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冶金厅棚户区改造
Ⅰ 贵州大方县棚户区改造拆迁款多久才到账啊
拆迁款的到账时间一般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约定来支付的,不过要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Ⅱ 帮贵州威宁县做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做了半年!农民工工资何时给
这样的话,做了半年农民工没拿到工资,那个工程部门属于拖欠工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你们农民工应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这拖欠工资的事
按照现在国家政府的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的,如果劳动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拖欠工资赔偿金”,政府有关部门(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劳动监察大队、法院)应该依法判处公司(或者老板)按照拖欠工资的数目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的赔偿金,赔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这是付给被拖欠工资100%(百分之一百)之外的,也就是总共应该付给劳动者125%(百分之一百,加上百分之二十五)款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们应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告发,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这个拖欠工资的事,同时打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这是政府提供免费律师帮助你们劳动者各种问题的电话号码,你们可以要求政府提供的免费律师帮助你们在法律方面得到援助
国家政府现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拖欠工资的克扣工资的属于违法犯罪,拖欠克扣一个人的工资超过五千元的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超过三万元或者超过十个人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严重的要判刑关进牢狱。”、“企业应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并且给每一位劳动者(工人、农民工、员工、民工、职工,等等)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企业必须按照约定给劳动者缴足社保费并且足额发给工资,否则,政府执法部门会依法严格处罚违法的企业。私人老板同样必须按照国家政府的法律发给各项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用具和办理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并且按时付给工资,如果违反有关工资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及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政府同样会严格依法惩处违法的私人老板。
1、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劳动者(农民工、职工、员工,民工、工人、所有的打工者)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3、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第一步应该争取协商解决,可以直接找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老板、财务部门、财务经理。能协商解决最好,协商不合理就向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局里的劳动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设局、法院、监察部、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都可以,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的)
应该要有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比如:协议合同、欠条、有关拖欠工资和索要工资的录音、视频录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记录,上班劳动工作的视频录像,曾经填过的各种表格、之前曾经领取工资的凭证、领取物品的凭证、上岗证、出入证、胸章、胸牌、臂章、单位发的工作服工作帽、单位发的劳保用品、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资料,微信上短信上电脑上涉及双方发给工资数目与拖欠工资及索要工资的各种信息、介绍人、中介人、知情人、证明人,等等,都可作为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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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关于贵州省棚户区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黔建保发〔2010〕281号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尤其是国有困难企业棚户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供水、排污等生活设施不健全,灾害隐患大,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有利于顺利推进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住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带动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积极开展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工作责任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做到政策到位、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成功经验。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及省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协助所属国有企业做好棚户区职工住房情况的摸底调查和项目申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助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项目申报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财税支持政策,协助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和协助各地积极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国有工矿企业要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建设等工作,依法落实建设用地,积极筹集资金,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扎实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优惠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对国有困难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积极帮助和支持。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尽可能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齐全的区域。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和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容积率的指标审批。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住宅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储备及基础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要加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出售力度,切实缓解棚户区改造资金压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担保机制或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困难家庭提高购房能力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简化贷款手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实施棚户区改造。鼓励国有工矿企业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改造棚户区。企业在棚户区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收益,按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分级次缴库,并专项用于企业所在地的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要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所建住房产权按出资比例共有。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加大税费政策的支持力度。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住房中,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的安置房源,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安置补偿和产权政策。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拆迁人和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保障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等多种形式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产权调换和实物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已购房改房视同为私有产权房屋)原则上按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对公有产权房屋,原则上按房改政策予以回迁安置。房屋安置面积超过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无力按照棚户区改造拆迁政策取得安置住房房屋产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确认为公有产权,通过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予以优先安排,待其家庭收入提高后可再行购买,并依据出资比例办理共有产权或完全产权。棚户区改造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以及新建的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房屋安置面积的规定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将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群众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廉租住房供应不足时,确保租赁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以建设和谐贵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力争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特别要加快困难企业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解决我省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统筹考虑。尤其是国有工矿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修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切实缓解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可通过租房、售房回收的资金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存量补贴的历史欠账问题,使之在租、售过程中通过核销方式逐步解决。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要加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各渠道筹集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并依据来源和用途分账核算,确保各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确保回收资金良性循环,有效投入棚户区改造。可将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四)切实做好项目审批、设计服务和质量管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切实保证新建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保证合理的使用寿命。要指导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困难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重点,优化住宅设计,既满足近期安置的需要,又兼顾远期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需要。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核准、备案)、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验收等工作,吸引和鼓励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参与建设。要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通过组织巡查小组、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国有工矿企业组织,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也可由居住地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可将新建小区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建筑所得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拆迁、安置中的利益矛盾较多。各地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新房分配、旧房房屋评估与装修补偿等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民主的程序推进,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这一民生工程公开、公正、公平的实施。
五、强化监督检查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继续按现有政策推进,并享受与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同的税费、土地供应、产权办理等相关政策。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Ⅳ 中铝六冶总经理请问一下你们是不是在贵州省盘州市盘县做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什么农民工工资为什么不发呢
你这样问没有用,要一起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让这个单位给出解决的方案和时间。
Ⅳ 请问贵州省棚户区改造拆迁过渡安置费补尝文件
名义不同,国家法规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要是城市房屋均适用此条例
Ⅵ 贵州棚户改造拆迁赔偿标准
应该是可以赔的,如果审批过的话。贵州棚户区改造赔偿主要分为房屋置换和货币赔偿两种,下面为你介绍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http://www.dajiabao.com/zixun/26495.html
贵州棚户改造拆迁赔偿标准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一就是1:1.5的面积置换;
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
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就你所说的情况,你家应该是有院子、有房子,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包括阳台),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Ⅶ 贵州贞丰棚户区改造,岷山公园片区怎么拖了又拖,又给讲要我们租房子,政府骗人
如果政府骗人,你可以要求他们说明原因。
或者向上级纪检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号码12388,
Ⅷ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交通局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哪一年列入省级开发项目
贵州省安顺市平潭区交通局地棚改户的话,涉入哪一年的话,就要到乡政府去查看一下才知道。
Ⅸ 如何查看2020年棚户区改造名单
可以去网络浏览器或者qq浏览器查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7部门通知要求以及省住建厅工作安排,我市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全市2018-2020年棚改摸底工作。各县(市、区)扎实摸清改造片区,密切对接相关部门,
在2013-2017年棚户区规划基础上查漏补缺。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认真会审,并经市政府同意,于4月27日向省住建厅上报我市2018-2020年棚改计划。我市计划2018-2020年实施棚户区改造7834户,其中:2018年计划2615户,2019年计划2747户,
2020年计划2472户。基本情况如下:城市棚户区改造共7777户,其中:城市危房3464户,城中村1404户,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2909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57户。
我市将切实按照三年棚改计划任务要求,加快项目审批,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加
大政府投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