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吊销采矿许可证
① 采矿许可证未按时年检是否受到处罚采矿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是否会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② 采矿权的吊销与撤销
【问题】
A市国土资源局在对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查明某矿山企业存在不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不接受、阻挠检查,伪造年度报告的行为。并且还发现该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得采矿许可。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该矿山企业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A市国土资源局适用法律不当。
问:对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应当吊销还是撤销?
【分析】
首先要明确吊销行政许可和撤销行政许可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采矿许可证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吊销,《矿产资源法》规定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都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而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擅自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的,也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③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④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⑤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⑥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言以蔽之,吊销行政许可属于行政处罚,是在合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下,由于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而撤销行政许可则是针对行政许可证取得本身即是违法的情形而作出的,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自始无效。
对于矿山企业既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又有应当撤销许可的法定情形时,究竟应当适用撤销还是吊销?笔者认为,在两种违法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形下,应当吊销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因为吊销本身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撤销是一种纠错行为,如果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那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这样不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不利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利于合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所以本着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原则,吊销采矿许可证更为合适。因此,对本案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应当予以吊销。还应特别指出的是,采矿许可证吊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采矿许可。
③ 矿山建设项目需要完成环评、安评后才能申请采矿许可证依据是什么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专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属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什么情况吊销采矿许可证扩展阅读
综合调查矿区地质及建矿条件,鉴定地质勘探资料的可靠性、勘探程度的合理性;对建矿条件进行周密的技术经济分析、计算和方案对比,以求作出客观、准确的矿床经济评价和建矿可行性的结论。
应注重市场研究及成本和收益分析,可列出多种方案进行优选,经研究证明矿山建设可行,即可作出最后评价和投资决策。
④ 吊销采矿许可证属于那种处罚
吊销采矿许可证是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第五种行政处罚种类,即“暂扣或专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属销执照”。该处罚种类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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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5)什么情况吊销采矿许可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⑥ 应当吊销违法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
【问题】
A公司于2004年5月经依法批准取得一小型煤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2006年初开始,A公司越界至公司矿区范围开采,当地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后,A公司退回本公司开采区域。2006年7月,A公司又越界开采,管理机关责令退回拒不退回,并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给B公司的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2006年8月,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A公司违法行为期间,A公司由于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登记管理机关对是吊销A公司采矿许可证还是应注销A公司采矿许可证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当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人认为,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问:登记管理机关应该注销还是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分析】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注销和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出现,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注销行政许可的前提是出现了使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这些特定事实包括: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吊销行政许可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吊销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程序实施,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采矿权是经过批准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国家保护A公司依法取得的采矿权,A公司也应当依法开采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A公司多次越界开采,经责令退回后拒不退回,并且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达到了吊销采矿证的条件。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还是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关键要看A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是否终止,即是否还具有被处罚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中说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企业法人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A公司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诉讼等,在办理注销登记前,A公司应当承担其违法活动的后果。因此,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⑦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内采矿许可证”:
(一)容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⑧ 和采矿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是什么
1、无证采矿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8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
以下的罚款(省条例是20%至50%);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越界采矿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22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9条。
处罚内容: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省条例是10%至30%);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破坏性采矿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29、30、37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1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23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44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处罚内容: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第9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违法主体:探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7、19、20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违法主体:探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7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7、18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7、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矿法实施细则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反矿法第6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省条例规定罚款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⑨ 我的矿山6个月不生产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吗
亲,不是的,只要你的证书在有效期内,没有违规情况,就不会被吊销的。如果有检查之类,你可以开具未生产的正面,加盖公章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