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非法开采如何处理
❶ 非法开采沙子捉到会怎样处罚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因此, 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具体处罚规定: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343条第1款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国有企业非法开采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❷ 非法开采是股东但不是法人怎么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未经政府许可,非法采矿的,首先违反了行政管理的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越界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性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有企业违法照样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太华公司私开煤窑采矿案是怎样
2007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在巡查中发现,石嘴山市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在国有白芨沟煤矿范围内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南五小煤窑井硐开采煤炭。
2007年12月,国土资源厅对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在白芨沟矿区私自开采南五小煤窑采矿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确认该企业共采出煤炭354139.8吨,获取销售收入106241940元,同时规避煤炭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破坏白芨沟大矿的整装资源。因该公司属国有企业,自2005年至2007年连续非法开采,开采量大,多年来,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是国有企业而没人过问。
2008年6月,国土资源厅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处以违法所得1%的罚没款共1062419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非法采矿案件。
本案粗一看,处罚得似乎不够合理,2005年至2007年的两年多时间里,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连续非法采矿,采出煤炭35万多吨,获取违法所得上亿元,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细一想,却合乎法律规定和处罚原则,因为执法机关对新太华公司非法采煤行为从来没有过问过,也就是未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有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制裁本身也具有教育功能,“罚一人而百人惧,惟恐其似之也”,其罚一儆百、敲山震虎的作用不可否认,但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更重要的是靠人们对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不教而诛,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而责令停止开采,就是对违法者最重要的教育过程,在给予最严厉惩罚之前是不能省略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当然,教育不是万能的,对屡教不改、性质严重的,也必须严肃处理,绝不能心慈手软。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处罚时,以教育为基础;教育时,以处罚为后盾。这样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
但是,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角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这宗案件的调查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其违法所得没有进行处理,而罚款在非法开采中只是附加罚,必须是在主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实施。本案执法机关没有没收违法所得,而是直接进行罚款,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二是如果新太华公司是国有企业,应对该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以有效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三是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
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比较,承担的市场风险相对小,占有的各类资源优势较多,更应该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上起到表率作用。如果因为企业国有的性质而放松监管,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不利于在当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经济发展秩序。
我们也可以从本案看出,一宗非法开采案的调查,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执法机关必须站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角度,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理。
❹ 非法采矿不够立案条件如何处理
非法采矿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相对也就不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非法采矿应由土矿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才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❺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如何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回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答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达到标准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刑期依据对矿产资源造成的鉴定损失计算。
❻ 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近几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❼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适用哪条法律处罚
《矿产资源抄法》第三条规定,矿袭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❽ 非法采矿罪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