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煤矿企业要采矿权人
❶ 煤矿开采需要哪些证件
煤矿开采需要的证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1)为什么煤矿企业要采矿权人扩展阅读:
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的确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
资源储量报告。矿区范围确定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矿业权
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8年,中小型矿山不得超过4年。
二是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申请采矿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三种情形外,
新立采矿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采矿权新立、延续的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依
矿山建设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
3、按国家有关规
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采矿权抵押期内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❷ 煤矿采矿权在什么情况 下应计提减值准备
主要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时候或者采矿权出现减值迹象的时候。
❸ 煤矿需要哪些证件和程序
办理煤矿所需手续:
通过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煤矿、铁矿手续.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❹ 矿井为什么称一对 我看新闻,明明是获取一处煤矿采矿权,却说“增加一对矿井”,为什么说“一对”呢
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必须构成单独的进回风系统,必须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且出口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所以煤矿采矿权只有一个,但井筒至少是2个,故称为“一对矿井”
❺ 私营合伙煤矿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及采矿权转让
不涉及。
采矿权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他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于企业,是以整个企业为主体取得采矿权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和采矿权变动没有关系。
❻ 煤矿采矿权人占有资源量是什么意思
基本上是采矿权范围内已探明的资源量,对政府口而言是已备案的资源量,对企业而言是已备案和未备案的资源量。
❼ 煤矿采矿权可以转包吗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他人,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转让者还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及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的实质在于规避“经依法批准”才能转让的条件。从“经依法批准”的设定程序来看,所谓依法批准,即转让人应当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审批管理机关做出准予转让的决定后,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批准通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国家采取了异常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目的是为了保护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免受破坏性探采,其关乎国家重大利益,应属强制性规范范畴。在本案中,甲方将B煤矿转让给王某,虽然是市场主体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商业行为,其赢利目的无可厚非,但由于忽略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无疑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秩序,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❽ 煤矿探矿权下来了,就可以建矿了吗
想多了,不可以。探矿权只是可以在规定地区内进行找矿作业,探明矿的位置,大小,走向,等等信息。而不是说可以采矿了。
❾ 《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
二、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1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
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三、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
四、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资源价款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五、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