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如何转用建设用地
① 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
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版放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权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② 采矿用地可以建厂房吗
对于采购用地一般是不允许转变成建筑用地的,所以不可以用来建筑厂房,但是在规定范围内可以。
③ 矿山用林地属于建设用地还是临时用地
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
《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 (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 (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④ 林地怎么变更成建设用地。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占用征收林地 定额管理办法》 ,要求切实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 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允许勘察、 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面 积的最大限量。
根据办法,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执行国家 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促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责 任制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定额每 5 年编制一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 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定额建议指标,应当坚 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从紧、保障重点的原则。
依据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测算用地 规模,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禁止国家法 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省级年度定额必须优先用于国家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 油气干线管网、公(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适度控制用于城 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
根据办法,定额实行 5 年总额控制,允许年度间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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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
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
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
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
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
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⑤ 怎么合法的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 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⑶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⑥ 采矿用地不一定要招拍挂
【问题】
某矿业公司取得了一矿山的采矿权,在采矿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堆放采矿废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对该矿业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回占用土地。矿业公司不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的处罚。
问: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处罚是否正确?
2.如果该矿业公司申请采矿用地,是否需要招拍挂?
【分析】
在我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通过登记获得的,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并不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同时,取得采矿权也不当然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把取得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所以采矿需要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矿业公司没有取得采矿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
关于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对采矿用地都未作详细规定,只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随着近年来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发展,目前我国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让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对于申请采矿用地的,凡不符合划拨目录的,都以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后再以出让方式取得。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都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原来的土地分类里,采矿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范围,这就使得采矿用地也被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但由于采矿用地与采矿权紧密相连的特殊性,使得采矿用地招拍挂很难实现,这为实践土地招拍挂制度和有效保障采矿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带来了很大困难。2007年8月10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将工业用地定义为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将采矿用地从工业用地中独立出来,定义为采矿、采石、采砂(盐)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并将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以及仓储用地统一划为一类,即工矿仓储用地。这样采矿用地就不是必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另外,采矿用地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取得方式,即自用自营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组织自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采矿权人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但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⑦ 工矿用地是不是建设用地的范围
1、性质不同:工矿用地是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2、作用不同:建设用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工矿用地是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3、程序不同:建设用地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工矿用地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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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矿用地如何转用建设用地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⑧ 一块耕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把一块土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需要相关单位报省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市下达用地指标。农民建房的用地指标一般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其他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要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获得用地指标后,由县级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的用地审批。农民建房由农户提出申请后,县国土局统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其他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征收后通过招拍挂或者划拨提供给用地单位。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没有经过省市审批的建设用地属于违法用地
⑨ 废弃的采矿用地可转变地块用途为一般城市建设用地吗
采矿用地在我国的国土土地利用性质当中属于二类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明确为回建设用地答了;对于废弃的采矿用地要根据当地县市的国土空间规划看其是否复垦或者还林;
如果采矿用地在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或者根据总体规划纳入了城市建设区,那么是可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但是在选址时候要对矿区的地质灾害和采空区影响进行评估和论证,如果没有地质灾害点并适宜建设,可以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
⑩ 你好,农用地如何办理转用手续,怎样才能变成建设用地。需要指标么
要指标,你们当地有多少指标才能转,还有基本农田不能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当地的国土局来操作,先要有项目,然后政府征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国土局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再有下达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