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缅甸佤邦采矿有什么风险
Ⅰ 有谁知道矿山开采一般有什么风险
浅谈矿产勘查投资风险
《湖南长沙律师网》
作者:王成良
作为矿业投资的一环或重要的一个方面,矿产勘查无疑是最具挑战性的投资行为。它所隐含的风险和具有特殊的博彩业的性质,可以使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理性。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带来资源消耗的急剧上升,我国资源保障程度却一路下滑,对国外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随着矿产品价格的飙升,反过来刺激矿产勘查投资,机会主义也随之盛行,可以说矿产勘查的投资风险在认识上被有意无意的缩小,投资回报则被不恰当的预期。今后的3--5年内,这种行为将会达到一个顶点。
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特点
高风险在通常意义指矿产勘查的成功率较低。其对象是埋藏在地下的矿产资源,由于地质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矿产勘查的高风险性是其主要特点。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使矿产勘查从一开始到完成始终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之中。
矿产勘查是一个过程较为复杂的经济行为,投资风险隐含在矿产勘查的全过程之中,整个过程涉及到政策、法律法规、地方环境、市场、勘查矿种、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法、地质难易程度等方方面面,较概略的说,隐含几方面的风险——投资环境风险、市场风险、资源潜力风险。
1. 投资环境风险
投资环境决定投资方向,并进而决定规模和力度。在目前,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明显的带有过渡色彩,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成熟的矿业市场没有形成。据www.cmrtrad.com—中蒙俄国际商务网站发布的信息,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一般,属于可以改造好的一类国家。另据加拿大温哥华Fraser研究所根据各国(或区域)政府吸引矿产勘探投资政策进行的排名,结果我国政策潜力排名第31位,居于中等地位。综合来说,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非常一般。
1.1 法律、法规风险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否及执行力,是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矿业投资环境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作为投资者的抵抗风险的最后屏障。我国的矿法,制订于1986年,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当产业经济发生巨变的同时,我国的矿业经济却并未发生根本生的变化。先行矿法,未能从法律底线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立法的滞后,探矿权和采矿权两权分立,当是主因之一。尽管矿业作为我国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但国家近15年来,对矿业的前期性投入——矿产勘查的投入逐年减少,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规配置失衡,是造成我国近两年资源形势严重吃紧的重要原因。未来几年,乃是矿业发展比较关键的一段时间,立法方面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转换及程序处置方面的透明公正,对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对矿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尤其是矿产勘查将产生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
1.2 投资者与政府的搏弈风险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在矿业权市场未完全成熟前,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政府对资源的占有。政府在两权市场建设上,目前,尚处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一方面,通过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拍挂,特别是对于资源配置,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地位,投资者只能在这个框架下从业,处于极不对称的地位;另一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都有将所在地资源尽快地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冲动,特别是转化为财政收入的冲动,尽可能的使利益最大化,投资者必须要忍受前期资金付出的巨大压力。如在西部地区,个别有色金属探矿权的招拍挂,其出让金达到千万元之巨,而据了解,该区的地质工作程度非常之低,探矿项目的成功性并不大,那么先于矿产勘查之前所付出的出让金白白地给政府了。此行为无疑于杀雏鸡而取卵。
合法的矿产勘查从程序上首先要获得勘查许可证。许可证的的取得,有两种途径:行政授予和通过招拍挂取得。这里就有一个政府自由栽量权的问题,哪些项目行政授予,哪些项目招拍挂,又通过什么程序途径方法,人为操作的因素非常之多。特别除一般石料、砖瓦粘土、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等矿产外的矿产勘查项目,因地质风险的不可预期,招拍挂方式显然不仅仅是风险前置的问题,而且是要承担双重风险的问题。目前,政府并没有风险退出机制,即使最终勘查资源为零,招拍挂所付出的出让金也不会返还(如前例子)。行政授予,通过两级行政授予(部级和省厅级)的程序设置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涉及地方县市过程的核审过程,其障碍非常大。主要表现为:
A、无矿权迭置的证明非常难开;
B、商业性机密得不到保障;
C、政府部门不愿承担安全风险;
D、政府有关人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某些腐败行为。
矿产勘查投资不同于其它工业项目投资之处还在于投资地域确定性,由于矿产资源赋存的地域性较强,矿床的位置是固定的,一旦项目确定,就再无选择的余地,而只能是前赴后继。为了查明和获取该矿床的资源,有时不得不在投资过程中不断委曲求全,接受当地政府和地方提出的某些苛刻条件。
1.3 土地政策和生态环境风险 土地政策是影响当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最大因素之一。同样据加拿大温哥华Fraser研究所发布的资料,光从矿产资源潜力来看矿业投资的排名我国第17位,但一旦加上土地政策,排名立刻下跌14位,说明影响非常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对于矿产勘查项目所确定的区域其上地面附属物的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我国的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其土地使用权则比较复杂,特别包产到户的农村,其使用权的链条拉的很长、分的很散。另外,地面附属物的归属也相当复杂,不仅涉及农户(或其他所有者)、村民小组、村集体、乡,还涉及农、林、牧、水利等部门。征地和附属物的处理、赔偿标准无花八门,很难商谈。国外矿业公司在我国的矿业投资要出问题,一般也就出在土地处理,面对错综复杂的土地关系,望而却步。
矿产勘查另一显著的特点是对生态环境会造成潜在的严重的破坏。矿产勘查的最终目标是矿业开发,采矿及矿山建设对环境破坏主要表现为形成污染源、采空区的地面塌陷、废渣堆及尾沙库的泥石流、露天开采的地面景观破坏等等。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投入高,难度大。项目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很大。
1.4 税费风险 矿业税收制度是矿业投资环境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是评价一个国家矿业投资环境及潜力的一个主要指标,同时还反映了一个国家矿业竞争力的水平。目前我国矿山企业承担的主要税费种类很多,税费较重,远高于其它工业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的调查统计,我国冶金矿山税费负担率为15%~25%、煤炭行业为12%、有色金属矿山为8.5%、钢铁企业为6.6%、黄金行业为6.5%。造成我国矿山企业税费比例过高的主要税种为资源税和增值税。在探矿权运转阶段,探矿所得的税费如何增收,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一般而言,探矿权能够转让的,均为投资有一定成果的项目,会产生一部分利润。如果,仅从利润角度征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矿业投资的地域性,此地成功一个项目,当地地方政府有可能就征收了一定的利税;其他地方失败几个项目,其投资成本,如何在成功项目中折算,也即投资失败项目的成本如何分摊,政府并没有相应的税费计算方法。这是探矿权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政策性极不明确的税费隐患。
因此,国家矿业税收制度的调整,对矿业投资项目的收益影响非常大。在目前我国强调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的同时,走出去开发国外矿山,我们也面临着这样的选择,但如对其矿业税收制度了解不清而贸然进入,必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 市场风险
2.1 经济周期的影响 矿产勘查的周期与国民经济运行周期密切相关并受其影响,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特征决定了对矿产品的需求量和市场价格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一般而言,当某种矿产品价格处于低潮时,该矿种的勘查投入会相应减少,探求的资源量/储量在该时期内会相应的少。而当某种矿产品价格较好时,其矿产勘查的投入会增多。如我省的钼矿勘查,在2002年低潮期,有很多个企支撑不下去,而在2003年钼矿价格狂涨以来,光丽水地区钼矿投资额2004年度即接近5000万元的合同探矿额。由此可见,经济周期对矿产勘查的影响之巨。
2.2 市场发达程度的制约 由于我国的探矿权市场发育不成熟,相应的市场机制也很不成熟,各方面的市场配套没有建立,当前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该阶段市场风险控制不能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控制,而是对投资环境和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敏感度来控制,“头口水”喝好了,通体舒服,弄不好,也会呛去。
2.3 融资风险 探矿权投入的资本需求,以及相当长的勘查周期,使得的资本的沉淀周期较长。目前,探矿投资的风险基金没有设立,市场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风险比较大。
3. 技术风险(地质风险)
3.1 技术力量风险 人类矿产勘查的实践证明,矿业投资的特点是找矿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勘探、开发的风险是一般工业企业不可比的。勘查风险其实是技术力量的风险或者说是探矿者的风险。发现一座经济可采矿床的概率非常低(国际上统计,成功率只有1~2%),并且从发现到探明一个经济可采矿床的平均成本相当高。探矿者的不同,对于勘查项目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探矿者,勘查的结果可能千差成别。探矿者的敬业精神、技术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勘查有运气的成份,但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人的因素,探矿者的工作态度、工作经验、工作思路、勘查方法的运用、方法手段的组合、勘查过程对目标矿产的动态认知能力和超前的敏感性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缺一不可。特别勘查前期的预、普查阶段,探矿者的综合探矿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3.2 资源量的风险 一个勘查成功的矿床,其储量/资源量的具有可变性,主要在于地质参数、矿床边界确定、矿床有用组份及品位确定、计算方法等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便选取了某一计准面,仍然具有一定的计量的误差。如原国家储量委员会对储量误差的意见为:A级储量允许误差±20%,B级储量允许误差±30%,C级储量允许误差±45%。这方面,意味着地质储量/资源量在开采时有可能减少很多。理论上讲所有类型的工业项目普遍都具有不确定性,但由于额外的地质风险,不确定性这一点在矿业领域更为突出。矿产资源赋存隐蔽,成分复杂多变,在自然界中,绝无雷同的矿床,因而对它的寻找、探明以至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不断地探索、研究,并总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存在。
3.3 开采技术条件风险 矿产勘查过程有明显的阶段性,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一般要在详查阶段进行,但对矿床的能否开发利用也是决定性的指标之一,因此,预、普查阶段的该方面风险不能完全避免。
3.4 选冶技术条件风险 该风险基本等同于开采技术条件风险。我国的矿产勘查史上,因选冶技术不过关而导致大量呆矿的例子不胜枚举,但在预、普查阶段该方面的风险也不能完全避免。
矿产勘查的高风险主要有投资环境因素、市场因素、地质因素三大方面造成的,由此对于矿产勘查的投资,其风险防范也主要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尽可能的使风险量化分析,以期能够控制或掌握,最大限度的减少因风险原因带来的损失。
文章引用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1d582010009aq.html
Ⅱ 我想到佤邦去挖矿,但听人说那边老是下雨,请去过的人告诉我那边的气候情况
那是哪里 ——来自WindowsPhone8.1
Ⅲ 中国人在缅甸开采矿死亡怎么赔偿
如果是中国跨国公司,可以按中国法律,赔偿应该会高一点。如果是当地注册的,一般按当地的。如果是劳务输出,也可能按中国法律。
Ⅳ 在缅甸怎样办理采矿手续
在缅甸开矿˙一定要缅甸的公司申请合法开矿手续˙如果要用外国公司投资˙也可以˙但很不划算˙我是缅甸华人˙我门家也是在开矿的
Ⅳ 缅甸招玉石采矿工真实吗工资一万多可靠吗
那个是危险行业,有命拿钱没命花钱 不事少数啊
Ⅵ 私人合作采矿有没有风险
采矿权合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制
采矿权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Ⅶ 现在去缅甸做采矿工安全吗
安全
Ⅷ 非法采矿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非法采矿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规定如下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Ⅸ 中企在缅甸与缅甸私企合作采矿,具体应该怎么开始操作
也不麻烦,设立公司可以,也可以入股当地私企,签个股份认购就行了。合作关系在怎么样去版谈权。如果是真心合作,哪种合作方式都好说,如果对对方还不够信任,那最好不合作。没法保障,出了问题跨国事务拖也拖死了。
采矿手续齐全的话,确定资源储量,评估,申报,走正常的矿权审批程序,另一方面组织国内设计院现场调查,确定规模,投资及采矿方法。考查国内设备厂家,就可以进入实质阶段了。我电话在资料里,可以随时和我联系。
Ⅹ 我想要一台挖掘机到缅甸佤邦做工程有什么风险吗
到时候佤邦军队强行没收你的挖掘机,赶你回中国,你就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