渣回收锡、锑等有价金属的技术。

7.研发废钢铁镀锌、镀铬等镀层的处理技术;废高合金钢的鉴定、检测和分选技术;混堆状废线材加工处理技术及装备;废易拉罐等优质废铝的保级利用技术。

(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再生利用技术

1.推广电热丝等干法分离阴极射线管屏锥玻璃技术。采用工业吸尘器回收并妥善收集荧光粉。

2.推广加热析出、催化分解等技术,回收液晶面板上的液晶物质和稀贵金属铟并做无害化处理。

3.推广环保型的溶蚀、酸解、电解、精炼等技术,处理芯片等含稀贵金属的废料,回收金、银、钯等。

4.推广高效粉碎、分选技术,处理已去除芯片、电容器等部件的线路板,回收铜、玻璃纤维和树脂等。

5.推广粉碎、分选等物理方法在密闭的设施中处理含有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害成分的电线、电缆,回收铜、铝和塑料。

6.推广破碎、分选等物理方法在设置有环保和安全措施的密闭设施中处理废旧冰箱、空调、冷柜等制冷电器。

(三)废旧橡胶、轮胎再生利用技术

1.推广胶粉活化技术,提高胶粉活性,扩大胶粉利用率。

2.推广“预硫化和无模硫化翻新”轮胎翻新技术。

3.推广废旧橡胶常温粉碎、湿法粉碎、冷冻粉碎等生产精细胶粉技术。

(四)废纸板和废纸再生利用技术

1.推广废瓦楞纸箱中高浓连续碎解、纤维分级处理、中高浓筛选、大直径盘磨打浆技术,生产包装纸及纸板。

2.推广高浓筛选、高浓漂白、高浓揉搓等技术,处理废旧报纸及带有涂料、印刷油墨等需脱墨的纸张。

3.研发大型废纸和废纸板制浆技术及成套设备。

(五)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

1.推广废塑料物理再生利用和机械化分类技术。

2.推广废塑料活化无机填料改性、纤维增强改性、弹性体增韧改性、树脂合金改性、链结构改性等化学再生利用技术。

3.推广利用废旧聚酯瓶生产聚酯切片技术。

4.推广利用废旧塑料、废弃木质材料生产木塑材料及其制品技术。

(六)废玻璃再生利用技术

1.推广废玻璃作为原料生产平板玻璃、瓶罐器皿等玻璃制品直接再利用技术。

2.推广废玻璃生产建筑和保温隔音等材料的间接再生利用技术。

(七)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

1.推广改性沥青混合料再生道路材料制备技术及装备。

2.研发建筑垃圾减量化控制技术及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成套技术。

6. 如果你是矿长,应对你所在煤矿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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