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判决书中没有没收矿产品怎么办
① 非法采矿罪审理过程中是取保候审,法院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让缴纳罚金判缓刑再下判决书
法院之所以让你在开庭前先把罚金提前缴了,就说明这个案件是可轻可重的,裁量权在法官手版里,他有意不判实刑,权但又怕判缓和罚金后你不愿缴纳,所以在开庭宣判前让你把罚金先缴了。哪知道你那么不听头,所以法官判了实刑收监。但是一审判过后你要上诉期望再改判的话,就很难了。
② 非法采矿罪一审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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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一审审理报告(范本)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XX省XX县,住XX省龙岩市XX县,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生态刑诉(2014)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钟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饶某乙处以30万元价格转让取得洋坑背3#井(标高357)无证煤矿,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工人启封生产,2013年3月28日XX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XX县培丰镇文溪村乔坑(洋背坑3号井)非法开采煤炭58吨时,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4月1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23200元,并处罚款6960元。2013年7月16日XX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XX县培丰镇文溪村乔坑(洋背坑3号井)非法开采煤炭38吨时,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7月22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4800元,并处罚款444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雇请张某甲、饶某甲、王某乙分别负责井下管理、维修巷道、看守煤硐、记账、地面管理等,组织工人进行生产。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2014年3月18日经XX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矿在2013年3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间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344.4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22262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甲、饶某甲、王某乙、饶某乙、饶某丙、王某丙、吴某甲、胡某甲、付某甲、邝某甲、李某甲、肖某甲、彭某甲、邱某甲、彭某乙、赖某甲、刁某甲、肖某乙、唐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吴某乙分别作出的证言;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XX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王某甲等人在培丰镇文溪村乔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调查报告、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乔坑三号井各班矿车统计表、舞笔记账簿、真情记账簿;XX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22262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扣除先前向XX县国土资源局已缴罚款11400元,剩余罚金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灿岗
审判员陈定森
人民陪审员沈定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志银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辆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延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③ 非法采砂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非法采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采砂治安处罚法的内容: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拓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④ 非法采矿罪 怎么办
非法采矿罪可以单处罚金,找个人活动一下,这全在主审法官个人意愿。
中华回人民答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⑤ 非法采矿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非法采矿判决书中没有没收矿产品怎么办扩展阅读
案例:禄新一采石场非法采矿达到9万多吨,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8年11月21日,武宣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刑事拘留嫌疑人2人,避免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大量流失。
经过侦查,民警很快掌握到犯罪嫌疑人覃某榜、韦某生二人以获取高额利益为目的,于2015年4月份开始,在武宣县禄新镇古杭村一采石场非法超越采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白云石矿,经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对超越范围采矿进行行政处罚及责令整改后,覃、韦二人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法采矿。
后经来宾市地质勘察院鉴定,覃、韦二人非法采矿量达到9万多吨,非法获利金额达到150多万,国家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经过民警多次工作和规劝,覃某榜、韦某生两名嫌疑人于1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韦某生、覃某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⑥ 矿产资源非法经营怎么办
矿产资源非法经营的可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9日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3年6月3日起实施。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有9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条件。规定这一内容的意义在于准确区分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突出刑罚打击的重点。《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即对于实施《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三种行为之一的,都应当以“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条件,即《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解释》规定以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情况来界定破坏性采矿行为是恰当的,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2、明确规定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解释》第三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即“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3、明确了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鉴定主体。《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证据认证各行其是或相互推诿的问题。
准确适用《解释》的几个关键:
1、责令停止开采的程序不可少《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处罚”。《解释》规定了“责令停止开采”程序,这也是一个定罪的要件。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或者是破坏性开采,且达到了可以定罪的数额,就可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了。这种理解有些片面,《解释》把“责令停止开采”规定为前置条件,这就要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首先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只有行政管理无效,才能动用司法手段加以制裁。因此,地质矿产执法人员在履行这个程序时,应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责令停止开采。这样,便于我们在移送案件时提供有力的书证。
2,“拒不停止开采”要有证据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又是一个应当重视的定罪要件。如果经过“责令停止开采”的程序,非法开采者停止了开采行为,那就只能对其实行行政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刑事定罪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主观故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追究非法采矿者刑事责任时,必须取得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然拒不停止开采的证据,且“责令停止开采”与“拒不停止开采”两者的时序关系一定要能互相印证,否则就有可能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3、计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要合理应该说,违法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的多少,是决定其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解释》规定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破坏的具体数额。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销售凭证)、会计帐单和违法者的口供来确定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量。第二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缴到的矿产品的实际数量,来确定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量。第三种方法是以矿藏采场的采空区来计算采出量作为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量。前二种方法比较适合矿井被炸毁、储量不清的情形,但确认的数量远远少于实际破坏的数量。第三种方法相对接近实际破坏的数量。
对于上述三种方法来说,国家还没有具体细化,各个省市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实施鉴定的基本方法。这里借鉴湖南省的经验供参考:
1、调查取证现场调查。这是进行价值鉴定的关键,工作内容主要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对非法矿井进行实地测量制作的勘验笔录和具有地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要着重收集销售凭证、财务帐单、测量采矿范围、了解矿石价格及采、损矿石情况。要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员证实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时间、产量、销售价格、单位成本、开采回采率等情况。对于破坏的数量、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的确定,必须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作依据。2,收集、分析、归纳资料,确定鉴定方案,选取评估参数,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进行价值评估,并按一定的格式编写鉴定报告。
另外,有关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和责任处理。
⑦ 非法采矿罪怎么处理
⑧ 非法采矿遗留的的矿产品怎么处理
你好,这些物品暂时不要理会了,应当看司法机关的判决中如何去处理。
⑨ 非法采矿罪审理过程中是取保候审,法院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让缴纳罚金判缓刑再下判决书,
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内也就构成容了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属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30万以上属造成矿产资源特别严重破坏。
依据自然破坏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记忆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