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采矿权
❶ 采矿权如何取得
采矿权取得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拍挂、探矿权转采矿权。新授予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二是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是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四是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五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❷ 采矿权价款如何评估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详细流程
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的评估,必须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委托程序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说明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 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 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 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情况的有关文件; 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 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 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 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一)采矿权确认 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二)探矿权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国务院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❸ 现在怎样才能拿到采矿权
一般是跟县市的国土资源局谈,大矿要跟省的国土资源厅谈,如果是富矿可能有很多人争,要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然后签成交确认书。稀土矿就别惦记了,现在央企都拿不下来。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收购有采矿权的公司。
❹ 请问如何进行探矿权及采矿权查询
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管股及地勘股,都有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资料,
现在网上基本不会有资料的,一个小矿那会上的了,国土资源部的网站呀~~
我们县都没网站~
你还是到县局查一下吧~
❺ 如何才能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1是从政府手里买来的,2是别人从政府手里买来了,再转让给你.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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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六条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 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 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 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❻ 采矿权是如何审批的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回登记书和申请的答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相关链接
采矿权审批流程图
❼ 采矿权价值如何评估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一系列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
(1)依法将探矿权转让获得收益;
(2)经过勘查工作获得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通过出让地质勘查报告收回勘查投资并获得收益;
(3)由于探矿权人具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资格,故探矿权人在优先获得采矿权而成为采矿权人后,可以进一步投入资金和技术后进行采矿,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的法律文件是采矿权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可以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超额投资回报,是一种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专营权。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所谓资产,会计上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矿业权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矿业权市场上合法流转的探矿权、采矿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在矿业权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科学评定与估计。其实质是对矿业权内在或潜在价值(表现为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即市场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质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和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定义,矿业权评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评估的主体、客体、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❽ 如何查询采矿权信息
您好。您可以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在矿业权管理一栏中查询 采矿权登记信息查验。即可查询到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权人 采矿权有效期,矿区面积 生产规模等基本信息。
❾ 拥有一个探矿权,如何申请采矿权
一、你得做地质报告,经过普查,详查或勘探取得相关成果并到省国土厅备案,然后申请划定版矿区范围,权计算采矿权价款、接着到能源局去办理法入准入。
二、
接下来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水资源、水土保持、环评等去发改委获得核准。然后再准备矿山环境、土地复垦等相关批复到省国土厅交资料。
各个省的情况不一样,你可到相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