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采矿会受什么处罚
㈠ 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征地管理中的四个必须是什么?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征地管理必须执行规划计划、必须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必须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和费用标准及使用情况。 什么是土地管理行政处分建议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且自己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的行政监察机关必须予以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行政处分权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对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行侦破的土地犯罪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刑事处罚后尚不能消除违法后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应予配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㈡ 破坏基本农田有何惩罚措施
编辑同志:我所在的村在铁路附近,周围厂矿企业很多,有人搞运输经常占用农田,挖河采矿破坏农田。如今,村里不少在外打工的人回乡要种田,听说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保护农田,我想知道哪些耕地是基本农田,有何惩罚措施?襄樊市襄阳区云湾村周海清 周海清读者: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现据你提出的问题摘录如下: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小肖)
㈢ 能否占用基本农田在什么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要从重处罚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3)基本农田采矿会受什么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㈣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
1、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7、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8、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11、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2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13、 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14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5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6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17、 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18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19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20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处罚
21、 采矿权人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的处罚
22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3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2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处罚
2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26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27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28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29 、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的处罚
30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31、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33、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3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35、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环境检测工作不配合,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不力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没有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罚
3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37、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处罚
37侵占、移动、毁损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的处罚
39、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4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41、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4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4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前不备案和未建立业务手册的处罚
44、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5、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46、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7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48、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9、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土地附着物造成耕地荒芜的处罚
50、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处罚
5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53、《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5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复垦费的处罚
5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58、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59、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处罚
㈤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会面临哪些处罚
破坏农田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应该依法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㈥ 破坏基本农田会如何处罚
破坏农田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应该依法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㈦ 采石场超范围开采农田犯法吗
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构成犯罪。
一、涉嫌破坏基本农田
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刑法解释: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同时可能涉嫌破坏矿产资源罪(石头也是矿产资源)
对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如行为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按非法采矿予以处罚。
1、非法采矿包括 “越界采矿”的行为。即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通常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非法采矿罪的刑法适用
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划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的矿种,经责令禁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㈧ 基本农田里栽树如何处罚
处罚方法如下:
《土地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但处罚方法并无明确规定,一般以罚款为主。
(8)基本农田采矿会受什么处罚扩展阅读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网络——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㈨ 取得采矿权后,矿区基本农田怎么处理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来围变更登记事项源时仅涉及地下开采区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叠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现场踏勘,对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重叠部分的基本农田保护现状、矿山建设及开采矿产资源是否造成基本农田破坏进行评估出具意见,报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对未造成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的,可以申请继续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