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应怎么办
『壹』 某矿越界采矿经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后仍然越界开采,该对其如何处理
答:《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 ,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其容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3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343条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贰』 矿山开采设计规模是否能大于采矿许可证的允许的开采规模
个人理解:矿山开采设计是基于采矿许可证之上,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年生产规模及拐专点坐标是国土资源局定属的,并且经过前期多方论证的,设计院无权改变。只能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年生产规模布置开拓系统。部分运输道路需要界外布置也应征得国土部门的允许。
『叁』 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仍非法生产怎么处罚
涉嫌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非法采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肆』 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当地政府不让开采,说是他们的土地要搞养殖的,不让你开采,怎么办
首先你要搞清楚,你的房子是划拨土地,肯定是不能出售的。至于有土地证当然可以房版产证了,只权是看你自己想不想而已。当然你如果非常强烈想出售,也不是不能出售,只是对你不划算。唯一的法就是你去土地局变更划拨为出让,补交一大笔土地出让金。但是说句实在话,我觉得你没有必要出售,因为这样的土地出售不划算。因为卖不上价钱的。你可以找一个不在意过户的人卖掉,但是价格肯定便宜。你们写个协议就可以了。土地证还是你的手续,不过有协议就代表人家是业主了。不过价格低的话不划算。想卖高价出土地出让金也不划算。总之政府的用意就是只允许你家人居住,不赞成你出售。
『伍』 采矿许可证开采方式不对,本来是露天开采,采矿证发下来后成了地下开采,请问怎么办手开采方式变更
这个应该去当地煤矿管理局咨询。
『陆』 矿山开采量超出规定开采量怎么处理
对矿产资源开采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开采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采矿属于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第29条规定:“单位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委托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施工。”
第15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6)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应怎么办扩展阅读:
目前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开采面坡度过陡,局部还存在阴山坎;二是有的没有设警报器、避炮房(洞);
三是宕面顶部表土剥离工作半数以上未做;
四是有的作业场地堆料、积水过多清理不干净;
五是有的生产宕面与加工场地、民房、道路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六是有的生产宕面浮(险)石清理不干净;
七是爆破用导火索普遍短于1.2米;
八是部分电器设备、线路破旧,有的线路架设不规范;九是设备无牌、操作人员无证以及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现象时有存在;十是运料车辆超载普遍。
『柒』 采矿许可证怎么办难度大吗
采矿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1、采矿权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加盖申请人印章,比例尺为1:500~1:5000);
4、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8、从事地下开采的应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
9、开采地热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10、开采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11、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2、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的有关文件;
1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实地踏勘;
3、组织报市、省报批材料;
4、核收相关费用;
5、待省厅、市局批准后,拟文、制证;
6、进行登记造册;
7、核发证书。
采矿证比较难办的。
『捌』 采矿许可证怎么办难度大吗
首先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1、采矿权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加盖申请人印章,比例尺为1:500~1:5000);
4、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8、从事地下开采的应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
9、开采地热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10、开采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11、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2、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的有关文件
1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实地踏勘;
3、组织报市、省报批材料;
4、核收相关费用;
5、待省厅、市局批准后,拟文、制证;
6、进行登记造册;
7、核发证书。
总体来说采矿证还是比较难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