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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矿石开采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1-09 23:32:43

⑴ 相邻矿体开采时注意哪些事项

一个矿床若有多个彼此相距很近的矿体,开采其中某个矿体,将影响近邻的矿回体。这时应合理确定各矿答体开采顺序,对生产的安全和资源的回收都有很重要的意义。(1)矿体倾角小于或等于围岩移动角时,应采取从上盘向下盘推进的开采顺序。此时先采位于上盘的矿体,其采空区的下盘围岩不会移动,因此不会影响下盘矿体开采;(2)矿体倾角大于围岩倾角,且两矿体又相邻很近时,无论先采哪个矿体,都会因采空区围岩移动而互相影响。此时两相邻矿体开采顺序,应根据矿体之间夹石层的厚度、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以及所选取的采矿方法和技术措施决定。一般先采上盘矿体后采下盘矿体;若夹石层厚度不大采用充填法时,也可采用由下盘向上盘的开采顺序。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煤矿安全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⑵ 我有一个矿要跟别人合伙开采,能给我一个详细的合伙合同吗

合伙合同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⑶ 麻烦给份"矿山开采合作合同"

近年来,随着矿山企业的改制和资产的重组,以租赁、承包、合资、合作、合股、合并、分立等形式经营的矿山企业日趋增多。虽然《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对转让采矿权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却使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具体如下:

1.矿山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名称不变,只是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2.矿山企业(持有合法采矿权许可证)通过设立分公司或工作班、组的形式(有些分公司是吸收其他企业或个人),将原企业分成几个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开采矿产资源,同时又与分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原企业允许分公司在经营中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方式是否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3.《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列举了采矿权转让的种种方式,是所列举的情形都需要报批,还是仅“因企业资产出售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矿权主体”这一种情形需要报批?“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情形又包括哪些呢?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令执法人员难以掌握。

以上问题请予以解答 殷小平

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法意

根据本项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但必须符合本项规定的情形:

转让采矿权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只有符合本项规定之情形即因企业产权变更而改变采矿权主体时,才允许经依法批准转让其采矿权。

引起企业产权变更而需要改变采矿权主体的情形在本项规定中有:

1.矿山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的矿山企业并入兼并企业,其法人资格消失,如采矿权为原被兼并企业所有,则需要将采矿权一并作价连同被兼并企业的其他财产一起转移给兼并企业,改变了采矿权主体。新设合并的情况,是指原有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产权转移给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同样改变采矿权主体。此时,采矿权也应作为原有企业的财产作价,转让给新设合并的企业。

2.矿山企业的分立。企业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有的矿山企业解散,产权分别转归分立后的矿山企业,原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也可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从而也改变采矿权主体。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如采矿权转移给派生分立出来的新企业的,也发生采矿权主体的改变。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在采矿权主体需要变更时,采矿权都应作为财产权利计价转移。

3.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这里讲的合资、合作经营,既包括与国内企事业单位的合资、合作,也包括与外商投资者的合资、合作。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依合同约定需将采矿权转移给合资、合作后设立的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应计价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4.因矿山企业的资产出售而转让采矿权的。这里讲的资产出售,不是指企业的个别资产出售,主要是指矿山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需以拍卖等方式出售企业的资产以抵偿债务;或者矿山企业因某种原因不想继续生产经营而把整个矿山企业转让出去等情况。当这些情况发生时,采矿权应作为一项财产权利作价转移。

5.其他因矿山企业产权变更而需要改变采矿权主体的情况。这是一种弹性规定,立法技术上称之为“兜底性条款”。只要有其他因矿山企业产权变更而需要改变采矿权主体的情况出现,按此规定允许该矿山企业经依法批准转让其采矿权。

本项中的“他人”,不是泛指一般的其他人,而是特指符合法定条件的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1998年国务院颁行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所谓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即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指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具体讲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的条件。资质条件的核心内容是采矿权申请人的资信证明。2000年 11月 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也就是说,凡符合上述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联营矿山企业、股份制矿山企业、中外合资矿山企业、中外合作矿山企业、外商独资矿山企业以及个人独资矿山企业,都可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规定的,则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正确理解法意,准确适用法律

在领会和掌握了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基本法意之后,回过头来再答复读者对其提出的几种“质疑”,就很容易通过辨析取得共识了。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都明确规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有五种情形——即“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这五种情形之间,是互不包含、各自独立、相互并列的关系,它们的共同点都是矿山企业资产产权发生了变更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因此,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包括哪些情形,《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不是如来信所言“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矿山企业因企业资产产权变更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五种情形,都须经依法批准,方可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山企业通过设立分公司形式经营是否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问题。根据本项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只有在发生法定五种变更企业资产产权,其采矿权应随之作价转移的情形下,才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进而才允许经依法批准转让其采矿权。在本问题中,该矿山企业并未发生变更企业资产产权,需将其采矿权作价转移他人的法定情形,因此,它通过设立分公司形式经营依法是不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该矿山企业仍是合法的采矿权人,依法享受其各项权利,履行其全部义务。

关于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名称不变,只是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合作开采经营分为设立和不设立合作法人开采矿产资源两种形式。设立新合作法人的,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将其采矿权计价作为合作条件,变更采矿权主体,将其采矿权转移给新设立的合作法人企业,并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这些法定程序履行完成后,采矿权人就不再是原矿山企业,而是新设立的合作法人企业了,并由其承担采矿权人的所有法定义务。不设立新合作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无需变更采矿权主体,但应依法履行合作合同备案手续。如与国内其他企业合作,则应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即不设立合作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与外商企业合作,则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即: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凡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合作合同备案手续的,应依法补办,否则不能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对拒不办理合作合同备案手续,违法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如何判断采矿权是否转让的问题。《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主要规定了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资产产权变更而改变采矿权主体可以经依法批准转让其采矿权的法定情形,但要实施采矿权转让,则必须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定四项条件、法定审批程序来办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判断采矿权是否转让的一个基本界限是这种转让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经过法定转让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
供你参考。

⑷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注意事项是开采期。

虎陆陆续续

⑸ 开采矿山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获得采矿权限,并办理相关的证件。

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专权限的矿产属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

必须具备的条件:

(1)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2)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

(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5)合作矿石开采需要注意什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采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而非民事权利。

矿产资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对国计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国家应当运用行政之力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等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意申请人采矿权,这是一种必然。


⑹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注意事项是开采期。

合作开发经营矿山协议书
甲方:乙方:丙方:
现甲、乙、丙三方依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 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 、合作开发矿山的范围及现状甲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 万平方米,其地理坐标为:X: Y:X: Y:X: Y:X: Y: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详见宗地图及房产证)
二、合作矿的权属矿性质为 ,甲方承诺对此享有合法的矿业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相关权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受到任何来自司法、行政的限制,否则甲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甲方应当提供的国土资源机构发放的相关矿业权、物权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合作开发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矿资源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开采矿和开发矿旅游项目,主要合作目标有:本合作项目建设期大约为3年至5年,分三期完成。第一期:基础建设及矿井下掘进设备的引进、改造巷道;第二期:完善配套设施及工程建设,推出重点景区,如:矿业观光区、隔壁探险区、同时配套建设旅游风景区接待设施;第三区:全面开发阶段,健全各景区的旅游接待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景区文化内涵,加强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使其达到齐全完好高效的目的,争取申报评定质量等级为AA级旅游区。建设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也相应顺延。
2、甲方以矿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物业回报,并负责办理规划等本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和丙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本项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矿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乙方。
3、上述开发矿项目中,甲方占有30%的权重,乙方和丙方占70%的权重。项目的日常经营由乙方和丙方成立专门的经营机构实施,甲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该经营机构由丙方委派的 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开发工作,协调、配合各方之间关于项目开发当中各中利益、义务和责任。本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自2008年 月 日至2038年 月 日。四、利益分配......(本文为节录本,有需要此类合同文本者请与高律师联系)八、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甲方和乙方在2008年4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作废,终止履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⑺ 矿产资源的开采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以下内容摘自《矿产资源法》1996年版: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电。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设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⑻ 露天煤矿开采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由于露天煤矿需要大面积开挖地面,所以对地面植被的破坏会很严重。同时会造成地表疏松从回而水土流失。第答三会使土壤酸化,煤炭中还有大量的硫元素,开采煤矿会使大量的硫元素融合到水中,造成土壤酸化。第四,会造成泥石流,塌方灾害等。
露天转地下开采由于露天开采系统与地下开采系统之间存在密切的时空联系,其安全问题比单一的露天矿山或地下矿山更为复杂:(1)露天爆破会对地下井巷和采场造成一定的破坏作用,在地下工程与露天采场底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2)过渡时期的地下工程作业影响露天作业的正常进行和安全生产,露天坑底与地下采场之间留有必要的境界顶柱和矿房间矿柱;(3)地下采空区会影响露天边坡和生产作业的安全;(4)露天采场积水涌入井下,在地下与露天沟通的井巷或采空场要采取防水措施,防止泥沙水突然涌入井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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