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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矿种怎么获得采矿权

发布时间: 2021-03-09 16:30:52

1. 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上述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的义务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的有偿取得

国家对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的缴款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

◎采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该方式按分类管理方式要求由国家或该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权

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必须通过集体会审程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采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指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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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均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除上述情况外其余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的采矿权登记审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

部分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本地区矿业权的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矿业权审批程序,部分审批程序与本文综述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流程示意图”略有差异,详细情况请参见各省(区、市)的政策规定。

◎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的检查

根据国家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统一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具体情况请参阅《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2. 哪些低风险矿种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规范

一、探矿权申报及审批要求
(一)探矿权审批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阳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阳新县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nie)、钼、磷、钾、锶(si)、铌(ni)、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三)审批条件:
1、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3、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4、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5、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6、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7、探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8、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9、资料符合要求。

(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一是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6、合作勘查协议;
7、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
8、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是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1、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7、合作勘查协议;
8、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
9、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是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由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文件;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是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新立项目,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可不附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实意见);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发函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并提供以下材料: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设置探矿权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置探矿权和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听证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勘查作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 如何在已有的矿山项目上增补矿种

国土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袭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 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现在还能办理吗

根据《进一步规范探抄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5. 探矿权如何转换成采矿权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5)低风险矿种怎么获得采矿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笫二类矿产资源在设立采矿证前需先设立探矿权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调整工作量缩减l/3以上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合同文本及相关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时,同时将其申请的区块范围、勘查矿种等信息上网登记,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在先权”。申请未予批准的,“在先权”自行撤销。
(六)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100米。
(七)从事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地质调查证。跨省级行政区划开展地质调查的项目,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其它地质调查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质调查项目不具有排他性。
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国家地质工作的地质调查机构向国土资塬部提交备案申请,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八)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可允许在同一勘查阶段延续一次。
(九)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保留申请。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延续、保留。
三、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
(十)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 22号)等相关规定处置。
探矿权转让经批准后,探矿权受让人同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比照新立探矿权程序进行审查。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低风险类矿产勘查的探矿权人,不得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根据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需要调整扩大范围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进行申请和审批。协议出让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十二)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其它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它矿种的,应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十三)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的,应提交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勘查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十四)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四、强化探矿权监督管理
(十五)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未按统一配号编号的,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无效。但是,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单独编号。
(十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活动的年度检查。对探矿权人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6个月内未提交开工报告的,视为未开工;逾期未提交年检资料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七)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吊销其勘查许可证。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且取消其参与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
(十八)探矿权人丢失勘查许可证,应在原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30日后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补领手续。
(十九)本通知中所称“高风险类”、“低风险类”矿种,分别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
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对加快矿产资源勘查进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矿产勘查的管理,不断提升探矿权管理水平,促进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7. 采矿权是如何审批的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回登记书和申请的答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相关链接

采矿权审批流程图

8. 采矿权怎么办理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所谓特别法上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与政府的行政审批紧密相联,其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用益物权概念存在很大差别:
(1)特别法上的物权依特别法而设立,而用益物权依据普通法而设立。
(2)特别法上的物权虽然是项民事权利,但对其规制的法律却是从 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具有公法色彩;而规制用益物权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而用益物权的设立与行使虽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规划方面的管理,并不影响其自主设定。
(4)特别法上的物权的 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消耗物,以初级产品的取得为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认定的标的物原有状态下的使用为目的。
(5)特别法上的物权强调对标的物有节制的利用,用益物权强调对标的物的充分利用。

9. 低风险类矿产指哪些

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对矿业权实施分类管理。为了鼓励开展锰、铬、钒、铜、铅、锌等高风险性矿产勘查,国家规定,凡是首先提出探矿权申请的,只要没有他人申请并符合规定,申请人就可以取得探矿权。
国土资源部曾多次表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建立资源开发良性经济机制的最有效途径。为此,今年将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开展分类管理:对高风险性勘查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只要没有他人申请并符合规定,申请人就可以取得探矿权,找不到矿,风险自担,找到矿,优先取得采矿权;对低风险矿产勘查一律实行有偿出让,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勘查主体;对于勘查风险很小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不再设探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包括: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包括: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包括: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综上,可知,风险是指勘查的风险。低风险矿产包括了后两类矿产,而高风险矿产则是第一类,即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

10. 特殊矿种采矿权实测

(一)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实测

据统计,市、县级发证的砂石、粘土矿约占全国采矿权总数的50%以上。砂石、粘土矿采矿权数量多,但是一般有效期限时间短、变化性强,对其他矿种采矿权影响较小。从全国而言,所有矿业权,包括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应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测量工作。具体在实施时,各省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分布比较孤立的砂石、粘土矿,可在保证矿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这些采矿权开采范围的实地核查精度要求:只要测区有1954年北京坐标系与1980西安坐标系的转换参数,可不向采矿权引入控制点,实测精度可降低至平面精度±5米;高程精度平地±1米,山地±2 米。这样做,既可以加快矿业权实地核查推进速度,保障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按时完成,又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减少砂石、粘土矿矿业权实地核查经费投入。在对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实地核查精度做上述放宽后,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实地测量工作。

1.手持亚米级GPS测量法

采用亚米级手持GPS测量、放样的,要利用矿区附近已知点对手持GPS进行校正,选择1980西安坐标系,当地3°带中央子午线,输入本地WGS84与1980西安坐标,求取转换参数;按照规定测定必要的工程,直接读取坐标,即为1980西安坐标。要使用最新的亚米级GPS,该GPS能够接收日本M TSAT卫星改正数据。

笔者在陕西扶风对该方法进行了试验。试验区有新农村建设时所作的控制点,有1954年北京坐标系与1980西安坐标系的公共点。表5-6~表5-8是用手持亚米级GPS接收机测量的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该方法可以满足上述精度要求。

表5-6 F177点测量成果比较表

表5-7 召公02测量成果比较表

表5-8 仪器误差分析表

近年来,手持GPS仪精度不断改进,定位精度不断提高。手持亚米级GPS的定位精度得到改善,主要采用了如下技术:一是SBAS技术,接受GPS信号的同时,还接受到日本的MTSAT卫星的改正数据,日本MTSAT卫星是日本的气象卫星,定位在140°E,只要能收到该卫星信号,就能提高定位精度;二是EVEREST多路径抑制技术,可以“过滤”掉大量的“伪信号”,如GPS信号先经镜面反射后被接收机接收到,从而提高定位精度。

2.影像判读法

利用1∶10000正射影像图(如第二次土地调查使用的影像)判读、勾画开采工程;按本测区的转换参数,将采矿证拐点坐标转换到1980西安坐标系,投影到正射影像图上;对于数据准确无误的现场放样标桩。高程可从DEM 数据中读取。

3.大比例尺地图判读法

利用大比例尺地形图判读、勾画开采工程;按本测区的转换参数,将地形图纠正到1980西安坐标系,重新划定千米网线;将采矿证拐点坐标转换到1980西安坐标系,并投影到地形图上;对于数据准确无误的现场放样标桩。高程可从地形图上读取。

(二)海砂、河沙采矿权实测

对于海砂、河沙采矿权,可不实测开采工程实际位置,只按照采矿权许可证上标明的拐点坐标进行实地放样,各地视情况需要,可在拐点设置浮标。实测可采用手持亚米级GPS进行,具体要求同砂石、粘土矿采矿权。

(三)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实测

对于地热井、矿泉井,应实测井口位置,调查确定井深。有条件的,可根据钻孔资料推算井底端平面坐标。矿区边界的拐点可不进行放样和标桩。对于矿区地理要素不必全测,只测主要地物,能够标明井的相对位置即可。有抽水泵房的应实测泵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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