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土地可以批准采矿
『壹』 在集体土地上采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采矿许证(土厅)、安全产许证(安监局)、营业执照(工商)、其余土证(土)、涉及林需要森林公安、矿种(煤矿、黄金)产许证、或者取水证(水利厅)环评批复(环保厅)等等·
『贰』 采矿权是不是要国土资源部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文规定,
详见第二章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这里的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就是国土资源部。
条文中还规定: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比较重要的、敏感的矿种由国土资源部来管理采矿权的审批,
次要一些的,由省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采矿权的审批。
所以,你的说法没错,是要国土资源部门来管,但是不一定是国土资源“部”,也有可能是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批。
『叁』 采矿证的申请条件
福建省来国土资源厅日前源下发《关于做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申请办理新建、改扩建矿山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2014年7月31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方案补充编制、审查工作,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通知》规定,露天采矿造成地表土地损毁的,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土地塌陷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的,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由具备土地整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肆』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资格取得,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发证机关主要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相关文章: 地方法规2篇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伍』 关于采矿用地有哪些法律规定
涉及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陆』 国土资源局对矿山开采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矿山开采五证一照:
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矿山安内全生产许可证(正容本、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长资格证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矿山开采技术是指用人工或机械对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矿物资源的开采技术。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矿山开采技术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采用露天开采,深部采用地下开采。
对于一个矿体,是用露天开采还是用地下开采,取决于矿体的赋存状态。若用露天开采,则应该采用多深合理,这里存在一个深度界线问题,深度界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经济效益。一般来说,境界剥采比如少于或等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可采用露天开采,否则就采用地下开采方法。
『柒』 私人采矿要什么手续才是合法的
你好,谢谢,望采纳!采矿权授予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生产矿山还要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4)法人工商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文件[生产矿山有偿出让的:非煤矿山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煤炭矿山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扩建的为: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矿山改扩建批准文件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符合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书复印件;(10)县(市)局有关矿权设置情况的证明(11)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责任表;(12)相邻矿山之间的邻界协议(要求带拐点坐标的邻矿协议);(1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14)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相关费用:持有勘查许可证,不需要缴纳价款,只需缴纳办证工本费200元、采矿权使用费1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500元)。谢谢,望采纳!
『捌』 开采石场要什么手续
以云南省为例,经过当地乡镇政府的批准,需要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采采石场。
审批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项目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采石场恢复计划。
应用程序必须指明项目名称,项目来源和用途。 ,用量(m3),采矿地点,矿区坐标(西安80个直角坐标),面积(m2),采矿时限,项目负责人,石(沙)场(如公路,村庄,高压线) ,重要设施等)有效距离)和管理措施。
2、选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率先组织土地,林业,土地和城镇规划中心,交安中心,水务,派出所,村民小组,村委员会等部门开展联合选拔。该地址将被审查。
3、接受。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开采必须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条例”和土地,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安全监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 ,由乡镇人民政府。 (管理委员会)接受项目申请。
4、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范围,条件,有关要求和内容,并批准。
5、批准提交材料。
(8)什么土地可以批准采矿扩展阅读
设定范围和条件
1、所有乡镇(镇)拟在选定的矿区范围内批准可以避开基本农田,省级以上公益林,道路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源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
保护区,河流保护区,环境生态红线保护区,重要居住区和其他保护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旅游区的主要区域,以及根据安全采矿的独立山区的位置条件,采矿地点的位置(最低采矿高程原则)不得低于山区周围耕地的高程。)
为了避免小型,分散,混乱,集中检查,集中采矿,管理和减少受损区域,在替代矿区范围内,只能批准一个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以及独立山区的储量尚未开采。在完工的前提下,严禁在多个地点选择和分配采石场。
2、乡镇(镇)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批准,必须以乡镇采矿采石场采矿采石场采矿规模不足为前提的前提为依据。仅适用于辖区内的主要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为准(除地外扶贫和沿边三年行动计划等除益项目除外)。
此外,项目材料规模大于建设项目,占已在该辖区内申请采矿许可证的作业采石场现有采矿规模的30%以上,并且该乡镇管辖范围内没有运营采石场。根据第一个选址条件,允许批准替代采矿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
现场安全距离:铁路1000多米,高速公路500多米,国道,省道,县道100多米,乡镇道路50多米,桥梁200米,建矿超过500米300米,村庄超过300米。高压线大于500米。
批准时限: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批准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因项目建设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当在期满后续展。
『玖』 采矿用地不一定要招拍挂
【问题】
某矿业公司取得了一矿山的采矿权,在采矿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堆放采矿废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对该矿业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回占用土地。矿业公司不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的处罚。
问: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处罚是否正确?
2.如果该矿业公司申请采矿用地,是否需要招拍挂?
【分析】
在我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通过登记获得的,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并不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同时,取得采矿权也不当然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把取得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所以采矿需要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矿业公司没有取得采矿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
关于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对采矿用地都未作详细规定,只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随着近年来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发展,目前我国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让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对于申请采矿用地的,凡不符合划拨目录的,都以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后再以出让方式取得。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都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原来的土地分类里,采矿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范围,这就使得采矿用地也被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但由于采矿用地与采矿权紧密相连的特殊性,使得采矿用地招拍挂很难实现,这为实践土地招拍挂制度和有效保障采矿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带来了很大困难。2007年8月10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将工业用地定义为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将采矿用地从工业用地中独立出来,定义为采矿、采石、采砂(盐)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并将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以及仓储用地统一划为一类,即工矿仓储用地。这样采矿用地就不是必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另外,采矿用地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取得方式,即自用自营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组织自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采矿权人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但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拾』 国土资源局对矿山开采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矿山开采五证一照:
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长资格证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矿山开采技术是指用人工或机械对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矿物资源的开采技术。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矿山开采技术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采用露天开采,深部采用地下开采。
对于一个矿体,是用露天开采还是用地下开采,取决于矿体的赋存状态。若用露天开采,则应该采用多深合理,这里存在一个深度界线问题,深度界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经济效益。一般来说,境界剥采比如少于或等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可采用露天开采,否则就采用地下开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