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怎么什么罪
⑴ 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有哪些犯罪情形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⑵ 莫越界,越界必被抓——海南省文昌市东山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案是怎样
2009年3月,海南省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国营岛东林场昌洒作业区非法开采锆钛砂矿,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龙楼镇与昌洒镇交界处发现了开采锆钛砂矿的机组。经现场调查测量后,确定是文昌东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越界采矿。经查,东山公司于2007年3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文昌市昌洒镇白岭西锆钛砂矿区采矿权,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2007年11月,东山公司与龙楼镇全美经济社3个村民小组签订了890亩临时采矿用地合同,其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2008年5月,东山公司开始安装机组进行采矿。现场调查发现8部机组采矿,其中有5部机组超越本矿区范围开采。2009年3月26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向东山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30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组织专家组鉴定,东山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矿价值10.254万元。
2009年6月23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非法所得10.254万元,并处30%罚款计3.0762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矿案件。
越界采矿,违反了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破坏相邻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的总体布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文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针对当事人越界开采情况,请专家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定性准确,定量适当。但这里应该指出的是,“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
采矿权,顾名思义,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益。但是,这个权益不是一个无限的权益,而是一个有限定条件的、必须履行相应义务的权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就是在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超出这个范围,就失去相应的合法采矿权益,其采矿行为本质属于无证开采。但越界采矿更有隐蔽性,两者在处罚上也有一定区别:对越界采矿的,采矿者已有的采矿权将负连带责任,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于采矿权人来说,是剥夺了其在合法区域内的采矿权利,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其罚款额度是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而无证采矿由于没有采矿许可证可吊销,所以,罚款额度是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比越界采矿的处罚额度要高一些。尽管处罚上有区别,但从本质上讲,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一样的。
本案中,从罚款数额上判断,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5万元底线,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后,没有再发生越界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当事人在取得采矿权后,作为露天开采,其使用土地的范围,应该与采矿许可证所承载的矿区范围一致,而当事人从当地村集体租用的890亩临时用地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反映出其性质的恶劣性。监管部门在时隔近一年后才发现该违法行为,而且当时又正处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总结验收期间。这一案件启示我们,加强对采矿权人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此外,不管是租地采矿还是临时用地采矿都不合法,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⑶ 越界开采拒不退,涉嫌犯罪被移送——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案是怎样
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位于该县安谷乡沙氽村洒浇雨组。2004年9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为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1.7056平方千米,采矿权人为黔西南州昌隆工贸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2005年8月,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延续,并颁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
2008年6月,经群众举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对晴隆县王家湾金矿涉嫌越界采矿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晴隆县王家湾金矿2005年以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调查认定,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场共4个,还有8个堆场和公路、水池、临时公棚等附属设施。经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〇二地质大队对该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进行鉴定,确认越界采出金矿石量34716吨,金属量为37841克,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149163元。
在充分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了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的违法事实,且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嫌非法采矿罪。2008年8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2月依法吊销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采矿许可证。
【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越界采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而且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违法情节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定性准确。鉴于该矿越界开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该矿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适当。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有证乱采”的违法行为,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⑷ 如何认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
近年来,无论煤矿瓦斯爆炸,还是溃水淹井事故,在查摆原因与区分责任中基本上都要涉及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及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追究。检察机关曾表示:“重特大
煤矿安全责任事故的背后,
往往存在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因此,了解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于开展有效矿政管理意义重大,笔者就认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分析。
一、超层越界的基本概念
目前,超层越界采矿行为尚无统一的概念,其定义描述与实质性界定散见于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等几部门文件中。笔者个人理解,“层”首先应理解为描述层状、似层状构造的矿体,以煤矿最为明显;“界”则表现为闭合的平面范围和垂向上为开采上下限标高。“层”、“界”框定了开采的空间区域,为平面上由若干个拐点组成的闭合曲线及纵向上由高程限定而成的立体空间。
二、超层越界的表现形式
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其采矿权唯一、合法的采矿活动场所,任何超越均属违法。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平面上的越界。超越了划定的采矿范围,即采矿活动位于拐点组成的闭合曲线之外,常见于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体赋存较平缓时也有发生。二是垂向上的越界。采矿活动超越了上下限标高,实际生产中主要是地下开采矿山超越规定的下限标高。三是平面上、垂向上均存在的超界。四是超层现象。以层状、似层状构造矿体为主,采矿权人开采不允许开采的层位或开采允许开采层位的限定开采标高之外部分的现象。
三、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界定
一是持合法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超层越界首先确定了一个超越活动的参照点——“层”和“界”,该“层”和“界”是由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其采矿权唯一、合法、封闭的采矿活动场所,只有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才可能实施超层越界行为。
二是产生了损害结果。直接结果是行为人超越了其合法矿区范围,进入矿业权空白区或他人矿业权区域,虽然侵犯的法律关系不完全一致,进入矿业权空白区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法》所保护的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即侵犯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进入他人合法矿业权区域则成为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但都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违法人获得不法收益。
三是“连续”为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重要表征。“连续”开采是行为人在“界”内活动的向外延伸,即从界内连续采矿至界外,是一个由“合法活动”向“违法开采”渐变的过程,具有可控性。区别于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而直接在界外开采,由于无“越界”过程,不存在由“合法活动”向“违法开采”渐变的过程而定性为非法采矿。正确理解“连续”的含义,可正确区分“超层越界”和“非法采矿”,尤其是杜绝将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而直接在界外非法开采定性为“超层越界”,减少违法者受到较轻处罚、客观上降低违法者违法成本现象的发生。
⑸ 越界开采一定构成犯罪吗
是!
⑹ 越界采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越界开采怎么什么罪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⑺ 石料矿山发生越界开采爆破施工单位如何处罚
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第五十一条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这几条都跟你所说的越界采矿有关,都可以作为法定标准。
如果你想走法律程序,那么现在开始你就要搜集违法越界采矿的证据。
⑻ 越界采矿如何处罚
【问题】
甲、乙两煤矿矿区相邻。甲矿区的采矿权人张某在两年多的时间,一直偷偷开采乙矿区的煤炭,共计采煤5000多吨,其中已销售煤炭3000多吨,还未销售的煤炭2000吨。后经乙矿区采矿权人李某举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后认定,张某确实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但对如何界定张某违法所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应包括其已销售的销售收入和未销售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应是扣除其生产和经营成本后取得的已经售出的煤炭的销售收入。
问:1.对张某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乙矿区采矿权人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应当如何认定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分析】
越界开采一般来讲是指超越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矿区范围不仅是开采范围,也是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井口、巷道作为井巷工程设施,应该分布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
本案中甲矿区采矿权人张某超出了自己的矿区范围,开采了乙矿区的煤炭,在该种情况下,张某已经构成越界开采。对张某越界开采可以依据《矿产资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以上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张某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给予处罚。责令张某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如果张某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如果张某的越界开采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如果张某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已经对张某处以罚款的,在判处罚金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对罚金数额进行适当核减。 至于张某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拟定。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其越界开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物权法》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权利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张某越界开采李某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矿权受到侵害,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给予赔偿。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以张某越界采矿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关于如何认定张某越界开采煤炭的违法所得,应当把握以下几点:①张某越界开采煤炭所形成的总价值,应当认定是其违法所得,包括已销售煤炭3000多吨和未销售煤炭2000吨;②不能将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只认定为已售扣除其生产和经营成本后所得的销售收入,因为这部分成本是在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形成的,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对于张某越界开采已经销售的3000吨煤炭所得的价款,如果已经开具了销售发票,并且税务部门已经根据该销售发票计收了税款,那么在其违法所得中,应当扣除已经征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