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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无证开采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 2021-01-10 14:28:24

① 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仍非法生产怎么处罚

涉嫌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非法采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② 以采代探定性准,无证开采受处罚——贵州省贵定县峰坡煤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案是怎样

贵州省贵定县峰坡煤矿是年12月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煤炭勘查项目,并分别于2004年11月9日、2006年4月11日和2007年10月25日3次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09年11月17日,勘查单位是贵州省地质矿产开发局104地质大队。该勘查项目的区块范围跨越贵定、平塘两县行政区域,面积5.77平方千米。
探矿权人自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先后共建井3口,掘进井深各有160余米,先后以以采代探的形式共采出煤炭1030吨,销售给附近的村民和煤炭经销商,非法所得为13.3万元,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2008年3月,黔南州国土资源局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呈报《关于依法查处贵定县峰坡煤矿违法勘查行为的请示》。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赴该矿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省国土资源厅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探矿权人停止无证采矿行为,没收该矿违法所得13.3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万元。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采代探违法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2003年12月贵定县峰坡煤矿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但是,该矿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煤炭1030吨,销售给附近的村民和煤炭经销商,非法所得为13.3万元。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本案的调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值得注意的是,《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开采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采出的矿产品全部销售,因此没有作出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的处罚;没有拒不停止开采情节,因此不具备移送司法机关的前提条件。
本案定性有两个要件:一是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二是未经批准实施了采矿行为,并采出了矿产品、具有违法所得。符合上述两点,应该定性为以采代探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③ 如果私自开采煤矿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④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如何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回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答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达到标准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刑期依据对矿产资源造成的鉴定损失计算。

⑤ 无证破坏性采矿如何定罪处罚

问:矿山执法中,经常遇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违法主体,采取破坏性手段肆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我们认为该情形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令人疑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此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请问该情形下应如何对违法主体定罪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矿产资源犯罪主要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做出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形。以上规定侧重在违法行为特征上对两罪名进行描述,但仅此无法完全区分两罪名。例如,问题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既符合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规定,也符合破坏性采矿罪“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实难区分,需要法律规定做进一步的应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对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具体应用法律做出进一步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由此可见,破坏性采矿罪的“破坏性采矿”是指“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可以得出,既然存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那么“破坏性采矿”的行为人应是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而非法采矿罪的行为人应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主体,如果不做此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就会相互重合、吸收。

与此相印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既然处罚方式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可以得出“破坏性采矿”的行政法律规制对象是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因此,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除犯罪行为特征不同外,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也是重要区分点。此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在对个案请示的答复中也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复函指出:“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不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定罪处罚规定。”因此,问题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违法主体,采取破坏性手段肆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宜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⑥ 资源(无证开采砂石料)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罚

严重的涉嫌非法采矿罪,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工具、责令关停、拘留)。

⑦ 非法采矿怎么处罚

以非法采矿罪处理,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7)煤矿无证开采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1、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⑧ 煤矿没有证件,进行开采,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违反了《煤炭法》
《煤炭法》第十九条规定“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煤矿没有证件,进行开采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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