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回采率怎么算
1. 矿山“三率”指的是什么
所谓矿山“三率”,即矿山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以及选矿回收率的简称。那么为何要把它们三者融为一体呢?这还要从它们的意义说起。
开采回收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收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服务年限则缩短。
采矿贫化率是指在采矿过程中,实际采出矿石的品位比原矿石的品位降低的百分率,损失的工业储量与报销的工业储量的百分比。它是测定地下资源利用程度的指标之一。采矿贫化率是指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份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为精矿)中某一有用成分的重量与入选原矿中同一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比。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质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质量的百分比。是考核和衡量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人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煤矿须经洗选工艺的为洗精煤回收率。石材开采矿山有加工板材工艺的为板材成材率。选矿回收率低,使资源浪费、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下降。因此,考核矿产资源采选企业的选矿回收率,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点之一。
总的来说,三者都是衡量矿山企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三者意义不同,但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
2. 矿产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是指采矿权人的采矿、选矿等生产活动。
【开采顺序】是指采出井田储量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一定顺序。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能保证开采作业安全,资源能充分、合理、综合的回收利用和开采效益好的开采顺序。
【开采方法】在开采矿床中的有用矿物时,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水平,在矿体和围岩中,以一定的布置方式和程序,掘进一系列的采准、切割巷道,并按一定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的回采工作。开采矿产的方法划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
【开采方案】是指开采矿产资源时,对所要采用的开采方法的设计方案。
【开采工艺】是指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开拓、采准、切割和回采的各个阶段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
【采掘工程】是指开采有用矿物时,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开拓、采准、切割和回采的各个阶段,开掘的各种井硐、巷道,以及为建立运输、通风等系统和安全生产、顶板管理等进行的各种具体的建设项目。
【选矿工艺】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矿物(通常称之为脉石或矸石)或有害矿物分开,或将多种有用矿物分离开的工艺过程。
【开采回采率】是指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块)、阶段和全矿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采矿贫化率】是指计算开采的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这是衡量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方法之一。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比。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率水平的指标。
【矿石】是指地壳中的矿物集合体,可以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以工业规模从中提取国民经济所必须的金属或者矿物产品。
【矿体】是指蕴藏于地下的天然矿石的聚集体。
【矿床】是指矿体的总称。地壳中由于成矿作用形成的,且在质和量上符合当前经济和技术水平条件,能够开采和利用的矿体,称之为矿床。
【矿田】是指划归一个矿山企业开采的全部矿床或其一部分。
【井田】在一个矿山企业中,将矿田分为若干独立部分,分别划归为若干个矿井开采,矿井的开采范围称之为井田。
【统一规划开采矿产资源】是指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利用一套开拓运输系统,在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更多地开采出所有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综合开采】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对不同矿床、同一矿床的不同的有用组分,不同层位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资源进行同时开采。
【综合利用】是指对多种有用组分共生、伴生的矿石,在选冶过程中,除按设计回收主要矿产外,还必须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充分回收有用的共生矿产、伴生矿产。同时,对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回收一切可能回收的矿产和可利用物质。
【矿山设计】是指根据矿床赋存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选择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方案。主要内容是确定矿山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采矿方法、矿石洗选加工工艺、产品方案及生产、社会设施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和排水、供电、运输等方案。
【残留矿体】是指采矿权人由于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等原因,未能采出的矿体,或者为了保证矿山生产安全保留的矿柱。
【已关闭矿山的保安残留矿体】是指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为确保矿山的生产安全,保护地貌、地面建筑及主要巷道、分割采区和矿井、防水防火而留下的一些不采或暂时不采的保安矿柱、护巷矿柱、境界矿柱、断层矿柱、防水(火)矿柱等。其中为保护地貌、地面建筑而留下的矿柱为永久性保安矿柱,不得开采或回收。
【尾矿】是指有用组分含量低到当时经济技术条件下不能再分选回收的那部分选矿生产排泄物。
【废石(矸石)】是指不含有用矿物(组分)或含量过少,不能以工业规模进行加工的岩石或含矿岩石。一般包括采矿过程中被剔除的矿体外围的岩石(即围岩)、矿体中的夹石、煤层中的夹矸,以及露天开采时被剥离出来的内、外剥离物。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是矿井地质测量、矿井地质和采矿用图的一种。将矿区范围内的地形、地物和井下主要巷道综合画在一张图上,便于井上、井下工程对照。这样的矿图称之为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3. 什么是矿山的“三率”
“三率”包括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开采回收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收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服务年限则缩短。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份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的内容是: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人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企业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的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相应地变化。所以,在这项制度中规定,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时,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再报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备案。
4. 近年来我国矿山开采方法都有哪些工艺流程
矿山开采指采矿及选矿生产的全过程,而贯穿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对矿产内资源实行有效保护和合容理开发的一项最重要措施。各级矿政机构必须严格把好矿山企业开采过程的各个环节,监督各矿山企业在开采资源时,必须合理地安排开采顺序,以充分回收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必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两个主要综合指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储量变动情况要适合生产过程及矿山的规模要求,以期达到对矿山企业进行科学管理
5. 开采能力为3万t/a,矿山回采率75%,贫化率10%,弃渣量为多少
矿山生产中的采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及选矿回收率,统称为“三率”。
采矿回收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收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开采回采率偏低,矿山服务年限则缩短。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份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的内容是: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企业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的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相应地变化。所以,在这项制度中规定,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时,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再报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备案。
望采纳。
6. 急急急!!!!矿产资源管理未报即用的调研报告
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多种,其中80多种应用较广泛。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
能源矿产:煤、石油、天 然气、铀、地热等
金属矿产:铁矿、锰矿、铬矿、钛矿、钒矿、铜矿、铅矿、锌矿、铝土矿、镁矿、镍矿、钴矿、钨矿、锡矿、铋矿、钼矿、汞矿、锑矿、铂族金属(铂矿、钯矿、铱矿、铑矿、锇矿、钌矿)、金矿、银矿、铌矿、钽矿、铍矿、锂矿、锆矿、锶矿、铷矿、铯矿、稀土元素(钇矿、钆矿、铽矿、镝矿、铈矿、镧矿、镨矿、钕矿、钐矿、铕矿)、锗矿、镓矿、铟矿、铊矿、铪矿、铼矿、镉矿、钪矿、硒矿、蹄矿。
非金属矿产:金刚石、石墨、自然硫、硫铁矿、水晶、刚玉、蓝晶石、夕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宝石、玉石、玛瑙、石灰岩、白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硅藻土、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海泡石、伊利石、累托石、膨润土、辉长岩、大理岩、花岗岩、盐矿、钾盐、镁盐、碘、溴、砷、硼矿、磷矿等。
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
它是发展采掘工业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品种、分布、储量决定着采矿工业可能发展的部门、地区及规模;其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采矿工业的建设投资、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及工艺路线等,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初加工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重要影响。矿产资源的地域组合特点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工业结构特点。矿产资源的利用与工业价值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有紧密联系,随地质勘探、采矿和加工技术的进步,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71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矿产资源保护的广泛含义: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 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编辑本段]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 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办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第十六条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选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国家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重点是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物探化探遥感调查等基础地质工作,加强西部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西部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国家急缺矿种的调查评价工作。从国家长远战略利益出发,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研究与开发,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的能力和地位,维护国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权益。
国家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地热、优质锰矿石、铬、铜、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国内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备资源,减缓产量递减。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
加强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产能力,把天然气开发放在重要位置,为实施“西气东输”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资源基础;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煤矿生产矿山煤层气的抽取利用。调控煤炭开采总量,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的保护性开采,积极开发与推广洁净煤技术,优先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和煤炭洗选加工利用技术。加强铀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地浸、堆浸和就地爆破浸出生产为主,适当发展常规采冶,保障国内用铀的需求。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鼓励开采铜、金、银、钽、铌等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钼、汞等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鼓励现有铝矿山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石棉矿。暂不新建硫铁矿矿山。扩大钾盐开采规模,研究开发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产品,提高装备水平,大力发展深加工。
三、矿产资源保护政策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的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要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限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整改合并,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路。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总体开发方案。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加强主焦煤等稀缺资源的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生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科技攻关。
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多种矿产共生的综合性矿床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伴生共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单位能源、矿产资源的国民经济产出率。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他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五、利用外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国家鼓励并依法保护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国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外商投资企业和非法人合作组织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采矿权的条件,国家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明晰、简化、规范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地质、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种信息服务。
六、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国外勘查和开采国内资源不足或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石油、天然气、富铁矿石、优质锰矿石、铜、钾盐等矿产,以及铬、铂族金属等稀缺矿产;支持到资源潜力大,资源互补性强,投资环境好,与我国有一定合作基础,关系友好的国家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应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成具有国际矿业投融资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型跨国公司。国家通过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世界特别是周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资源条件和投资环境的调查研究,建立全球矿产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外交支持。设立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基金,扶持、引导一部分有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逐步形成在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能力。
七、矿产品进出口政策
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进出口效益。适度控制低价位初级矿产品的大量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的大量进口,鼓励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出口和初级矿产品进口。加强对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巩固和加强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获取最佳的外贸经济效益。严格执行矿产品出口许可制度,根据“公正、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改革出口配额指标分配办法,保证国家关于矿产品出口战略的实施。
八、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政策
从保障国家安全出发,要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战略矿产储备体系,以增强抵御突发事件,应对国际局势动荡和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战略矿产储备采用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依靠财政等手段逐步建立国家战略储备;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强制性要求战略矿产生产、销售企业和大的消费用户保有一定比例的战略矿产储存。实施战略矿产储备的重点:一是供应短缺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冲击的矿产,尤其是主要依赖国外资源,需要大量进口满足需求的短缺矿产;二是我国在国际市场处于优势地位,其出口对国际市场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矿产。“十五”期间启动石油战略储备。
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探索新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对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8. 年摊销矿量是指按照储量核实报告,用里面的储量与矿山服务年限相比,并且按照设计开采回采率,
没有什么问题嘛,正确!
9. 请通俗的解释一下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尽量语言精炼 尽可能全面概括 ,不要复制粘贴百度百科
根据矿产资源的特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勘探、冶炼、制造等工程技术措施,使矿产资源为人类生存、发展服务的一切活动
10.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对矿产资源要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特殊矿产要进行合理勘查;依法合理开采矿产资源,贯彻贫富、厚薄、大小和难易兼采的原则,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要达到设计要求;综合开采、利用矿产资源。以达到开采矿产资源的经济、资源和环境综合效益的提高。
(一)监督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1.合理的开采顺序
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保证回采作业安全、资源充分回收和开采效益好的开采顺序。一般采用“先上后下”的原则。
2.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
开采方式是指从宏观上确定开采矿床的方法,一般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采矿方法是确定开采方式后,从微观上确定采出矿石的具体采矿工艺。
露天开采是指用一定的开采工艺,按一定的开采顺序,从地表直接剥离岩石和采出矿石的方法。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资源回采利用率高、建矿速度快、劳动生产率高、生产成本低、比较安全。所以,对规模大、储量丰富、埋藏较浅的矿床,应优先选用露天开采的方法。
地下开采亦称坑采,是指采用地下坑道采矿的总称。选取合理的采矿方法是保证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关键,它对矿山安全生产、提高开采回采率、降低贫化损失、改善矿石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均有重大影响。
3.选择合理的选矿工艺
选矿是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矿物和无用矿物(通常称脉石或矸石)或有害矿物分开,富集有用矿物,抛弃无用矿物,以获得冶炼、加工或适用于其他需要矿物的工艺过程。经过选矿,可以得到较高品位的精矿,使贫矿或低品位矿石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大大提高有用组分的回收率。
合理的选矿工艺是指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产品质量并符合技术经济要求的选矿工艺。矿山企业采用科学的、合理的、可靠的选矿工艺,是充分回收、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能够获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节省经营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选别指标,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总之,不仅在矿山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阶段要选择科学的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以达到有效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而且在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也要按设计方案施工。随着地质矿产情况的变化,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还要适时地进行矿山技术改造,以取得更好的资源和经济效益。所以,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为矿山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
1.“三率”的概念及作用
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较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服务年限则缩短。因此,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开采回采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分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因此,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采矿贫化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所以,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2.必须把“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率”是衡量矿山企业采、选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资源利用程度最主要、最基本的技术经济指标。依法考核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资源,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的重要任务之一。所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1987年,地质矿产部、国家经委联合发文,明确把“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年度进行严格地考核。国有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把考核“三率”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制定符合矿山实际的具体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矿山企业各级领导,对本企业“三率”的考核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要积极支持地质测量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的规定如实填写按时上报,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不断提高“三率”水平,扭转当前资源利用水平过低的状况。要充分利用资源,延长矿山寿命,对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还应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系统查定和评价。采、掘(剥)工程都要按设计施工,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防止丢失矿体和资源。
(三)监督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这是矿山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任务和措施。
(1)矿山企业应当贯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加强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可行性研究,新建或改建矿山的设计应当落实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方案、工艺和措施。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要进行综合回收。为了实施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矿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统一规划;对跨部门管辖的矿种,要打破部门和行业分隔的界限,由开采主要矿产的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进行规划、设计,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重要的复杂的矿床,国家要专门组织矿产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
(2)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暂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是指共生、伴生矿产在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技术上不能处理;经济不过关,或国内市场暂时没有销路的;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主矿产与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不可能分采分运,只能一起采出的矿产;还有主矿产和伴生有用组分都存在于同一种矿石里只能同时采出,在选、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矿产。
(3)尾矿是指选矿作业产品中的有用成分含量最低的部分产品。其中,有用成分降低到当时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再分选时,称最终尾矿。尾矿一般堆存在尾矿库内。当尾矿中的主矿产和共生、伴生有用组分含量尚未降低到当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能再回收的程度,这种尾矿称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
(4)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和必要的设施,留待以后开采;矿山企业应当执行综合利用与治理污染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