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① 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② 机械制造企业事故隐患排查都有哪些
(1)机械制造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如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执行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重点环节和部位,及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员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2)机械制造企业中的下述部位容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
①仓储及辅助生产部位
●贮存液化石油气贮罐区、天然气配气罐区、丙烷贮罐区、汽油、柴油贮罐区及氢、煤气贮罐区等地方。
●贮存爆炸性物质(民爆器材)、易燃物质(甲醇、乙醇、轻质油)、活性化学物质(如过氧化合物)、有毒物质(如氰化物、苯、二甲苯、甲酚)等库区;存放盛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等工业气瓶50瓶以上的中间库区、周转库区。
②制气系统
●空气压缩系统:空气压缩机、贮罐及压力管道等。
●制煤气系统:煤气生产区域(发生炉)的净化设备、加热设备、压缩输送设备、贮存罐区。
●制氧系统:电解设备或空分设备(生产区域)及贮存设备(区域)。
●制氢系统:电解设备或低级烷烃水蒸气合成装置(生产区域)及贮存设施等。
●制乙炔气系统:乙炔发生装置(生产区域)和贮存装置。
●上述气体一次25瓶以上充装和使用中的汇流设施(场所)。
③生产、办公及公共用建构筑物:正在使用的已鉴定和未鉴定的(直观经验判定的)危险建筑物。
④木型制作及其它木材制品区域,木材、塑料、化钎堆放场所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的。
⑤铸造工序的熔炼及手工、半自动化浇注过程中大量灼热的金属溶液由于跑炉、穿包、溢漫、倾翻所导致重大事故的生产区域。
⑥喷涂、热处理、焊接作业场所
●喷涂作业系统:除易发生中毒窒息、触电事故的部位,还有可以能引发爆炸和重大火灾的部位。
●热处理作业:热处理用油池。
●焊割作业:特定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或作业环境中进行焊割作业的区域。
⑦锅炉: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⑧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独立存在Ⅰ、Ⅱ、Ⅲ类运行中的压力容器。直径较大、管中介质的腐蚀性较强、使用年限较久的压力管道。
⑨试验系统:有人值班的电力系统高低压配电站及高压电器产品试验站;各种防毒、防辐射设施完好情况。
⑩起重机械:200吨及以上的起重机械。
(3)机械制造企业作业环境中应从下列方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①采光:包括自然采光、人工照明采光、灯具的完好等方面。
②通道:包括厂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一般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道宽度、路面状况和通道标识。
③设备布局:包括设备设施的摆放、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墙、柱的距离,操作者的空间,高处运输线的防护罩网等。
④物料堆放:包括工位器具、工件、材料、半成品的摆放位置、高度等。
⑤地面状态:包括地面状态(是否平坦、有无积油积水),坑、壕、池及绊脚物等。
⑥粉尘、有毒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排放:包括粉尘、有毒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排放浓度或强度、达到限值的状况等。 ⑦应急救援物资:包括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冲洗水源等。
③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别如何界定
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复度来界定,具体如制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机械制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④ 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有哪些
1、施工现场购买、租赁无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起重机械,或委托未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甚至个人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 2、起重机械各类安全装置及构件损坏、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3、起重机械垂直度偏差超过标准,基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 4、起重机械连墙杆件未按规定设置,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 5、塔机使用过程中未配备专业指挥、司索人员,起重物料捆扎不紧或超载的; 6、两台以上塔机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或防碰撞措施不可靠的; 7、起重吊装机械各类安全装置及构件损坏、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8、违规在脚手架上设置扒杆、滑轮起重吊装的; 9、起重吊装机械地锚设置不规范、吊点设置不合理、防倾覆装置不可靠、超载吊运物料的; 10、两台以上起重吊装机械协同作业无专项施工方案,无专人指挥监护的;11、建筑物楼板上堆放物料高度及荷载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的;
⑤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件
水利工程判定依据为(水安监[2017]34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附属件1为直接判定法,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均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附件2为综合判定法,符合其中基础条件+任意几项隐患即可判定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成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附件3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法,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即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附件4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法,符合几项基础条件+任意几项隐患即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