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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采矿权的怎么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3-13 00:55:49

采矿权层层转包,涉案人如何查处

甲公司于2003年月依法取得某煤矿的采矿权,有效期限是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该矿承包给乙公司开采,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费用为每年100万元。截至2005年12月,甲公司共收取乙公司上缴的承包费200多万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在未进行任何投入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又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开采,截至2005年年底,丙公司共采煤90万吨,并销售了近50万吨。乙公司按照丙公司的销售情况提取一定的承包费,共收取承包费400多万元。

我们调查认定:甲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擅自将采矿权以承包的形式转让给了乙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乙公司在不具有合法采矿权人资格的情况下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进行开采活动,并收取承包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开采行为的具体实施方为丙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开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不知我们的认定是否准确,希望法律专家能够给予答复。

读者 刘岩

答:本案中,采矿权人甲公司将采矿权出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丙公司,三公司连环违法。各自适用的法律和条款不同,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相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承包合同。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承包和出租没有具体界定。一般说来,对出租而言,出租方要有所投入,如修路、坑道管线建设等,以便提高租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是采矿权人,在2003年2月拿到采矿权,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4月份就承包给乙公司,其后甲公司不管不问,坐收渔利。根据以上分析和双方合同约定,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应认定为非法承包合同。

采矿权承包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出租则可以经国家审查批准后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本意是不允许采矿权人以外的人开采矿产资源,但对因企业合并、分离、合资、合作、企业资产出售或变更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情形开了个口子,可以经依法批准后转让采矿权。本条还明确强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条是禁止性规定,是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由于甲公司是采矿权人,适用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规格高于国务院法规,其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第十五条则对“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中的“承包”作出了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对此给予重申,处罚内容都相同。甲公司在取得采矿权之初就蓄意出包采矿权,未进行过任何投入,对甲公司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承包是准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对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甲公司予以处罚。

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合同。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也没有实施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而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权人违法、无证采矿和买卖矿产资源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没有特定的主语,是对采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适用的。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不适用“承包”用语,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属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可定性为买卖矿产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对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乙公司予以处罚。

丙公司是实施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主体,丙公司无采矿许可证,仅凭一纸违法合同就开采矿产资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该案应当这样处理:

对甲公司,甲公司将采矿权出包牟利,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甲公司是采矿权人,受到查处时,在作出处罚决定报批之前,书面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乙公司,乙公司是买卖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将乙公司向丙公司非法收取的矿产资源转包费400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罚款处罚。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而是买卖矿产资源违法主体,受到查处时,乙公司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丙公司,丙公司无证采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法没收尚未出售的矿产品和已经出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丙公司不是采矿权人,而是无证采矿违法主体,受到查处时,丙公司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❷ 办理采矿许可必须要先取得采矿权吗

楼主这问题问的,首先,这里是魔兽世界问题,其次,你问的问题本身就有一些歧义。
取得采矿权和办理采矿许可证是本身就是一件事,没有谁先谁后。
也就是说,你办采矿证,就是为了取得采矿权。换句话说,你只有办了采矿证,你才拥有采矿权。
这样解释,楼主应该明白了吧。
此外,单独办理采矿证,你也不能就开始扎架子进行采矿,你还需要做的是:
1、先去环保部门去做个环评,如果环评通不过你就开始采矿的话,环保部门随时可以关停你。
2、环评通过后,如果涉及群众的山林,还得解决林权的问题,以及与当地群众协商解决一些其他容易惹到纠纷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老百姓天天告你的状,你也开不好矿。
3、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采矿的话,如果你上面没有大的公司,毕竟你是一个企业,没营业执照就是无照经营,工商部门随时也可以关停你。
4、然后去公安部门办理爆破许可,并申请炸药,如果不办这些,你难不成用手挖石头吗?你得用炸药,炸药是管制物品,公安部门你得过关了。
5、这些都过关了,也并不代表你能采矿了。你得拿这之前所有手续,去安监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开始“三同时”建设,如果这一步你不想走,也只能算是一个非法矿山企业,当地政府部门随时可以关停你。

❸ 采矿权怎么办理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所谓特别法上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与政府的行政审批紧密相联,其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用益物权概念存在很大差别:
(1)特别法上的物权依特别法而设立,而用益物权依据普通法而设立。
(2)特别法上的物权虽然是项民事权利,但对其规制的法律却是从 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具有公法色彩;而规制用益物权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而用益物权的设立与行使虽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规划方面的管理,并不影响其自主设定。
(4)特别法上的物权的 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消耗物,以初级产品的取得为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认定的标的物原有状态下的使用为目的。
(5)特别法上的物权强调对标的物有节制的利用,用益物权强调对标的物的充分利用。

❹ 采矿权如何取得

采矿权取得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拍挂、探矿权转采矿权。新授予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二是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是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四是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五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❺ 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上述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的义务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的有偿取得

国家对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的缴款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

◎采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该方式按分类管理方式要求由国家或该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权

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必须通过集体会审程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采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指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均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除上述情况外其余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的采矿权登记审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

部分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本地区矿业权的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矿业权审批程序,部分审批程序与本文综述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流程示意图”略有差异,详细情况请参见各省(区、市)的政策规定。

◎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的检查

根据国家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统一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具体情况请参阅《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❻ 拥有一个探矿权,如何申请采矿权

一、你得做地质报告,经过普查,详查或勘探取得相关成果并到省国土厅备案,然后申请划定版矿区范围,权计算采矿权价款、接着到能源局去办理法入准入。
二、
接下来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水资源、水土保持、环评等去发改委获得核准。然后再准备矿山环境、土地复垦等相关批复到省国土厅交资料。
各个省的情况不一样,你可到相关部门咨询。

❼ 采矿权是什么

采矿权抄是指业主取得一个袭矿山的开采权,即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而取得某个矿山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就是财产权,拥有采矿权即表明你对某个矿山具备开采和经营权利。
如果你有采矿权,你就是老板了,还愁什么就业问题?直接开业的了!

❽ 如何才能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1是从政府手里买来的,2是别人从政府手里买来了,再转让给你.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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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六条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 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 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 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❾ 采矿权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行为。其中,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界定采矿权的空间和时间界限;设定取得采矿权的资格、程序、条件;界定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受理采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采矿权;征收管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出让和转让;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采矿权申请】是指采矿权申请人依法按规定格式向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取得采矿权、授予采矿许可证的要式法律行为。采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报送采矿权评估的有关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申请人】是指依法按规定格式向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对采矿权的请求的单位或个人。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的高风险性和特殊技术要求,国家在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即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资格】是指采矿权申请人所必须具备的特定行为能力。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是: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管理】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权申请人所必须具备的特定行为能力的审查、监督、认定、验收。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登记书,它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了解采矿权人基本情况以进行采矿权审批的基础资料。由采矿权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格式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的各有关方面。

【采矿权申请受理】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套申请材料清点齐全并经过初步查询确认申请区块为空白区块,可以予以接受申请,安排审查的过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块不是空白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填写不清楚或有误的,可限期修改。

【采矿权审批】是指审查、批准并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过程。其中,采矿权统一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对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统一实行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制度。国家对采矿权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34种重要矿产资源。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为: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资源。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

【采矿权授予】确立采矿权法律关系的行为。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和条件进行审查后,对合格的颁发采矿许可证使其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并可以依法开展采矿工作的法律行为。

【采矿权期限】是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进行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日常管理】是指在设置、授予采矿权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所进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采矿权的年度审查、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环节。

【采矿权年度检查】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对采矿权人开展的矿产资源开采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它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采矿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持证开采,是否按报批的开发方案进行开采和生产,“三率指标”是否达到,矿山储量的增减情况,共、伴生矿产的利用情况,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的缴纳情况等。

【采矿权变更登记】是指在采矿权的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采矿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采矿许可证中相应内容的过程。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的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采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

【采矿权延续登记】是指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开采矿产资源,当采矿权人要延长采矿工作时间时,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将采矿权期限予以延期的过程。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的次数不限。

【采矿许可证注销】是指采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采矿权的过程。采矿许可证注销是消灭采矿权,结束采矿权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法定事由包括:采矿许可证届满不办理延续,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

【采矿许可证吊销】是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因采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采矿权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是采矿权人因违法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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