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别采矿权出租
⑴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1)如何鉴别采矿权出租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⑵ 采矿权出让年限5年是小型的还是中型的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⑶ 如何区别企业承包和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
1、这两者的界限在实务中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通说认为:“承包即是经回营权的转让”答。但是,法律又没有规定“经营权”这个权利。所以,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所谓承包即是对企业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移转,采矿权即是资产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而言,企业承包应当包括采矿权的转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规避方式:通过股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式来转让股东对企业享有的所有权,这种方式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⑷ 采矿权是什么
采矿权抄是指业主取得一个袭矿山的开采权,即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而取得某个矿山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就是财产权,拥有采矿权即表明你对某个矿山具备开采和经营权利。
如果你有采矿权,你就是老板了,还愁什么就业问题?直接开业的了!
⑸ 矿山出租是不是违法
违法。法律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采矿权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出租矿山开采权。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矿产资源法》对此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条第三、四、五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⑹ 怎样辨别采矿许可证真伪
拿到工商部门去鉴定啊
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探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依法批准,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实现探矿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三个基本条件: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受让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并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是指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其采矿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有企业采矿权转让】是指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为确保国有矿山企业的主体地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专门作出了这项规定。按照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在申请采矿权转让时,除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所必须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探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取得探矿权的民事主体出让探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的法定权利灭失后,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
【采矿权出让】是指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民事主体出让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法定权利灭失后,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是指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探矿权采矿权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手段。探矿权采矿权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原探矿权采矿权人出于经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将其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给他人行使,并得到价值补偿的行为。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谈判商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经过国家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并履行法定程序。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将其探矿权采矿权或其一部分出租给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租金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为不动产向金融机构抵押以获取勘查或采矿投资贷款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是指探矿权采矿权流通的场所。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按照交易范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可分为区域市场、全国市场等等。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它为地质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等经济实体提供平等竞争的平台;另一方面,市场体系又是政府对矿业经济实行宏观管理,运用管理各种经济参数来调节矿业经济的重要手段。
⑻ 采矿权层层转包,涉案人如何查处
甲公司于2003年月依法取得某煤矿的采矿权,有效期限是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该矿承包给乙公司开采,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费用为每年100万元。截至2005年12月,甲公司共收取乙公司上缴的承包费200多万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在未进行任何投入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又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开采,截至2005年年底,丙公司共采煤90万吨,并销售了近50万吨。乙公司按照丙公司的销售情况提取一定的承包费,共收取承包费400多万元。
我们调查认定:甲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擅自将采矿权以承包的形式转让给了乙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乙公司在不具有合法采矿权人资格的情况下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进行开采活动,并收取承包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开采行为的具体实施方为丙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开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不知我们的认定是否准确,希望法律专家能够给予答复。
读者 刘岩
答:本案中,采矿权人甲公司将采矿权出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丙公司,三公司连环违法。各自适用的法律和条款不同,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相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承包合同。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承包和出租没有具体界定。一般说来,对出租而言,出租方要有所投入,如修路、坑道管线建设等,以便提高租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是采矿权人,在2003年2月拿到采矿权,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4月份就承包给乙公司,其后甲公司不管不问,坐收渔利。根据以上分析和双方合同约定,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应认定为非法承包合同。
采矿权承包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出租则可以经国家审查批准后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本意是不允许采矿权人以外的人开采矿产资源,但对因企业合并、分离、合资、合作、企业资产出售或变更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情形开了个口子,可以经依法批准后转让采矿权。本条还明确强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条是禁止性规定,是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由于甲公司是采矿权人,适用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规格高于国务院法规,其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第十五条则对“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中的“承包”作出了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对此给予重申,处罚内容都相同。甲公司在取得采矿权之初就蓄意出包采矿权,未进行过任何投入,对甲公司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承包是准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对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甲公司予以处罚。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合同。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也没有实施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而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权人违法、无证采矿和买卖矿产资源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没有特定的主语,是对采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适用的。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不适用“承包”用语,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属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可定性为买卖矿产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对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乙公司予以处罚。
丙公司是实施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主体,丙公司无采矿许可证,仅凭一纸违法合同就开采矿产资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该案应当这样处理:
对甲公司,甲公司将采矿权出包牟利,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甲公司是采矿权人,受到查处时,在作出处罚决定报批之前,书面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乙公司,乙公司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将乙公司向丙公司非法收取的矿产资源转包费400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罚款处罚。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而是买卖矿产资源违法主体,受到查处时,乙公司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丙公司,丙公司无证采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法没收尚未出售的矿产品和已经出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而是无证采矿违法主体,受到查处时,丙公司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⑼ 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上述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的义务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的有偿取得
国家对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的缴款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
◎采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该方式按分类管理方式要求由国家或该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权 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采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指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均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除上述情况外其余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的采矿权登记审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
部分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本地区矿业权的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矿业权审批程序,部分审批程序与本文综述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流程示意图”略有差异,详细情况请参见各省(区、市)的政策规定。
◎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的检查
根据国家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统一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具体情况请参阅《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⑽ 如何鉴别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违法性质
1、这两者来的界限在实源务中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通说认为:“承包即是经营权的转让”。但是,法律又没有规定“经营权”这个权利。所以,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所谓承包即是对企业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移转,采矿权即是资产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而言,企业承包应当包括采矿权的转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规避方式:通过股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式来转让股东对企业享有的所有权,这种方式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建议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