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资源税多少钱
Ⅰ 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版项的公告》国权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因此,需要备案。
Ⅱ 如何代扣代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这里,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为了正确掌握收购的矿产品是否缴纳了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只要矿产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购方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收购方就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购货方(即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Ⅲ 采矿业资源税如何缴纳
采矿业资源税可以依据如下4种情况缴纳税款。
(1)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销售应纳资源税的产品, 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资源税,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也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依法交纳资源税,其交纳的资源税,根据实际领用部门及领用的目的,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列支。当纳税人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作如下分录:
(3)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收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将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采购成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直接计入“物资采购”或“原材料”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4)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卤水)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的液体盐不再征税。如果纳税人是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准予抵扣。同时注意,资源税属价内税,对外购液体盐所含的资源税税额,应作为液体盐的采购成本,不再进行分离;待生产耗用加工固体盐时计算准予抵扣的资源税税额 ,确定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
Ⅳ 矿山企业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回售额÷(答1+税率)。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进项税额=1700元,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4)矿山开采资源税多少钱扩展阅读
计算增值税时,税率必不可少,当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3%、9% 、6%等。
适用13%税率: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6%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适用9%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参考资料
网络--增值税
Ⅳ 矿山开采资源税怎么征收
首先要看你公司所包的矿山可以挖出哪些矿产,如果你公司是和外国一起合作开采石油或是天然气的就不用交资源税;要上交的资源税是你公司直接挖出来的矿产,没有经过加工生成的,每种资源的税率都不同,你要讲清楚啊
Ⅵ 衰竭期矿山开采资源税是否有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专》国家税务总局属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Ⅶ 国家对矿山国税税收政策有哪些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总 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应税?品)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应税?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不同税目应税?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应税?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应税?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於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应税?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专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专案,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自用应税?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品的开采或者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应税?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Ⅷ 资源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对依法在建筑抄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