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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有争议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3-08 18:06:38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吗

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版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权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产品的权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家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转一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② 采矿权如何取得

采矿权取得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拍挂、探矿权转采矿权。新授予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二是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是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四是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五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③ 如何鉴别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违法性质

1、这两者来的界限在实源务中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通说认为:“承包即是经营权的转让”。但是,法律又没有规定“经营权”这个权利。所以,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所谓承包即是对企业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移转,采矿权即是资产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而言,企业承包应当包括采矿权的转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规避方式:通过股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式来转让股东对企业享有的所有权,这种方式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④ 采矿权层层转包,涉案人如何查处

甲公司于2003年月依法取得某煤矿的采矿权,有效期限是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该矿承包给乙公司开采,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费用为每年100万元。截至2005年12月,甲公司共收取乙公司上缴的承包费200多万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在未进行任何投入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又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开采,截至2005年年底,丙公司共采煤90万吨,并销售了近50万吨。乙公司按照丙公司的销售情况提取一定的承包费,共收取承包费400多万元。

我们调查认定:甲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擅自将采矿权以承包的形式转让给了乙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乙公司在不具有合法采矿权人资格的情况下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进行开采活动,并收取承包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开采行为的具体实施方为丙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开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不知我们的认定是否准确,希望法律专家能够给予答复。

读者 刘岩

答:本案中,采矿权人甲公司将采矿权出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丙公司,三公司连环违法。各自适用的法律和条款不同,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相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承包合同。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承包和出租没有具体界定。一般说来,对出租而言,出租方要有所投入,如修路、坑道管线建设等,以便提高租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是采矿权人,在2003年2月拿到采矿权,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4月份就承包给乙公司,其后甲公司不管不问,坐收渔利。根据以上分析和双方合同约定,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应认定为非法承包合同。

采矿权承包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出租则可以经国家审查批准后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本意是不允许采矿权人以外的人开采矿产资源,但对因企业合并、分离、合资、合作、企业资产出售或变更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情形开了个口子,可以经依法批准后转让采矿权。本条还明确强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条是禁止性规定,是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由于甲公司是采矿权人,适用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规格高于国务院法规,其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第十五条则对“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中的“承包”作出了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对此给予重申,处罚内容都相同。甲公司在取得采矿权之初就蓄意出包采矿权,未进行过任何投入,对甲公司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承包是准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对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甲公司予以处罚。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合同。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也没有实施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而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权人违法、无证采矿和买卖矿产资源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没有特定的主语,是对采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适用的。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不适用“承包”用语,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属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可定性为买卖矿产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对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乙公司予以处罚。

丙公司是实施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主体,丙公司无采矿许可证,仅凭一纸违法合同就开采矿产资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该案应当这样处理:

对甲公司,甲公司将采矿权出包牟利,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甲公司是采矿权人,受到查处时,在作出处罚决定报批之前,书面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乙公司,乙公司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将乙公司向丙公司非法收取的矿产资源转包费400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罚款处罚。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而是买卖矿产资源违法主体,受到查处时,乙公司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丙公司,丙公司无证采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法没收尚未出售的矿产品和已经出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而是无证采矿违法主体,受到查处时,丙公司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⑤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5)采矿权有争议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⑥ 如何避免矿业权纠纷

如何避免矿业权的纠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业权的划分进行开采矿。

⑦ 采矿权被他人侵权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属民事侵权,不是行政案件.
镇政府调解并出具证明的行为不是认定行政案件性质的理版由.你对镇政府的<情况说明权>和有关单位的测绘行为也不持异议.只是主张对过线开采给你造成的损失由过线开采人赔偿.
因此,此案是民事侵权案件,法院不予立案并认为属行政范畴,不是推脱,就是认识错误。

⑧ 债务纠纷,采矿权纠纷

可以要求法院对其进行财产查封保全。没收和冻解其经营所得进行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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