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采矿企业怎么计算补偿
Ⅰ 企业环保关停怎么补偿
企业由于环保问题被责令关闭的,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
企业由于环保问题关停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五款的用人单位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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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停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Ⅱ 关于关停企业的赔偿问题
可以找单位协商要求结清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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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Ⅲ 政策性关停,企业和职工的赔偿国家有标准吗
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 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 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 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的, 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 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 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 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 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 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 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 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 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 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Ⅳ 国家关停企业补偿标准
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国家关停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国家关停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关停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国家关停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国家关停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国家关停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国家关停企业当中,一般中小国家关停企业和私营国家关停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Ⅳ 企业停产职工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专补偿属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Ⅵ 政府项目影响矿山企业关停,政府如何赔偿求解答!
政府决定关停,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二是政府有责任安置失业人员。
Ⅶ 从法律上讲关停企业如何赔偿员工
用人单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回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Ⅷ 政府关停企业补偿案例
河北水泥企业关停案:案件胜诉,拿到补偿款
韩先生自90年代开始在河北经营水泥企业,依法办理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手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营利能力稳定。2017年4月,当地开发区管委会对韩先生公司做出《关停决定》,称根据中央淘汰落后产能行业督查组的通知,韩先生企业新上粉磨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且物料堆放不符合环保要求,属于关停范围。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实施关停。当月,韩先生企业被强制关停。
2、江西砖厂关停案,巧用行政诉讼争取满意补偿
2005年,江西的林先生与朋友合伙开办了一家砖厂,主要进行页岩空心砖制造、销售,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3月,因采矿许可证期限即将届满,林先生提交了《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并变更矿区范围的报告》,经过层层审批,区政府于2013年5月作出批示:“此处为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建设范围,请有关部门论证后依法处理。”
此后,林先生的申请迟迟批不下来,而各部门的执法行为却接踵而至。2013年7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通知,要求包括林先生砖厂在内的几家矿山企业停止一切采矿行为,不得持过期证非法开采。2014年初,市国土资源局注销林先生的采矿许可证。2014年9月,林先生砖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市安监局对其作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60天内补办好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2014年12月,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为林先生的砖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该局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同月,区政府作出《生态地区内空心砖厂依法退出的通知》明确了包括林先生在内的几家页岩空心砖厂为退出企业,并要求其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动关停,2015年2月1日前主动退出。对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并奖励,对未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将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关停。因相应补助奖励过低,林先生并未与区政府签订协议。
3、煤矿因政策被关停,不仅可以要补偿,更能要赔偿
2011年,胡某在山西某市成立了一家年产15万吨煤的煤矿,依法取得所有采矿许可,安全生产等经营审批手续。
2015年,该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