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采矿证
1. 哪些情况下,非煤矿山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您好,本人采矿专业毕业生!如果你学习的是非煤矿山的话,并且一定要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之间做选择的话,我建议你去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大学,其采矿专业主要都是煤矿。而且人家的采矿都是低采出率但是高效率的那种,不太符合中国国情(这里需要解释的是,人家采矿不像中国采的那么绝,都留下很多作为长期储备,事故率也因为采出少而变得很低。但是那些东西拿到国内根本就不能用)现在澳大利亚比较缺煤矿方面的技术人才,招的采矿生基本都是签署技术引进的合同,毕业之后就留在澳大利亚工作,不让走了。所以你如果以非煤为主,我不推荐你去澳大利亚。加拿大的采矿就比较中规中矩了,不算是很有特色,当然实力也是比较一般。你如果是想在那学点真本事倒是有难度了。不过拿个文凭在回国骗中国人还是绰绰有余的。现在加拿大学这个专业的不像澳大利亚那样有政策,你想学完在当地工作可能有一定难度。基本都是学完就回国了。回答的比较详细了,望采纳。
2. 开采矿需要办哪些手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划定矿区范围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1、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2、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3、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2)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采矿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 开采矿业需要办哪些证件
五证一照复 分别是:制
采矿许可证:省级国土局办理
XX安全许可证:省级煤监局办理
XX生产许可证:省级煤炭主管部门一般是煤炭局办理
矿长资格证:省级煤炭管理部门
矿长安全资格证:省级煤监局
营业执照:工商部门
必须先办采矿证,然后是安全证,具备生产条件后,经验收合格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
矿长的证件就得等省里的培训计划了,一年一次吧。
办理程序要从区县一级一级申请,程序比较完善正规。
4. 采矿都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国土部门开始,涉及到林业、水利、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过程比较繁琐。
5. 什么情况下采矿权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复登记管制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6. 什么情况下采矿权需要申请注销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第十六条规定:采专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属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7. 采矿证的申请条件
福建省来国土资源厅日前源下发《关于做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申请办理新建、改扩建矿山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2014年7月31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方案补充编制、审查工作,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通知》规定,露天采矿造成地表土地损毁的,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土地塌陷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的,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由具备土地整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8. 工程开发过程中需要办理采矿证吗
工程施工前需抄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使用证,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报告及批复,设计图及图纸审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发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对《复函》做出解释:“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9.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内采矿许可证”:
(一)容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10. 在什么情况下,办理采矿证时可以不用交矿产资源费
没有这种可抄能性。矿产资源补偿袭费是国家必须征收的。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