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矿山后已采矿石如何处置
『壹』 已经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煤矿关闭资源可以转让吗
关闭的煤矿如果已缴采矿权价款,且出让的资源尚未开采完毕,可以申请退回采矿权价款。对矿山已开采出的资源,采矿权人可以自行处置。
『贰』 矿山关闭与复垦
【关闭矿山】是指采矿权人将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全部开采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但关闭矿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关于关闭矿山的有关程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关闭矿山程序】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关闭矿山的程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关闭矿山的各项手续。
【矿山复垦】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的工作。
【停办矿山】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但矿山因经济效益、矿产品市场、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停办矿山时采矿权人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需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闭坑地质报告】是指采矿权人在结束开采活动前一年向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时一并提交的,主要论证矿产储量的开采利用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以证实该矿区范围内矿产储量确已耗竭或保有储量无法采出的报告。
【关闭矿山报告】是指采矿权人在其闭坑地质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后编写的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应附有以下文件:反映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的、经过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国家规定应保留的地质、测量及开采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拟采取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措施;各种费、税缴纳情况及其证明材料;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并标明不安全隐患地点等。
『叁』 采矿权到期后怎么处理
不同的矿山建设规模决定了不同的采矿权存续期间。大型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内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容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肆』 县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关闭矿山国土资源局可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吗
政府下达关闭矿山的文件后,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公示等程序后可以注销采矿许可证
『伍』 如何处理经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原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矿山企业
具体详细全面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陆』 政府关停非煤矿山如何处理未到期采矿证
政府关闭公告后对未到期的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局进行注销
『柒』 矿山连续停产三四年了,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注销采矿许可证
一、 采矿许可证注销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版《等有关规定,采矿权人权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必须依法履行完采矿权人义务,缴清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费用;同时,还要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完成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有关工作。
二、采矿许可证注销程序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或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被责令关闭矿山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山,经环保、水利、安监等主管部门审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实,并出具注销意见后,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处置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同时,要将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地方人民政府、安监、工商、环保、煤炭等主管部门。
『捌』 采矿权过期后已采下的矿石和废石尾矿怎么处理
尾矿库的尾矿是指的从选矿厂出来的废弃物料,物料粒经一般1mm以下的比较多; 废石堆指从坑内或者露天剥离出来非矿石的物料,块度比较大,一般情况下没有破碎,块度在800mm以下不等。
『玖』 采矿权到期关闭矿山的属于政策性关闭吗
不是,合同到期
『拾』 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已停止开采,但利用以前开采下来的石料加工销售,是否属于非法采矿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