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整改名义开采矿产如何举报
1. 在承包地下开采矿产要土地补偿费吗
不可以。地下采矿和地上附做物不发生关系。凡是采矿都是在十几米或几十米深,并不影响承包地的土壤和水份流失。
2. 在流转的土地下可以开采矿产资源吗
不可以。《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回产资源的国答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你流转的土地下有矿产资源,符合开采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如果是他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话,你可以获取一定的土地占用补偿,这是属于土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3. 以土地整理的名义开采矿产是否合法
以土地整理的名义开采矿产是无证开采。只要没有办理采矿证及相关营业证件的都是违法。政府就是同意也是违法。是政府的个别领导违纪,你们的企业违法。
4. 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以土地整改名义开采矿产如何举报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5. 矿山地表青苗补偿后,山主还能矿产资源补贴吗
补充
1、虽然是各单行法,但不影响其效力。
2、你应查的,不仅是国土资源法,还应看一下矿产资源法(规范矿产所有及开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范土地承包者即使用权者的权利义务和土地发包方权利义务的)。
3、地方法规和规章,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一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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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个人使用土地的合同期内有企业发现矿产,进行开采”:
虽然是“在个人使用土地的合同期内”,但你的使用仅限于对土地的使用,地下发现的矿藏,是属于国家的,未经地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开采,包括土地承包人和其他企业,否则可能触犯刑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建议:
(1)你可以查看一下,要开采矿产的企业是否有相关批准文件。
(2)如果该企业有批准文件,可以和企业协商对你家的补偿问题:补偿你家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的收入损失,至于补偿的标准,可以近年参考周围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和企业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找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对地价进行评估、或是找当地农业局对近年农业收入标准进行评估。
补偿问题,协商不成、企业强行开采时,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解决。
(3)如果该企业没有相关采矿的批准文件:属于非法开采,将来该企业可能会有麻烦,你家现在要求补偿,只能是打听一下周围征地的地价,和企业私下协商解决,不能大张旗鼓的进行,否则可能补偿拿不到、企业也开采不成。
6. 集体所有土地下的黄金矿产开采需要经过村民集体的同意吗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抄有,办理采矿权须经省级国土部门审批,由省国土厅批采矿证,但开采地下固体矿产会对地表稳定性造成影响,省国土厅会要求矿权人上报具体材料,并要求矿权人征得地表建筑、土地、苗木等公有、私有财产所有者同意。
7. 本人的土地里经勘察有了矿产资源,怎么才能合法的开采或者承包给他人呢
到各个有关部门办理开采手续。
大概只能将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他人。
8. 原属于我们家族的那座山发现了矿藏,现要开采,请问是补偿给我们家族还是补偿给全村村民怎么补偿
山川属于土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内度,即全民所有制(即国容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一般情况下山川属于国家所有,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具体归谁,可以到国土部门查询。
可以明确地是,土地(包括山川)没有个人所有的。你们可能是承包了荒山。
征地补偿共分青苗补偿、安置费(只有在需要安置的情况下才有)、土地补偿(只有征用集体土地时才有)三项,假如你们承包了荒山:
青苗补偿(简单理解,对山上的东西比如树木什么的)支付给你们
安置费支付给需要安置的村民,
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或乡政府等,但一般会拿一部分支付给村民。
9. 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
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
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四)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
二、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
(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六)国土资源部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
(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八)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对煤层气资源进行小井网抽采试验,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九)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按照兼顾后续煤炭开采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
(十)经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按有关法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递交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报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
(十一)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
(十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企业已经以协议方式,在相同区块范围分别持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进行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加强合作,实现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十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后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层气勘查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估)、备案。
(十七)从事煤炭和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工作,履行法定义务,报送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开展井下回收利用煤层气的,应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煤炭开采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同时,将煤层气回收利用情况一并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10. 我村集体土地未经村民同意,就承包给他人开采石场。我们投诉12345,回复的是合发。说矿产资源是国家
对。
石矿是国家资源,开采矿石,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开采。否则,不能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