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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冶金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3-07 09:52:09

㈠ 某冶金企业采用了成本加成定价法,这其中“加成”的含义是指

a
如成本100,我要求10%利润,那么售价就是100(1+10%)=110
c不对,没有固定一说

㈡ 现在关于冶金的公司哪个最好!!!

1.鞍本钢铁基地 包括鞍山钢铁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位于辽宁中部工业区,东倚千山山脉,北临辽河支流太子河,两侧千里平原,南望渤海湾。鞍山与本溪两钢铁公司之间相距仅10O公里。周围资源丰富,铁矿的探明储量近百亿吨,其中工业储量40多亿吨,居各大基地之首位。现有铁矿开采能力约4000万吨左右,是全国最大的铁矿基地。1990年铁矿(原矿)产量达3800多万吨,占全国铁矿石总产量的1/5以上。鞍钢的主要铁矿基地有:东鞍山、眼前山、齐大山、大孤山等铁矿,与鞍钢相距仅10~20公里,呈弧形分布。本钢则有:南芬、歪头山,分布在本钢南、北,相距各25公里左右。辽宁中部煤炭资源也相当丰富,拥有本溪湖(彩屯)、红阳(沈南)等煤矿,与钢铁基地距离在100公里范围内。但因经长期开采,区内煤炭不敷钢铁工业的需要。 鞍本钢铁基地经过40多年的改建、扩建,现仍是我国最大的钢铁基地。1990年生铁产量为1016.26万吨,占全国的16%多,钢产量为1008.16 万吨,占全国15%以上,成品钢材633.77万吨,占全国12%。其中,鞍钢历史悠久,规模庞大,拥有铁矿山、选矿厂、烧结车间、焦炉以及炼铁、炼钢、轧材等冶炼设备,铸管、焦化、耐火材料、机修、动力、运输等附属生产单位,共有职工21.7万,能冶炼800多钢种,轧制600多个钢材品种。本钢的特点是:铁矿石储量大、易开采、品质优,用其冶炼铸造生铁,质量全国最优,低磷、低硫,被誉为“人参铁”。 2.京、津、唐钢铁基地 包括首都钢铁公司、天津各钢厂及唐山钢铁公司,是全国重要的钢铁基地之一,主要钢铁产品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0%左右。其中,成品钢材产量占全国钢铁总产量的13%。京津唐钢铁基地的有利条件是:①基地周围资源丰富,冀东铁矿基地拥有迁安、滦县等大铁矿,储量仅次于鞍本;有开滦、京西等大煤田,其中开滦煤矿年产2000万吨以上,是我国最大的优质炼焦煤基地;②基地位置优越,交通发达,扼关内外联系的必经之路,铁路、公路四通八达,有天津、秦皇岛等重要海港;③基地靠近消费区,技术力量雄厚。北京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天津是北方的最大港口城市、华北的经济中心,唐山是河北省重要的工业城市。三市互为依托,密切联系,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区域之一,也是钢铁工业的消费大户。从基地整体看,采选、冶炼和轧钢能力大体平衡。 首钢是京、津、唐地区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经近十年的改建、扩建,已形成300万吨配套的生产能力,改变了过去生铁产量大于钢产量,钢产量大于钢材的不平衡状况,1990年生产生铁357万吨、钢435万吨、成品钢材374万吨,首钢技术先进,各项经济指标均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天津市各钢厂以炼钢、轧钢为主,炼铁基地在河北南端涉县,与天津相距500多公里。每年还需要从外地调入近百万吨的生铁,供化铁炼钢;又调入大量钢坯,供轧坯成材,造成往返运输,能源浪费等不合理状况。天津市的钢材品种多样,以中小型钢材和金属制品为主。 唐钢与天津类似,以炼钢和轧钢为主,在河北宣化建立了炼铁基地。“七五”期间,唐钢新增75万吨生铁生产能力、172万吨原矿处理能力、85万吨连铸能力和35万吨轧材能力,连铸生产能力由“六五”期末的5万吨,增加到90万吨,连铸比也由4.21%提高到43.96%。 3.上海钢铁基地 拥有宝钢及上钢一、三、五厂3个主要炼钢企业、梅山冶金公司及十多个轧钢厂,目前生产规模仅次于鞍本钢铁基地。1990年生铁产量526.9万吨,钢 894.18万吨,成品钢材609.58万吨。生铁、钢、钢材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8.4%、13.5%和11.8%。上海钢铁基地所在的上海市工业发达,生产协作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水陆交通方便,这是本基地最有利的条件。但是上海市当地无铁、无煤、无辅助材料,每年需要从外地运入数百万吨的生铁和焦炭。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南京梅山建立了炼铁基地。现在上海钢铁基地钢材品种及利润率均居全国首位。适当利用进口矿石,生产优质、尖端产品是上海钢铁基地的主要方向。 宝钢是我国第一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大型钢铁联合企业。1985年底第一期工程投产,1992年4月宝钢二期工程全部建成。二期工程正式投产后,将形成年产铁650万吨、钢671万吨、400万吨热轧板卷、210万吨冷轧板卷、50万吨无缝钢管和260万吨商品钢坯的综合生产能力。 宝钢与我国现有其他钢铁企业相比,具有设备大型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突出优点。它拥有4063立方米的高炉、30O吨氧气顶吹转炉、450平方米的烧结机和 135O毫米的初轧机,都是目前国内钢铁工业同类设备中最大的,6米焦炉和140厘米的无缝钢管轧机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宝钢建成后,有不少产品将填补我国钢铁工业的缺门或短线产品品种的空白。宝钢的厂外运输以水运为主,占运输量的80%,厂内以胶带传送为主,有比较完整的自动控制系统。这是国内同类企业所少有的。 4.武汉钢铁基地 武钢位于武昌青山区的长江沿岸,是1949年后我国新建的大型钢铁工业基地。现已形成炼铁600万吨、炼钢500万吨、热轧400万吨、冷轧122万吨、硅钢片19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主要产品有:中型材、薄板、中厚板、大型材、带钢等,是我国最大的钢板生产基地。 武钢地理位置优越,水陆运输方便,厂区用地平坦、宽阔,靠近消费区。鄂东铁矿是武钢主要矿石产区,所产矿石品位较高,含铜等有益组分;但储量有限,埋藏较深,是武钢进一步发展的限制因素。今后可以考虑利用长江水运,适当进口部分富矿,以充分发挥一米七轧机的生产能力。 5.攀钢基地 位于四川渡口市,建于“三五”时期,是我国战略后方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攀钢所在的攀(枝花)西(昌)地区蕴藏极其丰富的钒、钛磁铁矿,钒、钛储量居世界首位,与其共生的钴、镍、铜、锰等十多种稀有金属元素的储量也十分惊人。这里还有巨大的水能和焦炭资源,为发展钢铁工业提供了条件。 1974年攀钢一期工程建成,形成年产生铁170万吨,钢150万吨、钢材110万吨的生产能力。1977年建成我国最大的提钒车间,在提钒综合利用工艺上已达世界先进水平。1979年建成我国第一个年产5万吨的选钛试验厂。1990年年产生铁229万吨,钢191万吨,成品钢材78万吨,主要产品有生铁、钢坯、钒渣、重轨、大型钢材、小型钢材和线材。钒渣产量由1977年的1.5万吨,增加到34万吨。目前全国85%的钒渣是由攀钢供应,并运销英、法、德、美、印度等国。 攀钢位于铁矿产区与宝鼎煤矿之间的弄弄坪,与煤、铁各相距10公里左右,有铁路相通。弄弄坪被金沙江河曲所围,三面环水,面积只有2.6平方公里。厂区用地窄小,成为攀钢进一步扩大的重要限制因素。最近攀钢二期工程正规划兴建。二期工程全部建成后,生铁、钢、钢材的年产量将分别达到300万吨、270万吨、220万吨,产品结构将有较大改变,产值、利润都将成倍增长。考虑到弄弄坪面积窄小,规划拟在宜宾市的李庄或其它地区建设二基地。 6.包头钢铁基地 包钢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新区昆都仑河两岸,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正式投入生产。包钢基地近铁近煤。矿石基地在白云鄂博,南距厂区仅150公里,有包白铁路及公路相遇。厂区东北约80公里处有石拐沟煤矿。包钢靠近黄河,地势平坦,用水条件好。1990年年产生铁 251万吨,钢252万吨,钢材153万吨。包头钢铁公司不仅是我国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稀土生产基地。包头矿具有巨大的稀土资源矿,其储量居世界首位,有“稀土之乡”的美称。 7.太原钢铁基地 太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是“二五”时期重点扩建、改建项目之一。1990年生产生铁133万吨、钢179万吨、钢材96万吨。太钢周围焦煤资源丰富,品种齐全,这是太钢布局的突出优势。太(原)古(交)岚(县)铁矿是我国主要铁矿区之一;但矿石品位低,矿区分散。水资源不足、运输紧张及铁矿资源的缺陷是太钢进一步发展的限制因素。 太钢也是我国特殊钢生产基地,以生产优质板材为主。 8.马鞍山钢铁基地 马钢位于安徽省东部马鞍山市内,临江近海,交通十分便利,资源丰富。附近的宁芜铁矿是我国主要铁矿产地之一,距淮南、淮北煤产地不远。主要产品有各种铸造用生铁、用于制造铁路运输的火车轮、轮箍、各种异型断面的环形件、各种角钢及中小型钢材等。生铁产量大于钢产量,1990年年产生铁223万吨、钢204 万吨、钢材154万吨,是江南重要的生铁基地。 9.重庆钢铁基地 包括重庆钢铁公司和重庆特殊钢厂。重庆钢铁公司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境内,前身系抗日时期由原汉阳兵工厂、六河沟铁矿和上海钢铁厂的一部分设备组建而成。新中国成立后经40多年的建设,已形成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综合生产能力的钢铁联合企业。1990年年产生铁100万吨、钢83万吨、钢材83万吨。重庆特殊钢厂位于沙坪坝的双碑地区,创建于1935年,是西南地区最早建设的钢铁企业。1949年后经多次扩建,成为我国精密合金钢等特殊钢的重要生产企业。 10.台湾中国钢铁公司 我国台湾省钢铁工业是在缺煤少铁条件下,靠大力发展拆船行业兴办起来的。60年代台湾利用解体旧船板生产改制钢材,用拆船所得废钢生产电炉钢,70年代台湾年拆船量曾占世界拆船总量的60%以上,一年拆船能力达200万吨。为了进一步满足台湾本岛生产发展的需要,台湾当局决定在高雄建一座年产钢600万吨的大型钢铁厂,并命名为中国钢铁公司。该厂的铁矿石、焦煤及主要原燃料全部经高雄大港进口。台湾省1990年年产钢299.8万吨。

㈢ 再这个案例中运用到了哪些的谈判理论知识,并谈谈自己的体会

从中方来看,胜抄利的最关键一点在于对对方信息充分的收集整理,用大量客观的数据给对方施加压力,从收集的内容可看出,不仅查出了美方与他国的谈判价格(援引先例),也设想到了对方可能会反驳的内容并运用相关数据加以反击(援引惯例,如6%),对客观标准作了恰到好处的运用。真可谓做到了中国古语所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当然。除这个原因外,中方的胜利还在于多种谈判技巧的运用:(1)谈判前,评估双方的依赖关系,对对方的接收区域和初始立场(包括期望值和底线)作了较为准确的预测,由此才能在随后的谈判中未让步于对方的佯装退出。(2)谈判中,依靠数据掌握谈判主动权,改变了对方不合理的初始立场。(3)在回盘上,从结果价大概处于比对方开价一半略低的情况可推测,中方的回盘策略也运用的较好。总结:商务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对于在各种商战中为自己赢得有利位置,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要注意的是,技巧与诡计、花招并不相同,前者要求的是恰如其分,既要赢,也要赢得让对方心服口服,赢得有理有据。只有这样,对于谈判技巧的运用,才是真正的游刃有余。

祝学习进步。

㈣ 冶金行业包括哪些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回事炼铁、炼答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㈤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我国某冶金公司要想从美国购买一套先进的组合锅炉,在和美国谈判前,我方做了充分的准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我国某冶金公司要想从美国购买一套先进的组合锅炉,在和美国谈判前,我方做了充分的准备

㈥ 我的一个朋友受聘到一家冶金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五年,一年来公司对他的考核他均为不合格,现在公司要求解

问:我的一来个朋友受聘到一家冶金公源司工作,合同期限五年,一年来公司对他的考核他均为不合格,现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请问公司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除合同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㈦ 什么是冶金企业

冶金企业是指与冶炼金属相关、提供矿石(包括开采、选矿、勘探外贸等)、专金属材料加工属等方面的行业、有关冶金设备(如耐火材料、)、与冶金相关的外贸(如精矿进口,金属出口)等方面的行业。

冶金可以分为黑色冶金工业、有色冶金工业、稀有金属冶金工业和粉末冶金工业。

(7)某冶金公司扩展阅读:

冶金工业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说存在很大差异,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产业关联性以及一定的周期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钢铁需求量旺盛,但是由于存在一定的经济周期性,导致钢铁行业需求明显减弱,发展不是十分稳定。

通常情况下,钢铁冶金工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是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特性的,但是由于我国冶金行业在投资和建设规模上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在规模经济特性方面上表现不是十分明显,因此弊端并未充分显现,但是所带来的好处也并没有享受到。

㈧ 未付保证金违约如何追责

原告某冶金公司;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公司。

原告某冶金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新城一期A栋工程总承包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停工2个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直未予结算,也未支付尚欠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0238274.48元,退还工程保证金6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98578元,赔偿停工损失723151.57元,确认原告对新城一期A栋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尚欠原告工程款属实,我方应予支付。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才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我方虽逾期付款但未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停工总天数应为59天,现原告提供的索赔费用无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其损失数额无法计算。原告延期交房,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某冶金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举示了以下证据:

①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身份及营业范围。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约定内容。

③履约保证金收据三份:证明交纳了保证金600000元。

④《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⑤工程进度审批表、工程进度款付款收据:证明被告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⑥停工报告、复工通知、索赔意向通知书、判决书、水电费。

发票:证明被告通知其停工及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①、②、③、④组证据无异议,对⑤、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延期付款未造成停工,不应计算违约金。停工损失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损失数额不确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过对帐结算,共同制作了工程结算书6份,财务对帐单2份。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与审查,现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26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冶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涪陵区的新城一期A栋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商业步行广场(含市政道路)主体工程发包给某冶金公司承建,合同总工期为357天;合同价款暂定2千万元人民币;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在确认计量结果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所审批进度款的80%;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保留合同总价款的4%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竣工满一年返还保修金的50%,满两年再返还保修金的30%,保修期(双方签订的保修单约定防水、防漏等工程保修期为5年)满即返还余下的保修金;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实际延误时间,赔偿应付工程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按土建工程预算工程造价的3%向发包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返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冶金公司交纳了合同保证金600000元,并按约定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对部分工程进度款未按约定期限支付。2003年7月17日,因可能出现部分市民滋事,某冶金公司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通知停止施工,同年9月15日,又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通知恢复施工,由此给某冶金公司造成了停工损失。2004年9月28日,该工程施工完毕,同年12月30日进行了竣工验收。2005年3月20日,某冶金公司向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报送了竣工结算资料,但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予结算确认,某冶金公司遂于2005年5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0238274.48元,退还工程保证金6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98578元,赔偿停工损失723151.57元,确认原告对新城一期A栋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诉讼中,根据某冶金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我院裁定对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另查明,某冶金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诉讼中自行进行了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30072172.59元,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21093838.20元。

本院审理认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冶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现双方对应付工程款为30072172.59元,已付工程款为21093838.20元,尚欠工程款数额应为8978334.39元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的民事责任,但合同约定应保留的工程保修金应待约定期限届满后支付。按合同约定,保留的工程保修金总额应为30072172.59元×4%=1202886.9元,其中工程保修金601443.45元应于工程竣工满一年即2005年12月30日返还,360866.07元应于2006年12月30日返还,余款240577.38元应于2009年12月30日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某冶金公司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成立,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某冶金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600000元,现工程已经竣工交付,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应予返还。

对某冶金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对某冶金公司举示的工程进度审批表及工程款支付单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依据进度审批表结合支付单据核对,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确实存在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对此应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但某冶金公司计算的违约金399349元中,计算了履约保证金600000元的违约金26460元不当,因合同未约定应对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故该笔费用不应予计算,为此,本院确认违约金数额为372889元。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延期付款并未导致工程停工,不应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意,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称某冶金公司延期交房也应承担违约金的理由,应属一反诉主张,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对此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某冶金公司按照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7月17日停工至同年9月15日的事实,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为据,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对停工的事实亦不否认,本院对停工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次停工系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所致,某冶金公司对停工没有过错,对由此给某冶金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停工损失数额的计算问题,某冶金公司对此举示了两份生效判决及缴纳水电费的发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对两份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对水电费发票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充足的反驳理由,本院对停工期间的水电费损失亦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证据,某冶金公司的停工损失应认定为710949.4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某冶金公司工程款8978334.39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8376890.94元,在2006年12月30日支付360866.07元, 在2009年12月30日支付240577.38元。

二、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某冶金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0元。

三、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某冶金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372889元。

四、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某冶金公司停工损失710949.40元。

五、某冶金公司对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款8978334.39元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7056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0910元,保全费101060元,共计人民币212530元,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负担190000元,由某冶金公司负担2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㈨ 某冶金厂用氢气还原三氧化钨生成水和钨,现要制25g钨,要多少克三氧化钨

3H2+WO3=高温=W+3H2O
232 184
xg 25g
232*25=184*x x=31.5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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