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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金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1-08 21:38:42

1. 探矿权转采矿权不再收取出让金吗

要收取,至今没有收到有你所说的相关文件~
探采矿权的出让金也就是价款是不同的~不是一回事~

2. 非金属矿采矿权转让价款怎么规定

国家有相关规定,大概在1元左右,但是你得考虑人家生产企业的各种补偿,内各地有所不同。前容段时间我们也有在黑龙江林口考虑石灰石的意向,和国土局、工信局(这两家是主要业务部门)接触后,初期资金还是较大的,你必须实地考察,接触主管部门,然后才能确定,各地政府部门的帮助力度大小对转让价款是影响很大的。

3. 二手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能过户吗

济南的住宅有土地证的占比比较少,有的土地证也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出专让土地两种,没明确是属出让土地的,在2016年1月1日后交易会一次性补缴网签价格1%的土地出让金,在过户时土地证会被收回,在新的不动产证时一般会有土地证图纸附在本上。

4. 重金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2号)

如有帮忙,请采纳,谢谢。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 告

2012年 第3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
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政务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70号),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采矿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规范公告如下: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市、县现场勘察责任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缩小矿区范围,提交划出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现状报告(主要包括井巷工程现状及剩余资源储量等相关内容);
9.开采煤炭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1.申请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文件及成交确认书;
12.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
13.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或矿业权设置方案及整合协议;
14.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新立审批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4.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7.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
14.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15.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审批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7.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纸;
8.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其余的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已提交过相关资料的,可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0.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仅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技术改造矿井的,需提供技改立项批复;如技改已完成,需提供技改验收批复;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采矿权转让审批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取得的,提供生产满5年的证明;
6.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7.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8.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
9.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0.受让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
11.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
12.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13.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采矿权变更审批
(一)扩大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
7.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11.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4.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缩小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土地复垦、环境恢复治理)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9.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9.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为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的,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11.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变更矿山生产规模、增减开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采矿权转让需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复及采矿权价款处置等费用的有关凭证(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六、采矿权注销审批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矿区范围图;
4.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5.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汇交证明;
7.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证明;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采矿许可证换领、补领审批
(一)采矿许可证换领
1.采矿许可证换领申请书;
2.采矿权人损坏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许可证补领
1.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补领申请报告;
2.采矿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3.刊登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八、采矿权抵押备案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6.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
上述审批、备案事项属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还需提供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5. 金矿采矿权转让有没有有一千万左右的

一千万左右的探矿权可以有谈的欲望,采矿权?骗人的吧,用一半大脑想想也知道有问题,不是矿是假的,就是卖的人有问题,总之接手就是个麻烦。

6. 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两者有什么差别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
■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
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Q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
在“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有关单位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探矿权,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这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平方公里找煤远景区,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只要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
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国家的矿资产用P表示。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由政府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P和R都来源于Q,因此Q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同样,P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究其原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么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这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这就同国际的表述方式接了轨,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7. 取消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后如何防止恶意竞买

你们在招标文件中写清楚,一旦中标,不签订合同就要纳入诚信黑名单,这样就没人敢恶意竞争了

8. 采矿权转让地质灾害恢复治理保证金需要缴完吗

保证金缴存以采矿证为单位计缴,缴存数额按照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基价回、开采影响系数,年答限,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存。

9. 采矿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条款,一般会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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