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开采有哪些
『壹』 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如何处罚,判几年
一、什么是破复坏性采矿制罪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是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等。
2、犯罪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破坏性采矿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如何处罚,判几年?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十分清楚。专家提醒您,刑事诉讼流程比较复杂,即使知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也不意味着能够赢得官司。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还是咨询刑辩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贰』 什么是破坏性开采
采矿权人违背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及采矿工艺进行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造成资源储量重大损失浪费的开采活动。
『叁』 破坏性开采的粗放型发展啥意思
破坏性开复采,是指违反矿产资源制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肆』 有关矿产资源受到破坏的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已有界定。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破坏性采矿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和划分。在露天开采中,主要有3种破坏性采矿行为:一是不按露天开采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的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而采用高台段、掏底开采,引发事故隐患而无法采出的矿产资源;二是不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只采不剥或少剥多采,剥离欠账过多,造成下一步开采因经济上不合理、安全上无保障而不能采出的矿产资源;三是对金属、非金属矿体,不按开采方案与设计的要求开采,采厚弃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应当回采而不能回采的矿产资源。
而在地下开采中,主要有4种破坏性采矿行为:一是不按开采方案与设计的要求开采,采厚弃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应当回采而不能回采的矿产资源;二是不按方案设计开采的顺序要求进行回采,引发事故隐患而不能回采的矿产资源;三是不按照设计的开拓、采准与采矿工程布置施工,造成工程压矿等问题,应当回采而不能回采的矿产资源;四是违反回采顺序,造成地压事故隐患,应当按设计可回收而不能回收的矿柱。
『伍』 谁对“破坏性采矿”具有处罚权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山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2005年国土资源部明确指出: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时,同时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单位,有时还有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如对于煤炭,还有煤管局等。
『陆』 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柒』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别
请看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捌』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由什么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1)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吊销采矿许可证。(二)刑事责任: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将构成破坏性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