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关于安全方面需检测什么
Ⅰ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然后呢?没了?
Ⅱ 冶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冶金企业安全教育需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72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1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6号令)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待发)
主要法律法规6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原国务院令第37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主要部门规章17个: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6号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令30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保部令第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标行标26个:
《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2.2)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303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Ⅲ 冶金行业各种钢铁和原材料需要检测哪些元素
冶金行业的原材料 主要包括 矿石 精矿粉 煤 焦炭 石灰石 白云石 皂土 合金内。。。
矿石 精矿粉容 主要分析 全铁 亚铁 硅 硫
煤 主要是工业分析 胶质层最大厚度 粘结指数 硫
焦炭 也是工业分析 硫 耐磨指数 抗碎强度
白云石 石灰石 主要是 ca mg
皂土是 膨胀度 吸蓝量 铝 镁
合金就是 合金的主要成分和铁
钢铁检验 主要指标就是 c si mn p s 可能还有铝 钛 等合金指标
在就还有 n o
Ⅳ 冶金安全生产中存在哪些隐患,有哪些措施
冶炼不同的金属存在不同的安全隐患,火法和湿法差别也很大,你要说清楚。通用的应该是有毒有害气体,预防措施大多戴防毒口罩,还要针对不同的气体安装浓度分析仪。
Ⅳ 关于冶金钢铁化验分析安全方面的总结
看来你是一名化验员了。如果在工作中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总结中就写如何认真内执行操作规程,在师傅的容传帮带下,完成各项分析。怎么干的就怎么写。如有小事故发生,就要写发生事故的原因,承担责任,制定出改正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Ⅵ 冶金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具体措施,请帮忙!!急用!!!
冶金行业职业有害因素是什么,要进行辨识;
作业场所、车间空气中这些有害因素物质浓度是多少要检测;
检测的数据是否对人员有伤害,要进行评估;
如何预防职业危害,才制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制度、职业危害安全设施设计、操作规程修订......等等;
还有员工职业危害培训;
所以,不好急的,给你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两个版本
版本一:
一、促进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所有成员必须通过确保将职业安全卫生纳入企业议程的优先事项,以及通过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卫生文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贡献。
二、企业安全卫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受到各层面尊重的文化,雇主和工人通过一个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体制积极地参与,以确保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且预防原则被列为最优先事项。
三、职业安全卫生的不断改善,应以系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动,包括根据1981 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 号公约)第二章的原则制定企业政策。
四、各部门应该
• 作为优先事项,并确保执行其规定,以作为一种手段系统性地改善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绩效。
• 确保采取持续的行动以建立和加强企业安全卫生的文化。
• 确保通过一个妥当适度的安全卫生标准实施体制,包括一个强大和有效的劳动监察体制,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卫生。
五、雇主应确保
• 将预防工作作为其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职业安全卫生的高标准与良好的业务绩效相辅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 就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咨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见,为他们提供培训,向他们通报情况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人应该就安全卫生事宜接受咨询,并应该:
• 遵循包括有关个人防护装备如何使用在内的安全卫生指南和程序,
• 参加有关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提高意识的活动,
• 在有关其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合作。
版本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Ⅶ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需提供哪些材料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综合性资料
1.1 建设单位概况
1.2 建设项目概专况
1.3 建设工程总平面属图
1.4 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标明距离;及周边环境情况介绍)
1.5 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
1.6 气象条件
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2.1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
2.3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安全资料
3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3.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3.2 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其它设计文件
4 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物料资料
4.1 生产工艺中的工艺过程描述与说明(包括生产投用量、产量、工艺参数范围等)
4.2 生产工艺中的安全系统描述与说明
4.3 生产系统中主要设施、设备和工艺数据表
4.4 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其它物料资料(注:危险化学品的MSDS,包括原料、中间 产品、副产物、产品)
5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6 安全专项投资估算
7 历史性监测数据和资料(同类项目、装置的粉尘、噪声、高温等检测报告)
8 其它可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资料
Ⅷ 冶金企业安全交底内容
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编制工作,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要在新开项目开工前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总工批准实施。被批准后的安全技术交底方案,由项目总施工长或施工员组织并主持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交底。交底会必须事先通知技术、质量安全人员参加。大的新开施工项目施工前交底项目总工、总施工长等必须参加(具体由项目总工确定)。安全技术交底是由技术人员对施工员、施工作业班组人员的交底。为此,施工员对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结果负责。技术、质量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对实施过程控制负责。如果出现问题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安全人员要及时发现,果断处置。因不能很好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员、施工作业班组及相关管理人员,视损失程度将分别责任予以承担。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专职质量安全人员对其违章作业、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有权做停工罚款处理,以减轻后果和影响。
1.交底的具体要求:
(1)逐级交底制度,由总承包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长、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交底;
(2)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3)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5)交接底应当书面形式。
2.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2)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
(3)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4)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规程;
(6)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躲避和急救措施。
3.每天作业前,各施工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就作业要求和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的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组活动记录中。
4.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一般与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同步进行。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应当单独进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5.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主要是防止走过场,并有利于各自责任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