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采权怎么办理
⑴ 如何获得一个煤矿的开采权
煤矿基本建设程序
一、 申请取得探矿权(审批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可开展的工作:
1、招标选择地质勘探施工单位,勘查单位提出勘查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实施,同步选择地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
2、根据工作安排及各阶段的不同需要,分别进行普查、详查、勘探。
3、各阶段的成果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 普查及必要的详查完成后,省发改委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三、 矿区范围的划定及其他工作(审批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1、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拟建矿山项目的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初步方案确定。
2、根据预划范围意见,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3、地质灾害评价报告。
4、采矿权价款评估。
四、采矿许可证的取得省国土资源厅
五、项目立项及审批:
地质报告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编制项目预可研(立项报告)
业主行文申请进入省煤炭“十一五”规划的立项报告,通过县、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以上2-3项设计文件工作完成后分别通过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4、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 由省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批。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省环保局审批
6、水土保持报告 省水利厅
7、项目核准申请 在取得城市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水保批复等支持性文件后,报省发改委核准。
六、项目实施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批准后,可开展以下工作
1、 施工图文件的设计
2、 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3、 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
4、 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省煤炭中心质检站)
5、 开工报告的批复,项目的建设。
七、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由业主组织初步验收后,可组织试生产3-6个月,期间进行以下工作:
1、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单位:省煤炭中心质检站
2、安全条件和设施验收 验收单位:省煤炭安全监察局 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3、环保验收 验收单位:省环保局或委托县市环保部门
4、消防验收 验收单位:省消防局或委托县市消防部门
5、工程综合验收 验收单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合格后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⑵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什么证件及手续!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证件(以湖南省为例):
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原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表(原件);
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或探矿权有偿处置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1、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报件,纸质文件按顺序排放,复印件应由复制单位签章,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图片,按照相应报件类型制作成PKG格式电子报件。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手续(以湖南省为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地勘处、财务处(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地勘、财务(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会审;(10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会审处室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9个工作日)
(3)时限:1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处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初审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7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处长对经复审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7个工作日)
(3)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厅政务中心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2)煤矿开采权怎么办理扩展阅读:
矿山开采的许可依据(以湖南省为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经省政府审改办同意按法定期限办理)
矿山开采许可条件(以湖南省为例):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
参考资料: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及运行流程
⑶ 煤矿开采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版必须依法分别权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
5、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认定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确认书;
7、土地复垦方案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价款出让合同、分级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1、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14、申请书四份,资料一套。
⑷ 煤矿探矿权如何办理采矿权
需要到你办理探矿权的国土部门办理探转采手续。不知你是哪个省的。如果是正在资源整合的省份,你如果不是整合主体的话,估计办起来会很困难。
⑸ 煤矿开采需要哪些证件
煤矿开采需要的证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5)煤矿开采权怎么办理扩展阅读:
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的确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
资源储量报告。矿区范围确定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矿业权
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8年,中小型矿山不得超过4年。
二是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申请采矿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三种情形外,
新立采矿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采矿权新立、延续的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依
矿山建设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
3、按国家有关规
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采矿权抵押期内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⑹ 【400分急求】开采煤矿如何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流程
探矿权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探矿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和自己所要勘查的矿种,向有权颁发其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2、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省厅或市(县)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矿权的复核意见;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文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设计书及附图;
7、交通位置图;
8、探矿权转让后申请登记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转让审批书;
勘查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40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如果是申请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还要缴纳国家投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即成为探矿权人。如果探矿权人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则自己可以进行勘查活动了,如果不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则需要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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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开采矿需要办哪些手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划定矿区范围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1、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2、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3、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7)煤矿开采权怎么办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⑻ 开采煤矿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抄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
5、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主管部门认定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确认书;
7、土地复垦方案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价款出让合同、分级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1、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14、申请书四份,资料一套。
⑼ 怎么办理开采证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五、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9)煤矿开采权怎么办理扩展阅读
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⑽ 采矿权怎么办理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所谓特别法上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与政府的行政审批紧密相联,其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用益物权概念存在很大差别:
(1)特别法上的物权依特别法而设立,而用益物权依据普通法而设立。
(2)特别法上的物权虽然是项民事权利,但对其规制的法律却是从 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具有公法色彩;而规制用益物权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而用益物权的设立与行使虽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规划方面的管理,并不影响其自主设定。
(4)特别法上的物权的 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消耗物,以初级产品的取得为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认定的标的物原有状态下的使用为目的。
(5)特别法上的物权强调对标的物有节制的利用,用益物权强调对标的物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