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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关于冶金新文件

发布时间: 2021-03-13 03:19:47

冶金行业标准化对“三同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做好企业标准化达标及“三同时”审验工作,按照自治区《开展全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及盟安监局《关于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标准化达标及“三同时”审验工作的通知》(锡安监发〔2012〕55号)文件要求,我县今年将在冶金等工贸行业全面推行企业标准化达标及“三同时”审验工作,2012年规模以上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全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实现达标。冶金等工贸行业未履行“三同时”审验的,2012年规模以上的企业要完成50%的审验工作。为做好以上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全县规模以上工贸企业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准备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制定工作方案, 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职业安全健康与管理、应急救援与管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及时排查治理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加大安全投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使得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形成自我检查、纠正和完善的长效机制。
三、各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基层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按照安全规程作业的意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有效禁止“三违”现象,促进岗位达标。
四、各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查找隐患和问题,认真加以整改,确保企业通过自评达到评定标准的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是企业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冶金、建材、有色等及未执行“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工贸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规规章要求,加快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形成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查、备案。
六、各规模以上企业将企业简介、规模、种类、从业人员、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等基本情况整理并汇总,于3月28日前报县安监局。

Ⅱ 冶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冶金企业安全教育需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72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1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6号令)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待发)
主要法律法规6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原国务院令第37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主要部门规章17个: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6号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令30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保部令第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标行标26个:
《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2.2)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303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Ⅲ 新安全生产法的八大高危行业是什么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2011年1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使用的范围。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企业纳入文件的适用范围中,因此也就是从根本上将高危行业的数量从6个提升到9个。

也就是说目前的高危行业有九个而不是八个。

(3)安监部关于冶金新文件扩展阅读

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1、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2、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Ⅳ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版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权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6.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受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评审组织单位委派,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Ⅳ 新安全生产法的八大高危行业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2011年1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使用的范围。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企业纳入文件的适用范围中,因此也就是从根本上将高危行业的数量从6个提升到9个。

也就是说目前的高危行业有九个而不是八个。

(5)安监部关于冶金新文件扩展阅读

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1、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2、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Ⅵ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回应用、答《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Ⅶ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哪个部门发布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

关于征求《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内(修订征容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政法函〔2015〕77号
为规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2月6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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